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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至1月6日,被告人李*甲伙同刘*、李*乙(均已判刑)、晏*、黄*、李*丙(均另案处理)合伙入股,在汉川市城隍镇张湾村汉江堤边一空房内,采取摇u0026ldquo;骰子u0026rdquo;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李*甲及刘*、晏*、李*丙负责赌场内秩序,李*乙、黄*负责赌场外安全。2014年1月6日22时许,汉川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收缴赌资66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晏*、李*乙、黄**、邹*、许*、尹*、吕*、谢*、黄**、彭*、程*、张**、李*丙、宋*、张**、程*乙等人证言,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的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甲积极参与犯罪作案,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李*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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