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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夏*伙同郭**(另案处理)先后在武穴市樟树下村郭进高垸、王国通垸、马**、老自来水厂附近、月塘路桂友华家、官桥原种场仓库等地多次以“二八杠”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次均聚集三、四十人参赌,参赌坐庄人员按1000元起庄,参赌人员钓鱼起点100元,上不封顶,赌场按红庄额10﹪抽头渔利,2013年4月9日,夏*同郭**租用原种场仓库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共计21000元。

2014年9月初至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夏*先后在武**办事处游家垸、官桥原种场仓库、龙坪镇游通直垸等处连续开设赌场二十余次。同年10月17日晚,夏*在刊江办事处游家垸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共计31000元,抓获参赌人员40余人。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陈**、陈**、张**、方*、吕*、陈**、石*、朱**、伍*、黄*、王*、张**、朱**、郑*、朱**、叶*、梅*、桂*、陈**、郭**、李*、许*、吴*、毛国水的证言;武穴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武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投案经过证明;本院(2010)武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

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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