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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麻城市**里桥社区自己所经营的某副食店内,经营两台可供14人同时进行赌博活动的打渔机,并从中营利。案发后,上述打渔机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麻城市证据收缴物品清单及保全清单、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戴*、余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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