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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占某单独或者伙同王*、崔**(均另案处理)在安陆**事处护国社区“么*农庄”、李店镇高砦村、洑水镇双路村、文武村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王*安排被告人江*在赌场抽头提成,彭**(另案处理)在赌场放码,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获利。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占*、江*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占*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占某当庭接受指控。

被告人江*当庭接受指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占某单独或者伙同王*、崔**(均另案处理)在安陆**事处护国社区“么*农庄”、李店镇高砦村、洑水镇双路村、文武村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并召集邹**、宋**、涂**、何*、高**、王*等数十人以摇骸子猜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王*安排被告人江*在赌场抽头提成,彭**(另案处理)在赌场放码,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获利。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占某到安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何*、陈**、王*、陈**的证言;2、同案人王*的供述;3、被告人占*、江*的供述和辩解;4、书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江*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指挥的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占*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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