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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向资中县罗*泉镇板板桥村9组村民罗*购买了位于罗*泉镇獐子坳村5组附近的松木后,于2014年1月7日至8日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湿地松、马*46株。经资中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滥伐湿地松和马*共计46株,立木蓄积为16.786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乙、叶*某某、陈*、王*某某、陈*、罗*、黄*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提供被辨认的照片、提取物证笔录、林权证、资中县森林公安局暂扣木材决定书及暂扣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及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拍照图片、资中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抓获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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