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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齐*与江**(另案处理)联系,称其想在江**所在的武穴市余川镇开设赌场,二人商定后决定由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江**负责提供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并负责安排赌场安保人员,由齐*一次性支付江**各项费用3300元。当日22时许,齐*缴约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到余川镇徐政村林场一废旧民宅内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2万余元。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并现场扣押赌资64900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武穴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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