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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沙**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4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长沙**民法院认定,范**(另案处理)在WWW.DV9988.COM网站(赌博网站)注册一“龙虎争霸”赌博账号。2014年12月底,范**伙同被告人张*及周*(另案处理),每人出资人民币20000元“入股”用作购置电脑、显示屏等作案工具及启动资金,被告人张*后将“股份”转让给张灯(另案处理)。被告人张*等人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的奥林匹克花园117号静*茶楼2楼,利用上述赌博账号以“龙虎争霸”猜底牌大小的网络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注最低人民币100元、最高人民币10000元。另聘请陈*(另案处理)在赌场“写单”、“报单”,从事向参赌人员收钱、赔钱等事务。至2015年1月8日被查获时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40400元。

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认现场笔录、显示屏照片等物证、证人陈*书写的记账单等书证、证人陈*的证言、同案人范**、周*、张*的供述、同案人范**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的供述、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张*的身份、前科材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上诉称:自己不是发起人,未参与赌博网站设立、操作,未参与赌场日常管理,未分得利润,主动退出赌场,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改判。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张*上诉称自己不是发起人,未参与赌博网站设立、操作,未参与赌场日常管理,未分得利润,主动退出赌场,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出资购置作案工具,是赌场盈利的获取者,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原审根据上诉人张*等人抽头渔利的数额认定情节严重是正确的,且量刑适当,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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