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段**、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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