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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林木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袁*与袁*甲商议以3000元价格购买袁*甲位于酉阳县苍岭镇山林中松树。2014年3月9日,袁*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聘请袁*滥伐松树61株。经鉴定,袁*滥伐的林木马*原木58件,原木材积20.606立方米,折合立木积蓄38.953立方米。

指控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木材材积鉴定书,证人袁*、倪*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袁*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于2013年与袁*甲商议以3000元价格购买袁*甲位于酉阳县苍岭镇山林中松树用于修建羊圈。2014年3月9日,袁*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聘请袁*甲砍伐松树59株。公安民警发现后于同月12日到袁*家对进行调查,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从袁*处扣押马*原木58件及砍树的汽油锯一把。经鉴定,该马*原木材积20.606立方米,折合立木积蓄38.9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木材检尺记录,伐桩记录,木材材积鉴定书,林权证,酉阳县苍岭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查获经过,证人袁*、舒*某某、蔡*、倪*某某、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的供述与辩解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袁*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袁*的林木及作案工具汽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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