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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底至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彭水县鹿鸣乡双丰村1组“乌家坡”山林西边地块采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原木材积共计128.7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243.44立方米。

2013年6月13日,民警在彭水县高谷镇乌江大桥桥头处将被告人黄*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黄*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甲、黄*乙、陈*、陈*、吕*某某、黄*丙、李*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原木检尺记录、伐桩检尺记录、伐桩地径调查表、扣押物品清单、育林基金票据、林权证、采伐申请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个月,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扣押的木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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