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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志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9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庞**原判刑罚金一万元已经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庞**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庞**减去拘役十九天(刑期至2015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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