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雪花、张**与被告文**、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雪花、张**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雪花、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董雪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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