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缪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缪某某在没有办理好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新场镇白胜村16组龙*甲自留山上(小地名:乌龟石)的美松75株,龙*乙自留山上(小地名:岩上山)的美松36株,并将所砍伐的111株树木销售给威远*有限公司和威远*经营部。经鉴定,111株林木活立木蓄积22.3938立方米。

另2014年4月16日缪某某被通知到滥伐林木现场配合调查,同月17日被口头传唤到威远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缪*某某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龙*甲、龙*二户林权登记申请、现场勘验表;伐桩测量码单、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工程师资格证;证人龙*甲、龙*、龙*、张*某某、龙*、龙*、曹*、曹*、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威远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2.3938立方米,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本院予以支持。缪某某犯罪后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缪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