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一小额字第00046号范**与朱*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朱**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