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接受当地村民投注的地下“六合彩”40余期,共计金额130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黎*与张**(另案起诉)约定由被告人黎*接受当地村民投注的地下“六合彩”后,再转投到张**,张**按投注金额的10%给付“返水”钱给被告人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接受当地村民鲁**、任**等人投注的地下“六合彩”二十余期,共计金额90000余元,全部再转投到张**处。

2、2015年2月份,张**停止接受地下“六合彩”后,被告人黎*又与周**(另案处理)约定将其接受当地村民投注的地下“六合彩”转投到周**处,由周**按投注金额的10%给付“返水”钱给被告人黎*。2015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接受当地村民任某甲、任**、鲁**、许*、任**等人投注的地下“六合彩”十余期,共计金额40000余元,全部再转投到周**处。

2015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黎*抓获归案。

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码单”照片等书证,证人任某甲、任**、鲁**、任**、许*、鲁*乙的证言,同案人张**的供述,被告人黎*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注,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黎*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黎*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其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黎*系与同案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黎*积极联系上线写单报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黎*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黎*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原判根据其接受投注的金额、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