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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自2010年起,在光山县某某镇第一小学大门附近十多米处经营一家文具店。自2014年9月上旬起,被告人在文具店内设置两台“老虎机”和一台“弹珠机”,容留付*、唐*、胡*等多名未成年小学生用硬币玩老虎机和弹珠机赌博,经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反映,2014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收缴老虎机2台,弹珠机1台,游戏币1727枚,一元硬币160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及参与赌博未成年人付*、唐*、胡*等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营利为目的,在小学校园附近设置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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