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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开设赌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在缅甸“帝宝大酒店”玩“百家乐”赌博,后获悉此“百家乐”可以通过网络远程终端操作,并可通过网上下注从中获取千分之八的洗码佣金。2013年5月,曾某某从缅甸回到谷城县后,和女友证人一租住在谷城县畜牧局家属院内,曾某某使用电脑,在“帝宝大酒店”网站上注册用户名669的账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并购买四台电脑放于租住处,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和赌博下注工具。2014年3月17日,曾某某和证人一又搬到城关镇曲径巷,“安全旅社”六楼租房居住。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8日,曾某某先后在其注册的669总代理账号上又分别注册了12个会员账号,供谷城县城关镇居民证人五、证人六等人和自己下注19476次,投注总额人民币6975340元。“帝宝大酒店”返给曾某某669账号洗码佣金人民币50707.60元,后曾某某将此款全部用于自己在该网站赌博。2014年5月28日,曾某某在其租住的谷城县县府西街曲径巷“安全旅社”六楼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证人一的证言。证实其和同居男友曾某某(外号曾**)在县府西街安全旅社6楼租住了两室一厅。买了四台电脑,两台联想黑色一体机,两台笔记本电脑,是用来网络赌博的。这种网上赌博,输赢少点一两千元,多点一二万元。网上“百家乐”通常叫的“网投”或“点击”,也就是赌场设在缅甸,注册账号给对方汇款获得筹码后,进行网上同步赌博下注,打法是下注“庄、闲、和”,通过电脑上网进入“帝宝大酒店”进行注册,汇款,进行下注。来这里赌博下注的,要抽取一定的洗码钱,不管玩家输赢都要收,是曾某某负责收取,其不懂。近期有一个姓魏的女的和杨*外常来玩,因为曾某某以前在缅甸赌场玩过,他们都信他,让他主刀,几家一起凑一两万在网络上赌,凑到一起下注的钱是曾通过农行打给对方,对方账号曾知道,其不知道。洗码钱也是曾某某在收,其不清楚。

2.证人二的证言。证实证人一是其母亲,她和她男友曾小嘴在县府西街中医院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开网络“百家乐”。去年他们租住在畜牧局院内时就已在屋里搞了三台电脑,在屋里搞“百家乐”。搬到中医院附近时电脑也都搬过去了,电脑不但能登录“百家乐”网站,还有襄阳同城游戏软件。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其在证人一家吃饭时,其的同学证人四给其打电话,其就让他过来,晚上证人六在证人一家玩同城游戏,证人四在旁边看了一会就走了。证人四的妻子在中医院住院期间,他到证人一家玩过两次同城游戏,他去之前都给其打电话了的,其知道证人四从不玩“百家乐”。其认识的有证人六,庞*还有一个叫魏*的女的,一个叫杨**的男的都在玩“百家乐”,百家乐网站叫“帝宝大酒店”,网址其不清楚,已设置在电脑桌面上,可以直接打开。其听说是玩家把钱直接汇到“帝宝大酒店”提供的专门账号内充值成分,一块钱一分,然后直接用分在网上玩。电脑网页上有三个大按钮,一次下注筹码,单击一次投注,也可以多次单击投注。下好注后,电脑根据最终结果决定输赢。如果押中闲,就是1比1的输赢。押中合了,如果赢了就是8倍,如果输了就是押多少输多少。押中庄了,网站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水钱。曾小嘴从中赚取网站返给他的洗码钱。

3.证人三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上午,其和女朋友一起到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西街安全旅社6楼曾小嘴家玩,当时其在用电脑上打襄阳同城游戏斗地主,然后警察来了就把其带走了。

4.证人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其妻子因病在中医院住院,其在陪护,证人二知道后,便让其没事到他母亲家玩斗牛以打发时间,因为他母亲家就在中医院附近的一条道子里,离医院很近,是证人二带其去她家的,其进屋发现证人二母亲家中客厅里摆着4台电脑,其中两台是笔记本电脑,两台台式电脑,证人二母亲的男朋友曾小嘴正在电脑上玩“百家乐”赌博。

5.证人五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通过证人二认识了曾小*,他说曾小*在缅甸赌场玩“百家乐”,他那有赌场的网址,也可以在家中通过电脑和缅甸赌场连接。网站名字叫“帝宝大酒店”,网址是www.dibao668或者www.dibao888。曾小*说这个网站是和缅甸赌场同步视频进行,网站打开后,网页上有三个按钮,分别是庄、闲、和。按钮下面有10至10000的筹码按钮。玩家先选好上面的庄、闲、和后,再决定下多少钱的赌注,单击下面的筹码按钮后再确定。这时网上视频中会出现赌场内的画面,根据视频上的最终结果决定玩家输赢。庄、闲输赢都是2倍,和是8倍。如果押中了庄,就赢下注的两倍,但是网上会另外扣出百分之五的抽水钱,如果押中闲了就不抽水,押种和,就会赢取下注的8倍,反之输了就会扣除同样的钱。其都是通过曾小*到网上充的钱,曾小*从中提取千分之八的洗码钱。另外,还有其认识的王**、魏**、证人六、杨**和一个姓杨的,他们都在那玩“百家乐”。2013年上半年,曾某某从缅甸回来后,在谷城县畜牧局院内租了一套房子,买了三台电脑在租住处搞网络“百家乐”,其和魏**、杨**、还有几个其不认识的人经常到他租住处玩。2013年一年,其在曾某某那输了二三十万。因为在他那玩时都是其拿钱出来,有时请他帮忙在网上看路子。学校放暑假期间,其经常在曾某某处吃喝玩通宵,赢钱了,就给他分一部分,有时候分一半,自从他搬到安全旅社后其就没再去玩了。其在曾某某那玩“百家乐”每次网上投注,网站从中给曾某某提取千分之八的洗码钱,不管输是赢都提,投注的次数和金额越多,提的就越多。

6.证人六的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其知道曾小*搬到县府西街安全旅社6楼后,其去他家玩过几次,有一天中午其在他家吃饭,当时他家里还有杨**,魏**和曾小*的媳妇证人一。下午其在曾小*的电脑上玩了一下午的斗地主,晚上也在他家吃饭,吃完晚饭后曾小*问其带钱了没有,其说只带了2000元。他说让其与他合伙到他电脑上玩百家乐,其同意后把身上的2000元给了曾小*,曾小*也拿出2000元钱说与其合伙玩,如果赢了把本钱还给其,另外再给其分几百元钱,如果输了就算了。其把钱给曾小*后,他给网站的人打了个电话,打完电话后他又出去到银行将钱汇给对方,然后回来在电脑上打开“帝宝大酒店”的网站,进入百家乐网页开始赌博,其在旁边看他玩,进入网站后,电脑上有庄、闲、合三个按钮,下面有投注的金额,先选好自己要压的按钮后再选下面投注的金额,都选好后等电脑上出现的结果,如果压中了就赢,没押中,就输。玩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和他一共打进去的4000元都输完了。除了其之外,还有杨**和魏**们两口子在那玩过网络百家乐,别人其就不知道了。其知道在玩的时候电脑会自动从中抽水,其不知道怎么抽,这些洗码钱网站会返给开场子的人,也就是曾小*。曾小*每次从电脑下注中提取相应的费用,其听曾小*说洗码比是千分之八。如果玩家押庄,赢了,电脑就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费用,押中“闲”、“合”不抽水。“帝宝大酒店”是和缅甸的一个赌场联网的,与赌场是同步录像,其在电脑上可以看到缅甸那边赌场的现场视频。

7.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8.669号后台管理输赢报表。证实在曾某某租住房内现场查获的电脑中669号总投注19476次,投注总额6975340元,洗码比0.80,洗码佣金50707.60元。

9.曾某某租房照片、用于赌博的4台电脑照片、“帝宝大酒店”登录界面、669后台管理号资料信息等证据。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10.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原审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曾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与事实不符,其只是参与网上赌博,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曾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与事实不符,其只是参与网上赌博,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量刑过重。经查,认定曾某某使用电脑,在“帝宝大酒店”网站上注册用户名669的账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并购买四台电脑放于租住处,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和赌博下注工具。曾某某先后在其注册的669总代理账号上又分别注册了12个会员账号,供证人五、证人六等人和自己下注19476次,投注总额人民币6975340元,“帝宝大酒店”返给曾某某的669账号洗码佣金人民币50707.60元的事实有证人一、证人二、证人三、证人五及证人六等的证言,中**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669号后台管理输赢报表及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曾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博投注,赌资额累计达6975340元,“帝宝大酒店”返给曾某某的669账号洗码佣金人民币50707.60元。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曾某某所判刑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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