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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江*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占*、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占某撤回上诉。

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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