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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林木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底,被告人梁*购买酉*花源镇村民梁*某某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杨*某某等人擅自砍伐林木,2014年1月24日,梁*所砍伐的部分木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林木材积为10.1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9.146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梁*在2014年1月11日晚已将部分所砍伐木材卖与他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被告人梁*购买酉*花源镇村民梁*某某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杨*某某等人擅自砍伐林木。2014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梁*将所砍伐的部分木材以551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同年1月24日,梁*所砍伐的其余木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林木材积为10.1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9.146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梁*接酉阳县森林公安局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退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资质证书及鉴定意见书,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木材检尺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伐桩记录,证人梁*、梁*某某、梁*某光、黄*、黄*、杨*某某、崔*、崔*、谢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自书材料,酉*铃木业检尺单,银行交易明细查询,酉阳县桃花源镇林业站证明,(2009)酉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缴款书,被告人梁*毅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信息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了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滥伐林木及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梁*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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