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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9月1日、9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在赤壁市亚龙湾大酒店合伙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某负责安排赌场地点,吴**负责邀约组织赌客。每次参赌人员4-5人,赌资3-4万元。吴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甲、孔**、吴**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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