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邻水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代理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11月,被告人王*与邻水县*集体山林承包人刘*达成书面协议,王*以45000元的价格将刘*承包的位于丰光村大石坡处的林木买下进行采伐。之后,王*以刘*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林木蓄积为39立方米。

被告人王*为便于运输木材,于2012年11月中旬先雇请了刘*为其修路。同月21日,王*又雇请了彭*组织砍伐工人开始为其砍伐林木,直到2013年2月3日结束。所砍伐的林木均被出售:1、出售给邻水*有限公司210.30吨,获利128620元;2、以580元/吨的单价出售给邻水县丰禾镇刘*己125.86吨,获利73000元;3、以650元/吨的单价出售给邻*山煤矿18.55吨,获利12057.50元;4、以650元/吨的单价出售给邻水县板桥乡白马村七组人鲁*10.83吨,获利5960元;5、以550元/吨的单价出售给邻水县丰禾镇人刘*戊15吨,获利8250元。以上木材共计380.54吨,经鉴定,折合蓄积634.23立方米,扣除已办证蓄积39立方米,被告人王*滥伐林木蓄积595.23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王*上诉称:自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此次采伐系与肖*、熊*合伙。检举唐*收受现金3000元,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王*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

3、广安市森林公安局案件督办通知,广*公函(2013)3号:责成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对滥伐邻水县丰禾镇风光村集体林案件立案依法查处,并上报结果。(附举报信)

4、案件督办通知,川*公督(2013)7号:四川省森林公安局对邻水县王*等人盗伐滥伐林木案进行挂牌督办。

5、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办结通知书,证实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刘*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情况。2012年11月19日受理,办结时间为2012.11.22。

6、邻水县林业局2012年度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证实对丰禾丰光村林木采伐的设计情况。

7、林木监采通知及四川省林木采伐申请报告,证实丰光村申请林木采伐及林业局要求丰禾林业技术推广站监采。

8、丰禾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书,证实大石坡采伐现场监采人员系王*,采伐有效期2012年12月4日至2012年12月20日止,更新时间2012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9、邻水县林业局关于同意开展林木采伐的函,证实采伐树种:马*,采伐蓄积39.28立方米,按60%出材率折算,本次择伐出材23.57立方米,全部为规格材、商品材。施工期限:2012.11.20-2012.12.20,2012.12.4。

10、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批准在丰禾*大石坡处采伐蓄积39立方米,出材量23立方米,采伐期限2012.12.4-2012.12.20。领证人:王*,2012年12月4日。

11、鉴定意见,证实邻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王*于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2月3日共砍伐马*380.54吨,折合材积380.54立方米,折合蓄积634.23立方米。扣除已办证材积23立方米(折合蓄积38.33立方米),王*未办证砍伐的马*木材积357.54立方米,蓄积595.90立方米。

12、刘*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初,我在丰禾碰见王*,王*说帮人联系了两车木料,叫我帮他到煤厂销售,王*说有手续,我答应了。2012年12月14日王*打电话说有一车,我在煤厂地磅房等,有6.95吨;第二车是12月10多号,我在邻水,我联系后他们拉到煤厂,有11吨左右,具体谁与煤厂结账不清楚。

13、邻水县凉山煤矿付款凭证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14日收到松木6.95吨,2012年12月18日收到松木11.63吨。2013年12月31日共付款12057.50元,领款人王*。

1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1)范*提交序号0576净重10880kg、序号0634净重8690kg、序号0617净重6960kg、序号0554净重10730kg、序号0592净重10100kg、序号0628净重9910kg的称重单。(2)鲁*提交车号(16496)净重10.83吨的称重单。

15、长林木业流水账。

16、长林木业所提供收购王*木材称重单原件20张,证实收购松木共209.73吨。

17、调取证据清单,证实(1)在甘*丙处调取了邻水县丰禾镇丰光村滥伐林木案杨*乙所记账目的绿色格子纸作业本一本。(2)在刘*调取了林木买卖协议一张。

18、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了刘*持有的大石坡森林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

19、林木买卖协议,证实2012年11月22日王*与刘*林木买卖协议:王*在大石坡刘*处购买树木,价格130元/吨,从2012年11月22日起,林区内的一切事情由王*负责。

20、刘*所提供的大石坡林木买卖协议复印件及办案人员在案发地发现的被撕碎了的原件,证实甲方刘*,乙方王*,甲方位于丰禾镇丰光村大石坡处的森林以总价值45000元卖给王*。王*分三次把钱付给刘*:第一次10000元,第二次中途付10000元,第三次是把树子砍完后再一次付清所有的欠款,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王*砍树子,否则刘*应退还45000元给王*,另付45000元的违约金的20%,本协议一式二份。有甲乙双方签字,2012.11.27。

21、丰光村拍卖大石坡森林经营管理权合同,证实1998年1月邻水县*民委员会将大石坡森林约100亩经营管理权拍卖给了熊*(系刘*某丙亡夫)。甲方:村法人代表刘*,乙方:熊*。

22、山林林权证,证实大石坡林权属丰光村委会。

23、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1)丰禾*委会委托刘*办理大石坡松木事宜;(2)刘*又委托王*办理采伐证。

24、杨*所记砍伐工人工天账目本,证实砍伐的时间,砍伐的工人等。

25、丰光村大石坡滥伐林木案运输车辆照片、砍伐工具照片,证实蒋*的车辆为川11-12935,魏*的车辆为渝GB1571,砍伐工具“油锯”。

26、肖*的工作日记,记载2012年12月28日,我与丰*支部书记熊*到丰光村大石坡检查林木采伐情况,因业主不在,有彭*、杨*等人在作业,检查后与他们讲了,从12月28日止,不准许再采伐林木,要求他们转告业主。回到林业站后又与王*讲,采伐数量已经到了,马上停止采伐,并把所有采伐台账及采伐前公示和采伐后公示整理上报林业局验收。

27、通话记录摘录证实:(1)王*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与温*、彭*、魏*、蒋*的通话记录。(2)熊*与王*、熊*、蒋*、刘*等人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通话记录。

28、通讯记录的情况说明,证实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对王*、熊*记录在移动通信公司拷贝,并对通话记录进行了整理,移动广安分公司(邻水县)以没有权限为由不予盖章。

29、肖*本人所提供的邮政账户流水。

30、中共邻*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1)针对王*举报唐*收受其现金的问题,经调查,未发现唐*在王*案中有收受现金3000元的证据。(2)针对王*反映明*出所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经查,2012年12月底,明*出所警务辖区内的丰禾林业站肖某甲、王*以林业站的名义,请唐*、沈*、张*在三完小对面一小火锅吃饭后又到贵仟洗脚是实。据肖某甲、唐*、沈*、张*证实,当天吃饭洗脚目的是年底团年聚一聚,未说其他事情。熊某庚不知道也未参与吃饭和洗脚。

3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于2013年4月26日冯*提供给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明月山派出所的两段录音文件。

32、王*归案情况说明,邻水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3月11日对王*发出传唤通知书,由王*的妻子冯*某甲接收。于2013年3月12日王*持传唤通知书到达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当日20时被刑事拘留。

3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王*身份的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的证言,我是丰禾林业站的站长,负责全面工作,办林木砍伐手续先由王*把关,然后我盖章。2012年10月份,王*说刘*办砍伐手续找了我两次没有找到。王*把申请表拿来叫我盖章,我看王*签了字,我就盖了章。后我接到行政服务中心的电话,说大石坡的林木采伐证办好了,王*把采伐证领回来给我看,我看见批准大石坡马*林23立方米。便安排王*监采,还跟王*写了监采责任书。王*问我认不认得到长林*公司的范*,叫我跟范*说接点木料,我说我认得到,我叫王*自己给范*说,但王*说认不到范*。我就打电话给范*说王*办了点手续,要把树子卖到你公司来,范*同意了。11月28日我打电话叫大石坡村的书记熊*和我到现场看看,我见砍的数量和批的差不多,便叫彭*、熊*等人通知刘*不能再砍了,他们也答应了,回到林业站后,我给王*打电话叫他加强对大石坡采伐林木现场的监管,必须停下来,王*说可以。直到2013年3月,森林派出所调查,才知道大石坡的马*林木是王*买的刘*的树子,在组织采伐,且超过了采伐证批准的数量。2013年3月6日晚上半夜,王*和熊*到我家,王*说:“我在丰光村大石坡超砍林木的事情,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已经在查了,熊*你把这个责任承担下来,大不了你不当这个书记。”熊*当时没有同意,我没有说话。之后他们就走了。3月7日上午,王*、熊*、熊*辛到我办公室,王*说因为他在大石坡超砍了树子,森林公安的人在查,已经查到他头上了,他可能要坐牢,怎么办。熊*辛说能不能以林业站的名义处理这件事,我没有同意。当时我们商量想办法是因为事情出在丰禾镇,我又是丰禾镇林业站的站长,我有管理责任就想大事化小,给他们出主意,不知当天商量的内容被录了音。

2、证人熊*庚的证言,2012年11月20多号王*开始修路,月底完工,王*修丰光村大石坡的公路是为了砍、拉树子,我告诉王*必须按照村上防火线路修。王*出资3000元由我规划线路,我每天守挖机修路,并提醒砍树的注意安全。彭*叫我送菜去大石坡,并支付了菜钱。2012年12月28号,我看到大石坡还在砍树子,我就给林业站的肖*打电话问了这个事情,之后我就跟肖*一起去砍伐现场看了,我和肖*对砍树子的人说了树子不能砍了。刘*所承包的山林权属是丰光村的集体山林,林权证在村主任熊*癸处。砍伐过程中,村民刘*在林区边跟我说王*砍树子没有拿钱就在砍,之后我打电话给王*说了这事。因王*没有时间,叫我在丰禾街上叫“凤杰”的那里拿钱,并叫我收到钱后给刘*20000元,我分几次共拿了73000元的树木款。其中给了刘*20000元、王*20000元,王*叫人在我妻子处拿走30000元发工资,彭*拿走3000元,但没说什么钱。王*办理丰光村的采伐证没有在村上和镇政府公示。

2013年2月8日在丰*业站办公室王*给我3000元工资,当时熊某癸、邱*在,王*给了他们补路的工资4000元。

整个大石坡砍伐过程中,我没有负责过山上的相关事情及后来联系卖树子。有一次运树子到凉*矿,王*给我打电话说他没在丰禾叫我去帮他过下磅。我是坐的蒋*的车子去凉*矿,由于停电我就坐张*的车回去了,张*是帮彭*看吨位。刘*买木料,王*打过电话叫我去,我没去押车,也没跟彭*报过卖树子的吨位。

我没跟肖*、王*商量和合伙砍伐大石坡马尾松。2013年3月6日,王*打电话叫我回来后一定到他那里去,3月7日凌晨3时许,我从云南回来后电话联系王*,王*叫我和他到肖*家。在肖*家里,王*说:“大石坡砍树子的事可能被刘*或被你兄弟打的那人告了,你回去做他们的工作,只说砍了20多方树子。”然后又叫我担这个事,大不了不当村书记,我没同意。王*还说要找人事情化小,我们便走了。我和王*又到我兄弟熊*家,王*叫我兄弟来担这个事。我兄弟熊*不同意,王*说天亮后到丰禾来说。我和我兄弟坐王*的车到丰禾的路上,王*说我们给点钱给杨*,叫他出去躲几天,王*开车到杨*家,王*向我兄弟熊*借了1000元钱,他把钱给杨*,叫杨*出去躲几天,并把砍树的吨位弄成35吨。但杨*没有要钱,杨*说他要到云台坐几天席。8点多钟,我看见王*、熊*、肖*在林业站,王*又说大石坡砍树子的事,看怎么把这个事化小。

3、证人刘*的证言,1998年2月,我丈夫熊*(已亡)承包了丰光村大石坡的集体马*森林,面积大概100亩左右。2012年我找王*帮忙办理采伐证,不清楚办理手续的情况。同年11月22日我与王*签订了《大石坡森林买卖协议》,签后,王*一直在砍树。同月27日,我看到山上的树砍得过多了,有些地方被砍光了,便阻止不准砍。王*当时也在场,便叫我到车上又写了第二份协议,即王*以45000元价格买下我承包的丰光村大石坡处的马*森林,随后王*叫熊*某庚给了我2万元现金。2013年3月6日,王*到我家要买卖协议,因王*还欠2.5万元,我不同意,见证人熊*某癸叫王*把欠的钱给我,王*说没有钱,出张欠条,我把协议给了王*,王*当即将协议撕了还叫我出去躲藏。2013年3月7日上午,王*给了我2.5万元钱,欠条给了王*,王*又叫我出去躲,王*大概砍了20多天,山上的大松树被砍完了。

树子从大石坡运出去,我去押过一车,是跟拉*的车一起到袁市过的地磅,我记得那车有10.7吨。但钱是被王*收走了的,我没有看到钱。

4、证人杨*的证言,2012年11月的一天彭*打电话叫我到大石坡砍树,同月4日至19日修路,2012年21日至2013年2月3日砍树,砍树子的第一天王*到现场指了四界,叫我们从甘文利果园场下面公路处开始砍,没说砍多少。我们砍树的时候,山脚有挖土机修路,从甘文利果园场只拉了几车树出去,其余的树子都是从新修的公路拉出去的。我记的吨位90%都是王*给彭*,彭*再给我讲,有10%是王*给我说的,根据我的记账在大石坡砍了600多吨树子。2013年2月份,我、彭*、王*在林业站王*办公室算账,王*应给10万余元的工资,王*将钱给彭*,之后彭*打电话叫我们到他家里领取的,我共领10000余元。我们砍树子的时候林业站只有王*来的。2013年3月8日,熊*辛到我家给我1000元钱叫我出去躲几天,等他们把王*砍树的事情说好后再回来,我说反正我要到长寿坐席,我没收钱。

5、证人彭*的证言,2012年11月6日王*打电话说他在丰禾镇丰光村水库上面的大石坡买了点松树,叫我组织些人帮他把松树扛下山,我就联系了杨*、杨*、甘*、熊*等人。2012年11月21日开始砍树直到2013年2月份结束,共砍了500多吨。砍树子是我跟王*说的210元/吨,上车费40元/吨,砍树子的头天下午,王*带我、杨*、杨*在山上叫我们从甘文利果园场公路边开始砍。工人的生活费自己负责,饭在我家煮,做了十多天,工人要工资,我自己取了3万元发给大家。12月份我打电话找王*要钱,王*叫我到林业站去拿,到林业站后,王*给我3万元钱,当时没有其他人,我没有出条子。2013年2月1日,杨*、王*先在林业站算账,我后去,王*应给工钱10万余元,给下力的年饭钱400元,我妈做饭800元。王*当时拿了2万元,说现在没有这么多钱,到熊*那里拿3万元钱,熊*就叫我们自己去拿,熊*跟他妻子打电话叫她拿钱给我们,说后我和杨*到熊*家里拿的30000元钱。2013年2月7日,我到林业站找到王*,王*给了我2万余元,我就通知工人领工资。

开始砍树子刘*上山不让砍,树子砍了没多久,肖*上来一次制止不要再砍了。我给王*说过,肖*来叫我们停止砍伐的事情,但是王*说树子没得好多了,把剩下的树子砍完再结束,所以我们才继续砍的。熊某庚也来过山上,但不知干什么,大石坡的树子是王*买的刘*的,平时拉树子王*都在场。王*是老板,树子拉出去过了磅秤后,王*一般要给我报吨位,我再把吨位告诉杨*。有时王*给杨*吨位,杨*记账,我介绍鲁*买过一车树,大部分木料我知道是卖给长林木业公司,驾驶员蒋*、魏*过树子,其余来买树和拉树要王*才知道。我给王*组织工人砍树,归5元/吨的代班费,我领了1100余元的代班费,另工钱1200余元,共2300余元。

我没给熊*联系过送菜,他送菜最先是老板讲好了,由老板拉起来,我没付过菜钱给熊*。杨*记账的吨位是由王*和熊*报给我,然后由我报给杨*记账的,熊*去押过车,所以他报吨位给我。最开始两把油锯是我拿去的,之后我给熊*说:“油锯坏了,开不起工。”熊*叫我买的一把油锯,然后熊*把钱给我,我去油锯店结的账。

在王*这事上,肖*没有跟我说过力资的事情,也没有联系过我,砍树的工钱都是在王*那里拿的。

6、证人杨*的证言,2012年11月,彭*打电话叫我到丰光村大石坡帮王*砍树子,210元/吨,上车费40元/吨,砍树是从同年11月21日开始直到2013年2月3日结束,锯树的油锯是彭*的,我锯的都是马尾松树,我不在时,彭*安排人锯树。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林业站肖*和熊*某庚*上山,肖*说砍伐时间到了,叫我们不要砍了,熊*某庚*没说什么,但王*是老板没有叫我们停,我们就继续砍。有一天,我树子锯了一半,刘*上来不准砍树,熊*某庚*对刘*说风吹断了,把电线打断谁负责。熊*某庚*上来过2次,他没有安排我们砍树,王*给彭*指了界的,彭*叫我从甘*乙处开始砍树,王*是否办砍伐手续,我不知道,我做了53天,得了10000余元工钱。2013年2月7日,彭*叫我和他到熊*某庚*家拿砍树子的工钱,当时熊*某庚*没在家,熊*某庚*的妻子拿了3万元钱,第二天我们在彭*家领了工钱。

7、证人熊某甲的证言,2012年11月听说大石坡在扛树子,我电话联系彭*,彭*叫我去扛树子,王*是大石坡树子的老板,熊*送过菜,彭*要了一车树,我分两次领了3200元钱,砍伐时间从2012年11月下旬左右至2013年1月。

8、证人熊*的证言,2012年12月上旬,彭*跟我说:“大石坡有树子要砍,你去不去下力”,我问元*说:“有没得手续哟?”,彭*就说:“是王*老板办好了手续的,他是丰禾林业站的,你放心来就是。”我共去了6天,2013年2月8日在彭*家领了967元*工钱。

9、证人熊某乙的证言,2012年11月19日,杨*打电话叫我去大石坡扛树子,王*买的刘*承包的山林,砍树子的价钱到了山上与王*讲。我从2012年11月21日开始砍树直到12月底,砍树的第一天王*指了砍树的界址,谈成210元/吨,上车费40元/吨,彭*代班,并安排杨*记账,彭*5元/吨,工钱是杨*、彭*和王*结算,我共领了6500元工钱。

10、证人熊*的证言,2012年11月19日晚,彭*打电话叫我到大石坡扛树,树是王*的,210元/吨,11月21日我到大石坡砍树子直到2013年2月5日结束,2月8日在彭*结的账,我共领了8500元工钱。王*到山上看砍树,有时听见他打电话联系车拉树,熊*有时送点菜上来,没看到他做什么。

11、证人杨*的证言,2012年12月在大石坡给王*扛树。

12、证人张*的证言,2012年11月,彭*叫我到大石坡砍树,第一天砍树的时候,王*上来指界,新修的公路是王*修的,我扛了11天的树,领了1760元工钱。

13、证人魏*的证言,2012年12月份,彭*打电话叫我去大石坡拉树子,到大石坡之后,彭*说树子是王*的,王*委托彭*找的我,因为价格便宜,只拉一车到板*板厂,有8吨多点,王*在丰禾农贸市场给了我500元钱。

14、证人蒋*的证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熊*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大石坡给王*,运费60元/吨。当天我到大石坡开始拉*,一直拉到2013年1月份。王*、熊*、彭*都给我打过电话叫我去拉*,王*一般没在大石坡砍伐现场,只有砍树子的人在上面,有时候熊*也在上面。我给刘*,在丰禾加油站旁过地磅熊*在场,其余拉到长林木业公司没有人押车。开始熊*打电话问我树子多少吨,我才知道要报吨位,我给熊*、彭*、王*都报过吨位,后大部分给王*报,树子拉到哪里也是王*告诉我。树子运到煤厂,煤厂用一张格子纸给我出一张条子,长林木业给我机打的地磅单,我把条子和地磅单给王*,在丰禾林业站王*一次性结的运费,有6、7000元。我听王*说树子手续是批了的,运树子时,王*没有给我出示过任何手续。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20日,我共向长林木业运输了57.27吨松树。

15、证人熊某戊的证言,2012年年底,我看见我们村上大石坡拉树子,我给熊*打电话,问他村上大石坡还有没有树子,他说是王*在砍树子,你来拉就是,别人拿多少运费,就给你多少运费。第二天,我去拉树子时,打电话问熊*拉到哪里,他说拉到梁板乡长林木业层板厂。我把地磅单给王*,王*给了我2000元钱左右。

16、证人熊某癸的证言,2013年3月6日下2点48分,王*和刘*找到我,王*说:“他想把他和刘*写的购买树子的协议拿回来,他还差刘*2.5万元钱,刘*怕他不认账就叫我当见证人,后他把钱给刘*。”我说:“你给了钱再把协议拿回去不是一样的呀”。王*说:“要把协议拿回来,他给刘*写张欠条”。刘*同意了。王*叫我用信笺纸写,我写王*差刘*树子款,王*叫我写装修房子借到刘*2.5万元钱,王*在欠条上签了字。刘*拿到欠条就把协议给了王*,王*把协议拿过去后,就把协议撕了。2013年3月7日,我带办案人员到熊某己家背后田角角在地上找到了几张撕碎了的纸,就是王*与刘*写的购树子的协议。

2012年12月,邱*打电话叫我去大石坡修路,我去做了几天,之后邱*打电话叫我去丰禾林业站归钱。当时有我、邱*、王*、熊*在场,工钱是王*给邱*,然后再邱*给我的850元。熊*也是因为修公路的事情在找王*结账,但结了多少,我不知道。

17、证人温*的证言,我在长林木业公司负责收木料以及跟送木料的人结账。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1月20日止,我公司收了王*驾驶员送来的马尾松树209.730吨,价格580元-630元/吨。在收王*第一车松树的时候,我向总经理范*请示过,他告诉我王*办理了采伐手续,所以驾驶员把松树运到厂里的时候,没有出示相关手续。磅单背面写“王*”意思是驾驶员提供给我们货主的名字。有12张称重单的背面写有肖*名字,是驾驶员拉到厂里说是王*介绍来的,我也打电话问总经理范*,他告诉我说木料是王*的,结账都是跟王*结的。

18、证人范*的证言,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11月底,肖*给我打电话说介绍丰禾王*的木料,叫我收购。因他是林业站的站长,相信有手续。后我到邻*务中心林业窗口问工作人员,丰禾镇有没有人办砍伐手续,工作人员说王*了砍伐手续的。随后我给公司负责收木料的温*说肖*介绍的木料是从丰禾拉过来,价格你看后按市场价进行收购。

19、证人冯*某乙的证言,2012年12月份,邻水县凉山煤厂刘*场长打电话说有两车松树要送到我们厂里,我给煤厂老板黄*打电话核实情况后就给刘*说可以收,将有两车松树拉到煤厂。第一车是6.95吨,第二车是11.63吨。

20、证人刘*的证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路过丰光村,看见彭*等人在砍树,我打电话叫彭*给我拉两车,彭*说树子是王*的,彭*叫蒋*给我拉了两车松树15吨多点,我给了彭*8250元。

21、证人鲁*的证言,2012年11月25日,彭*打电话问我要不要木料,我和王*在电话上讲好550元/吨,王*说领了采发证。我叫阳*的车上山拉了10.83吨,刘*跟我一起,王*驾驶自己的车在丰禾等,之后我们到袁市加油站附近地磅过秤,我把6000元木料款给王*,刘*坐王*的车回丰禾。

22、证人刘*某己的证言,我老表王*与王*讲好木料价格580元/吨后,王*就给我说了,然后山上树子砍好了,王*跟我联系,我再联系车拉树子,共买了125吨树子,给了73000元木料款。买一车木料结一次钱,每次我给王*打电话结账,王*叫熊*某庚来拿,第一、二次拉木料,熊*某庚骑摩托车跟车,在柳塘过了地磅秤后,我给熊*某庚10000元钱,之后熊*某庚没有跟车了,过了秤后,我给熊*某庚报吨位,然后把钱给熊*某庚。我拉第二车的时候王*在山上,我问王*砍这么多树子,办手续也没有,王*说他在林业站上班,手续都是办好了的。其他的时间,王*和熊*某庚没在山上。

23、证人王*的证言,2012年12月份,我在马尾坡遇到拉*的车,我问驾驶员关于树子的情况后得知:树子是大石坡的,老板是王*。之后我要了王*的电话,我跟王*联系,问他:树子卖不卖,树子有没得手续。王*说有手续,580元/吨。我帮刘*己押第一、二车树子时,王*叫熊*跟我一路过地磅,并叫把木料款给熊*,我就给刘*己说了。我们骑摩托车跟拉*的车到柳塘过地磅,后我们骑摩托车回了,后来拉*是刘*己联系的。

24、证人刘*的证言,2012年11月份,王*打电话联系挖机修大石坡公路,共修了6、7天,王*给了我19000余元。

25、证人邱*的证言,2012年11月,我接到熊*的电话,但是是王*给我讲的,叫我到大石坡去,我去后找到王*,王*叫我帮他补路,保证路的畅通,以便拉树子出去,讲成150元/天,我去看现场时王*、熊*在指挥挖机修路。我做了一个多月,2013年2月的一天,我在王*办公室,王*给了我4000元工钱,之后给了熊*3000元钱。熊*用摩托车拉过二次菜到大石坡。

丰光村大石坡砍树子的王*是老板,开始砍树后,刘*时不时在山上闹了有十几次,不准砍树子。其中有次刘*在山上不准彭*等人砍树,彭*跟熊*说了,熊*打电话叫我去大石坡劝刘*。

26、证人张*的证言,丰光村大石坡砍伐马*,王*是老板。我帮彭*押过一次车,是彭*给我打电话,叫我帮他押车到凉山煤场看吨位,拉树子的车出来,我骑摩托车跟车到凉*矿,我看到熊*在拉树子的车上,因地磅没电,熊*坐我的摩托车回去,在路上彭*打电话,我说:“地磅没过到,已经回来了,熊*也去过地磅。”彭*说:“熊*是帮哪个嘛,你是帮我们下力的人过地磅嘛。”彭*给了我15元车费。

2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平时在家种菜,丈夫熊*把菜拉出去卖,至于卖到哪里,我不清楚,他卖了菜,会把钱给我。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熊*没有交过钱给我,也没有叫我支付过钱。

28、证人阳*乙的证言,2012年12月至2月期间,有个邻水人打电话(刘*的电话号码)联系卖给我加工厂松*,我按850元/立方付钱,我共支付了10万元钱左右木料款。

29、证人冯*某甲的证言,2013年4月26日,我交给森林公安局的录音文件是我丈夫王*在林业站录的,内容是王*、熊*、肖*在林业站商量如何搁平砍伐丰光村大石坡树子的事情。这两个录音是王*给我的。2013年3月12日11点多钟,肖*到我家,肖*叫王*到森林公安局后稳起,外面的事情他们会搁平的,费用他们自己出,估计几天后就会放出来。如果说了真话,三个人都要遭。肖*对王*说,公安机关在查案时有可能要监听我们的电话,换个号码联系。公安机关在调查王*砍伐丰光村集体林树子时,王*用娃儿的手机号打过电话。

30、证人车*的证言,2012年年底,刘*和王*找我到大石坡拉树子到重庆曾家木材市场,运费150元/吨。第二天我到大石坡装树子,刘*乘坐我的车到柳塘乡地磅称重,到柳塘地磅房看见王*,地磅称重后,他们说有13.6吨,王*一起坐摩托车回丰禾,我和刘*把树子拉到重庆曾家木材市场。在重庆结的账,运木材时,刘*说有手续。

31、证人甘*戊的证言,2012年11月到2013年2月,彭*来找我修了5到6回油锯,有时还叫我到丰禾镇丰光村山场上修。彭*共结了3600元。

32、证人甘某丁的证言,2012年腊月20多号,我到林业站办公室,看见熊*、王*、彭*、肖*、杨*、杨*在里面。杨*面前的桌上有张纸,我问他们,你们在算什么账呀,杨*说没有算什么,随后杨*把那张纸收起来了。后我听彭*说,他和熊*一起到熊*家里拿钱,熊*说:“你们去拿钱就是,我跟我女的打电话叫她把钱给你们。”彭*说要得,杨*对王*说,要过年了,请我们去吃年饭,王*说钱都没找到。一会儿,彭*就跟杨*、杨*出去了,办公室只有我和熊*、王*。

33、证人钱可军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我因修建丰禾镇石骨子村新农村建设,民工要工钱,我找肖*借3万元钱,他把钱送到我住的宾馆,因关系好没出借条。过了大年,我叫我妻子还给肖*了。

34、证人肖*的证言,我喜欢打牌,我老婆担心我把钱输了,就把钱邮寄到我哥哥肖*处,2013年我要买车,1月份的时候,我打电话叫肖*拿钱,肖*在丰禾镇邮局取的钱,我去丰禾邮局拿的5万元钱。

(三)视听资料

录音光盘一张,两段录音,证实王*、肖*、熊*等人商量如何应对滥伐林木的事情。

(四)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辩解,2013年3月12日14时许,我妻子冯*某甲给我看了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发给我的传唤通知书,我就来派出所了。

2012年11月,刘*说她要砍自己承包的马*,但是办不到林木采伐证,叫我帮她办砍伐证,如果办到了,把树子卖给我。我给肖*说这个事情,肖*说熊*是书记,山上采伐他出面。我们三人在林业站商量:熊*负责山上砍伐,我负责找刘*签协议,肖*负责来年重新设计等林业局的事宜。我找到丰光村主任复印了林权证,刘*出了办理采伐证的委托书,丰禾林业站盖了同意采伐的意见后,我交到邻*务中心办理。办理采伐证的费用是我帮刘*出的。2012年12月初,我告诉刘*采伐证办好了,她说:承包的山林村上卡我,我办不到采伐证,我还有5年到期,我把山林的树木卖给你们。最后谈成以45000元购买这片山林。我拿到采伐证后,肖*叫我联系彭*,我通知彭*找人砍树,彭*他们砍了几天就说路程远,250元/吨做不拢,要加到300元,不然林内修条公路,我跟彭*说修了路,力资就要少点,然后我又给肖*打电话说了这事,肖*又给彭*打电话才讲成230元/吨。

杨*、杨*等人砍伐,我去过3-4次监督采伐。共砍了300多吨马尾松,其中长林木业有限公司有200多吨,熊*卖了100多吨木料,有7万余元钱在熊*处(差砍树子工人的工资,熊*给他妻子打电话叫她把钱准备起,彭*他们去拿的),凉山乡煤矿有2车,彭*拉了一车,鲁*拉了一车,我共收了18万-19万的木料款,支出砍树的工资8万余元,运树子车费2万余元,修路2万余元,山本费4.5万元,锯子3000元,熊某癸1000元,邱*3000元,办砍伐证等4000余元,熊*支出了菜钱,唐*3000元,还有点剩余。在砍树子之前合伙没有一次性拿钱来,在办砍伐证的时候产生了一些费用,但不多,都是我先支付的。在砍伐中,树子卖出去没有结到账,砍树子的人又要下力费,在办公室我跟肖*说了这事,肖*说他有点钱,可以先支付。过了几天,我跟肖*两人在办公室,彭*给我打电话,又说要工资的事,我叫彭*下来,我跟肖*到丰禾镇邮政支局取钱,我叫彭*到邮政支局。之后到林业站,肖*把2万元钱给我,我又给彭*,彭*没有出条子。我们三人还没有算账。

我和肖*、熊*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他人在场的证据证明我们有合伙关系,但熊*给彭*送过菜,并且还负责山上采伐,拉到凉山煤矿的树子也是熊*押的车,彭*买锯子的钱也是熊*付的。熊*辛拿1000元钱给杨*是帮熊*拿的钱,叫杨*出去躲两天。当时为了让熊*癸相信熊*没有参与这次砍树子,自己也在林业站当到熊*癸拿了3000元钱给熊*,因为他们都是村干部,一个参与,另一个没参与不好得,所以熊*才要求这样。

在调查丰光村滥伐林木一事时,肖*打电话跟我说,公安机关在调查这件事,有可能我们的电话号码要被监听,叫我换个电话号码专门来说这件事。后来我们联系说砍树子这件事时,我就用我儿子的电话号码。肖*、熊*都是用的另外一个电话号码,熊*是用的131的。

熊*从云南回来的那天晚上1点多钟,我们打电话约到肖*家里商量大石坡树子的事,现在森林派出所在调查。在丰禾林业站,我、熊*、熊*(熊*的兄弟)、肖*还商量过。

2013年3月6日市森林公安局来调查,我找熊某庚、肖*,他们不承认,因没得证据证明他们跟我合伙,所以我用手机录的音。内容大部分是我们在丰禾镇林业站商量如何把这件事解决了,有些是在肖*车内录的音,共有好几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为林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上诉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王*系公安机关传唤后,才到的公安机关,不具有主动性,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称“与肖*、熊*合伙采伐”的理由,没有证据证实,其理由不成立;其上诉称“检举唐*收受其现金3000元”的理由,经邻水县*查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唐*有此行为的证据,其检举不成立。原判根据王*犯罪的事实、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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