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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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