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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纪*伙同蔡**、蔡*、蔡*、蔡*忠、蔡*西、石*(均已判刑)等人在黄梅镇赤土坡村李**某某未建好的私房中组织参赌人员以“掷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共开设赌场20余场次,抽头营利六万余元,其中纪*非法获利约一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纪*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宛**、孙*、鲁*、汪*、潘*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纪*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蔡*、蔡*、蔡*西、蔡**、蔡*林、蔡*忠、石*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蔡*等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纪*的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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