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美诉被告陈**、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丁*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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