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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按照威远*林业站的要求,在山王镇华丰村1组(小地名“大坟坝”)、15组(小地名“浸水湾”)、(象鼻村与长岭村交界)黑松林三处清理枯木死树时,为谋取非法利益,趁监伐人员不在之机,组织人员擅自对正常生长的非枯死木进行采伐,采伐马*、美松共242株,其中正常生长的154株,枯死树88株(不包括2013年12月25日滥伐林木被罚款8400元)。之后将采伐的树木制成规格木材分别销售到山王镇“林海木材加工厂”和新店镇“宏鑫木材加工厂”,获得销售款共计32000元。经鉴定,李*某某所滥伐林木蓄积共计20.464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

1.2003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2.2013年12月25日因滥伐林木被威远县森林公安局罚款8400元;

3.2014年1月22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调查,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4.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退回非法所得29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枯木清理监管凭证》;谢大宽的报案陈*;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罗*、唐*某某、胡*、陈*某某、罗*、胡*、任某某的证言;本案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现场伐桩测量码单;威*公安局《李*某某滥伐林木蓄积鉴定意见》及《林木蓄积测算总表》;《李*某某滥伐林木情况说明》;本院(2003)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威远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威*公安局威*公罚决字(2013)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公安局《到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退还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296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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