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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林木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以3万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家购买树木14株,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砍伐了张*某某家位于酉阳县可大乡山林中的柏木树14株。经酉阳县林业局木材检尺员检尺,彭*砍伐的柏木原木99件,合计原木材积13.996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26.458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彭*以3万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家购买树木14株,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用自己的油锯砍伐了张*某某家位于酉阳县可大乡山林中的柏木树14株。经酉阳县林业局木材检尺员检尺,彭*砍伐的柏木原木99件,合计原木材积13.99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458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彭*在接到酉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4年3月31日,彭*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林权证,现场勘验伐桩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勘工作记录,酉阳县可大乡林业工作站情况说明、酉阳县林业局情况说明,木材检尺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木材检尺材积鉴定意见书,滥伐林木照片、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情况说明,证人熊*某某、张*、张*某某、谢某某、彭*的证言,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13.99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4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彭*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彭*的林木、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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