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在西平县二郎乡二郎街其家中,组织人员以“推饼”“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9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甲、代某甲、刘*乙、刘*丙、冯某某、代某乙、赵某某、孙**、刘*丙、祁某某、刘*丁、于某某、孙**、李**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等便利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二、由西平县公安局将其扣押的涉案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