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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及2015年1月,被告人余*在自己家中设置老虎机3台、打鱼机2台(每台8个座位)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付*、魏**、张**、沈*、邹*、陈*、黄**、潘*、魏**、王*、张**、赵*、魏**、黄*乙的证言,到案经过、(2015)第019号汉川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以赢利为目的,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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