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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开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开平,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6月30日被原长沙**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湖南**事务所律师。

二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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