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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严*伙同唐**、唐**、胡*(均已判刑)合伙开设威凯动漫游戏大世界,坐庄利用鲨鱼海洋等6台电子游戏机(经鉴定,该6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与他人赌博,被告人严*等合伙人聘请董*(已判刑)任*凯动漫游戏大世界经理,具体负责该游戏机赌博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董*雇佣程某甲、许**、彭*、艾*分别从事机修及为赌客上分等工作。2012年11月22日办案民警在威凯动漫游戏大世界当场查获涉赌人员18人,收缴赌资50440元。

另查明,上述开设赌场经营期间曾停业近五个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具有赌博功能的6台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唐**、胡*、董*、程**、彭*、许**、陈**、艾*、唐**、汪**、黄*、孙*、戴*、李**、陶*、徐**、徐**、林*、张*、程**、陈**、罗*、汪**、方*、肖**、高*、邹*、许**、唐**、李**、肖**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汉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本案相关的照片,汉川市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汉川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领条,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非税收入票据,辨认笔录,被告人唐**被抓获经过,本院(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以营利为目的,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吸引他人参赌,经营赌博业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相对较次,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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