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美诉被告陈**、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丁*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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