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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伙同张*、郭**、吴*(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穴市大金镇、余川镇、吴谷英村李**、江家林村新屋垸、郭**祠堂、野外及居民家中多次轮流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多达三四十人至一百多人。赌注为钓鱼的最低100元下注,做庄的最低2000元起庄,上不封顶,赌场按红庄额百分之十抽头渔利。徐*在赌场里负责接待参赌人员、抽头、管账、发放参赌人员工资。

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郭**、吴*、吕*、李**、陈**、郭*乙应、邓*、周*、陈**、汪*、李*乙、郭*乙炎、朱**的证言;武穴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武穴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关于被告人投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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