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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理局审核,于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考核分92.3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罗民慧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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