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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严*提供捕鱼机,伙同严**、蒯**、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陆市紫金路红厨房二楼开设游戏机室,并聘请凌冬冬、陈**、刘**(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从事管理、经营、维修等工作。2013年6月5日,该游戏机室因故停业,2013年10月14日又重新营业。经安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鉴定,该游戏机室内的三台捕鱼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经查,该游戏机室在营业期间共盈利1004886元,纯利润806998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严*提供捕鱼机,伙同严**、蒯**、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陆市紫金路红厨房二楼开设游戏机室,并聘请凌冬冬、陈**、刘**(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从事管理、经营、维修等工作。2013年6月5日,该游戏机室因故停业,2013年10月14日又重新营业。经安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鉴定,该游戏机室内的三台捕鱼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经查,该游戏机室在营业期间共盈利1004886元,纯利润806998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严*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严升春、蒯**、丁**、凌冬冬、陈**、刘**的仁述;3、证人苏*、徐*、蔡*、包**、谢**的证言;4、物证照片;5、辨认笔录;6、书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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