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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受让取得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与上阳路交叉口西南角地下室的新动力电玩游艺广场的实际经营权,后其将场所搬至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东段凯旋大酒店附近继续营业,设置具有上分退币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捕鱼机u0026rdquo;、u0026ldquo;水浒传u0026rdquo;共计51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期间,于2014年1月4日、2014年3月7日两次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处罚。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新动力电玩游艺广场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当场查扣赌资521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1、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2014年7月22日,涉案51台赌博机已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3、2014年7月25日,新动力电玩游艺广场因开设赌场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没收现场查获的赌资5210元,并处五万元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李**、周某某、王**、刘某某、何某某、王**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转让协议等;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等证据在卷,均经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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