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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9年8月24日,十堰**民法院作出(2009)十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13年6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襄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1次监狱积极改造分子、3次季度记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1次监狱积极改造分子、3次季度记功的事实,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2015年3月30日交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罚金刑,依法可以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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