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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肖*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肖*、周**、谭**、姚再兴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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