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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甲、欧*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甲、欧*乙、易**、许*、许应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甲、欧*乙、易**、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欧*甲伙同被告人许**、许*在浏阳市洞阳镇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许**、许*分别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然后2被告人将接受的投注交由被告人欧*甲,被告人欧*甲再将接受的投注报给上线黄**(在逃)。黄**从中抽取14%的水钱返还给被告人欧*甲,被告人欧*甲再从被告人许**、被告人许*上报的投注金额中抽取10%的水钱分别返还给两被告人。在此期间,被告人欧*甲接受被告人许**、许*“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71万余元,被告人许**接受浏阳市洞阳镇中年男子董*、浏阳市洞阳镇中年女子袁*、浏阳市洞阳镇中年男子欧*丙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8万余元,被告人许*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28万余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欧*甲又伙同被告人许*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欧*甲与被告人许*分别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欧*甲将自己接受的投注款报给被告人许*,被告人许*将自己接受的投注及被告人欧*甲的投注一并上报给被告人易某甲,被告人易某甲再将被告人许*及被告人欧*甲的投注款上报给被告人欧*乙。被告人欧*乙从中抽取12%的水钱返还给被告人易某甲,被告人易某甲再从被告人许*、被告人欧*甲上报的投注金额中抽取10%的水钱返还给2被告人。在此期间,被告人欧*乙接受被告人易某甲上报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款50万余元,被告人易某甲接受被告人许*、被告人欧*甲、浏阳市洞阳镇中年女子邓**等人的投注款50万余元,被告人许*接受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中年女子黄*、浏阳市洞阳镇中年女子栗喜波、湖南省醴陵市中年男子汤*、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青年男子喻*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款6万余元,被告人欧*甲接受浏阳市洞阳镇中年男子方*、浏阳市洞阳镇中年男子欧*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款1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欧*甲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72万余元,被告人欧*乙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50万余元,被告人易某甲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25万余元,被告人许**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8万余元,被告人许*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34万余元。

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欧*甲、被告人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许*的交代,抓获被告人易某甲。同年3月7日、3月19日,被告人许**、被告人欧*乙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欧*甲退缴违法所得67000元,被告人欧*乙退缴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易某甲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许**退缴违法所得43000元,被告人许*退缴违法所得3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及立功说明、记账笔记本、投注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邓某甲、罗*、董*、易**、欧*丙、黄*、栗**、汤*、喻*、梁*、程*、吴*、任*、方*、胡*、赵*、袁*、邓**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邹**、张**、钟**的供述与辩解等。据此,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欧*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欧*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欧*甲退缴的违法所得67000元、被告人欧*乙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易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许**退缴的违法所得43000元、被告人许*退缴的违法所得33000元,共计2230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欧*甲、欧*乙、易**、许*均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其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甲、欧*乙、易**、许*、原审被告人许**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欧*甲、许*、原审被告人许**在第1笔利用地下六合彩投注开设赌场中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欧*甲接受许*、许**的投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许**接受他人的投注款后上报给欧*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欧*乙、易**、许*、欧*甲在第2笔利用地下六合彩投注开设赌场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欧*乙与易**均接受下线的投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许*、欧*甲接受投注后上报给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许*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易**,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欧*甲、欧*乙、易**、许*、原审被告人许**退缴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上诉人欧*甲、欧*乙、易**、许*均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各上诉人所判刑罚已经充分考虑了其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对各上诉人从轻处罚,所判刑罚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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