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林*犯滥伐林木罪,王**、刘*甲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林*犯滥伐林木罪,王*、刘*甲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吴*某甲与王*甲联系后,商量好由王*甲以每吨520元价款收购吴*某甲的松木,并由王*甲帮忙办证。吴*某甲联系了林*合伙砍树卖,并进行了分工,由林*负责锯树,吴*某甲负责上车。王*甲与吴*某甲商量后告诉了刘*甲一起做这笔木材生意,林*、王*甲、刘*甲等3人一起到吴*某甲家商量砍树事宜。7月中旬,由吴*某甲联系了邻水县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吴*某乙、谢*、廖*、廖*、廖*、廖*等6户农户,以每斤一角一至一角二的价款砍伐农户的自留山林木。并收取了6户农户的身份证、林权证交给王*甲、刘*甲帮忙办证。2013年7月20日左右,吴*某甲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安排林*开始砍伐吴*某乙自留山松树,只砍了些松树就停止了砍伐,吴*某甲用自己的三轮车将砍伐的松树运了700公斤到柑子镇交给了王*甲和刘*甲。2013年8月3日至7日,吴*某甲再次安排林*砍树,并由吴*某甲组织了朱*、邹*、严*、邹*等4人用“马儿”驮树,由林*出面在观音桥镇租用了王*乙的川南骏牌六轮车运树3车,其余砍伐树木由吴*某甲安排其儿子吴*某丙用自己的时风牌微型车运了3车,分别将砍伐林木运到柑子*酒厂和XX木材加工点。

经现场勘查,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吴*自留山被砍森林面积约1亩,树种为马*,经现场清点共计砍伐马*75根。被告人吴*某甲、林*二人将所砍伐树木共同经营出售7车次,分别以每吨520元价格出售给柑子镇木材经营户王*、刘*甲18.5吨,运到XX木材加工点7.96吨,其中:以每吨620元价款出售给XX木材加工点5.53吨,次材以每吨350元价款出售给陈*2.43吨。经邻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木蓄积鉴定,计林木蓄积44.13立方米,其中卖给王*、刘*乙的18.5吨,计蓄积30.83立方米。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3年8月22被告人王*主动到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3年8月27被告人林*主动到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

3.鉴定意见。

经邻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吴*、林*砍伐后卖给王*、刘*的马*折合蓄积30.83立方米。吴*、林*砍伐后卖给柑子镇XX木材加工点的马*折合蓄积13.3立方米。

4.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年7月10几号,吴*某甲来我家问我“有没有树子卖”,我说“我自留山里有点松树,你要买可以,手续你自己去办,我干归钱”,吴*某甲说“要的”,然后我们就讲价,讲成1角钱斤*(200元一吨),讲了价后吴*某甲就叫我带他去看山林的树子怎么样,我就带他到垮房子去看的,他看后就叫我把林权证准备好就走了。过几天他到我家来拿林权证和我的身份证,我把林权证和身份证给他拿走了,又隔几天吴*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那个是82年的林权证不得行,要新的林权证”,我说“新的林权证没发”,吴*某甲说“那你到队长那里去开个证明”,然后我就去找的我们队长廖*给我开的证明,证明我要出售树子的山林林权是属于我的,我到观音去赶场的时候就把证明交给吴*某甲的,过了十天左右我老婆去柑子赶场,我老婆就把林权证和我的身份证带回来了,8月5日上午8、9点钟*某甲带了锯树子的林*和1个打杂的一起到我的山林砍的树子,他们砍树子的时候我在场指的界,一共砍了2个上午,拉了几车我不知道到,后来吴*某甲打电话告诉我砍了12吨多点。

吴*在我的自留山砍了二次树子,第一次是今年的7月10日左右开始砍的,没砍几根马儿嫌价低了不驮了,然后他们就没砍了,第二次是今年的8月3日开始砍的,砍到8月6日结束的。

因马儿嫌价格低不做了,吴*和习*把马儿驮下来那点树子上的车,当时我也在场,然后我跟吴*一起到柑子加油站过的地磅,一共是700公斤,有一个人来收称,然后他们就拉到柑子去倒树子,我在加油站等吴*一起回的家,过了10多天,我赶观音桥镇,在吴*屋外面的岔路口喊吴*,吴*出来后我就问他“我山林的树子你们还得不得来砍,砍起那些都干了,要加秤”,吴*说:“等几天看,树子干了加点就加点嘛”,然后我就走了,8月3日吴*又来砍的树子,是另外喊的一批马儿,第一天我去帮他们弄路砍刺,这次一共砍了4天树子,王*丁开六轮车来拉了3车树子,其中有一车我去跟了车的,我坐的王*丁的车,吴*开摩托一起去的,这车有6吨树子,另外二车都是吴*给我报的吨位,一车是6.4吨,一车是7.96吨,后来谢*甲给我说吴*的农用车也来拉了几车,我问吴*,吴*给我报吨位说农用车一共拉了5.4吨,没具体说拉了几车。

(2)证人朱*的证言证实:吴*某甲跟我讲的是140元一吨,跟吃,我们把骡子幺起去了后,他又说不带生活,我们还跟他扯了皮,不想跟他运了,过后我们没办法,就自己在小槽那里联系的一家姓谢*的给我们煮的饭,每人交生活费15元钱一天,我们一共驮了2天,第2天晚上吴*某甲说买树子的老板在扯皮,可能不得砍了,我们就回来了。

我问过吴*某甲是帮谁砍树子,吴*某甲说是帮他砍,树子是卖给柑子的王*甲他们,我到山上驮树子的时候,我问过他“你们砍树子办没办手续,没办手续弄到要遭哦”,吴*某甲给我说“手续办了的,林权证拿上去好久了”,我知道没有手续驮了我们也怕遭,他说有手续我们才驮的。

第一天看到王*甲到山上来过,他说了树子的规格后就走了,其他没看到人来。

我只看见装了2车,我问过吴*某甲一车有多少吨,吴*某甲说只有2吨多,我还说这么大一车才2吨多啊,他说只有2吨多,车子在跑磨合,第2车张*就跟车去看了的,确实只有2吨多,这车是2.7吨。拉到柑子镇街上的,说是王*的料场,具体那点我不清楚。

(3)证人严*的证言证实:我记得共装了5车树子,其中有3车是用吴*某甲家的货长安拉的树子,第一车吴*某甲说是来试车,当时没拉好多树子,他也没报吨位;第二天他又拉了两车,这天先是山林老板去跟的车,回来他报了个吨位,我现在记不起了,第二车我去跟的车过吨位,这车树子重是2.7吨;另外还有一个六轮货车拉了两车树子,这两车树子我没去跟车,是山林老板去跟的车,第一车我听他说树子是6吨,另一车我没听到有人说是多少。

我只记得2车树子有8.7吨,另外有3车树子我不知道重量。

(4)证人邹*(驮*师傅)的证言证实:共拉了5车树子,其中吴*某甲的货长安拉了3车,其中吴*某甲的货长安有一车拉得很少,当时把车子货箱旁的栏杆整烂了;另外六轮车拉了2车。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一共拉了3车树子。今年8月4日下午拉的第一车,8月5日还是8月6日下午也拉了一车,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8月7日晚上拉了一车。第一车6吨,第二车6.4吨,第3车有7吨多,第3车我没看到地磅单不知道具体重量。第一车的6吨和最后一车7吨多是倒在柑子高速路口那个料场的,6.4吨那车是倒在柑子镇酒厂的。

林*最开始跟我联系的时候,我问过林*有没有手续,林*说在办。林*说手续快拿下来了,拉*的时候没有砍伐手续。他说办好了的,只是手续还没拿下来,我以为就可以运这些树子了。林*说了“没得事,森林派出所晓得剩的这些树子”,我心想你们既然知道剩得有树子,我就去把树子拉下来的。最后一车的时候我知道他们没有手续了,只是林*说森林派出所晓得了,我以为他们被处理了的。

(6)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是今年8月4日开始运的树子,运了3天。运了3车树子。是我爸吴*某甲叫我去运的。今年8月3日,我在邻***公司上班时,我父亲打电话给我,叫我回家开车拉点货,当晚我就请假回家,第二天早上(8月4日)我父亲就对我说“你把车开起跟我一路出去拉点货”,我就开车和我爸一起到观音桥镇快乐村,我看到那里堆起些木料,然后我爸和习*就把木料装车,我也搭了把手,因为这次是试车,没装一点,然后我就开车和我爸一起到柑子镇加油站过磅,那里有2个人在那里等,一个人骑的一辆红色的摩托车,一个开的CM8型号的长安车,我听我爸和他们在说树子过磅连车皮有2吨多,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过了磅后,我开车和我爸一起准备把木料拉到柑子镇酒厂去倒,出来就遇到运管的人,说我们没有营运证要罚款,一会在地磅等那2个人就出来了,最后是骑红色摩托那个人交的500元罚款,然后我和我父亲就把木料倒在柑子酒厂的,开长安车那个人和我们一起去的,然后我和我父亲就回去了。第二天早上(8月5日)我又和我父亲一起去快乐村拉的木料,也是我父亲和习*和我三个人上的车,然后我开车拉到加油站过磅,头天那2个人也在那里等,我没看过磅单不知道多重,那2个人去看的,然后开长安车那个人叫我把车开到柑子高速路出口那个料场,他开长安车走的前面,开摩托车那个人走的我后面,到那里后,开长安那个人叫我倒在料场最里面那个地方,倒了我就走了,8月6日早上,我又去拉了一车,我拉到柑子加油那里,那2个人也在那里等,开长安那个人叫我拉到龙安路口那个料场过磅,过磅时那2个人都在,我没管过磅重量,过磅后也倒在酒厂的,开长安那个人和我一起去的,倒了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听我父亲说有5吨多。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6日早上7点多,做木材生意的王*甲给我打电话说“你把车开到贾*甲场地,帮我装车树子”,我上午8点多钟就把车开到柑子高速路口贾*甲的料场,然后搬运工贾*乙等人就装树子上车,过了一会王*甲就来了,装了大半车王*甲就叫我把车开到陈*甲料场过称,过称后王*甲又叫我把车开到柑子谭*甲酒厂里面去装树子,大概上午11点多钟我就把车开到谭*甲酒厂去的,王*甲还是喊的那些装运工去装树子,下午5点多装好了准备走,跟王*甲打伙的刘*不准车子开起走,刘*就把酒厂大门锁了,然后他们就一直在扯皮,晚上10点多钟我给王*甲打电话说“今晚得不得走,不走我好睡觉,如果明天走我要加误工费”,王*甲说“等我电话”,我打完电话后就到王*甲租房那里去看,王*甲和刘*还在扯皮,还有些看热闹的人也在那里,我看他们扯不清楚就回来睡觉了。第二天(8月7日)早上7点多钟,我又找到他们,我遇到王*甲就问他“怎么弄”,王*甲说“现在还是走不成,耽误了你该怎么算就怎么算”,过了一会刘*就给我打电话说“你跟我一路,我叫你往那里拉就往那里拉”,我说“这个不可能,是王*甲喊我拉的树子,有的是在贾*甲料场装的”,刘*说“你不跟我一路我就不让你走”,我说“你不准我走我就把木料倒了,开车走可以嘛”,他把电话挂了门也不开,所以我车一直锁在谭*甲酒厂的,过后你们森林派出所就来了。

(8)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砍了两次,第一次只砍了半天,当时马*师傅在我家吃了一吨午饭下午就走了。第二次大概是隔了十几天,他们又来砍的树子。这次马*师傅吃住在我家里。

王*丁拉了几车树子我不清楚,我只看到他来拉了2车,最后一车是8月7号晚上大概9点多钟吴*某甲叫王*丁来拉树子,我问吴*某甲为啥子这么晚来拉树子,吴*某甲说森林派出所在查,他还叫我帮他找人装车,我就找了我们本队的廖*、谭*、吴*某丁,我们4个人一起上的车,大概装到晚上12点钟左右才装好树子,树子装好之后当天晚上王*丁就把树子拉走了。

(9)证人徐*的证言证实:8月初的一个早上,吴*某甲到我家找我,他叫我帮他装树子,30元钱一吨,我同意后就跟他一起到的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去装的树子,一共去了3天,我总共六轮车装了2车,微型车农用车装了3车。

2车六轮车大概每车有5、6吨,微型车有3车,第一车没装好点,只有几百公斤,后面2车每车有2吨左右。

(10)证人贾*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5号下午王*甲给我打电话叫我找几个人帮他装一车树子,6日早上我们先到位于柑子镇高速公路出口的贾*的料场装了半车树子,下午我们又到柑子镇上的酒厂院内去装满一车树子。

树子的老板是王*甲和刘*四娃子。他们两个是打伙的。刘*四娃子的真名叫刘*某甲,是龙安镇的人,开得有个面包车,堆树子的地方就是他岳父的场地。

6日下午我们在酒厂院内刚开始装车的时候,刘*就开着他的面包车来了,他说;“你们给我弄就是。”说了之后他就开车走了,当时王*甲*就说他和刘*是打伙的。

(11)证人蔡*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7月26日开始负责收料的工作,王*甲来交过几次树子。就是今年8月几号收了几车树子,过后因为他们弄的树子出事了,没有手续被你们查到了,就没有再拉树子来了。8月4号那天下午王*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车树子来,已经到陈*甲料场,你来收称过磅”,他打电话后我马上就过去了,这车是一个六轮车拉的,是松树,过磅重量是6吨,第二天(8月5号)他又用白色的微型货车拉了一车松树来,这车重2.33吨,第三天(8月6日)也是那个微型货车拉了一车松树来,过磅重量是2.61吨,这3车都是在陈*甲料场过的磅,8月7日晚上王*甲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一车树子,我不空,有人拉起来你把树子收了,树子在柑子加油站地磅房里,你去过磅收称”,我就答应了,我就马上骑摩托车到柑子加油站去收的称,也是松树,树子过磅重量7.96吨,过后就没拉来了。

我们实际只收购了王*甲16.47吨树子。

王*拉第2车来时,我问他“你是不是一个人做”,王*说“不是,我是跟刘*四娃子打伙的”。

8月4号到8月6号,王*甲拉树子来那几天,刘*子天天都到我们厂来耍的,他给我说过,王*甲的树子是和他打伙的。

我问刘*四娃子“你们二个打伙的,为什么过磅你没来”,刘*四娃子说“我们有一个人来就行了,王*甲拉了几车树子跟我说了的”。

王*甲拉了3车树子来,吴*拉了1车树子来。王*甲拉来的有一车6吨,一车6.4吨,6吨这车过称的时候刘*甲没有在,6.4吨过称的时候,刘*甲在场,但是树子小了我们没有要,后来他们拉走了。

开始我不知道刘*和王*甲打伙,以为是来耍的,后来在柑子信用社遇到刘*,他说树子是他和王*甲打伙的,叫我账目上帮他注意一下,意思是怕王*甲瞒他的账。

(12)证人贾*的证言证实:我在邻水县柑子镇断石村开办了一个木材加工点名叫“邻水县XX木材加工点”。大概是8月几号的时候王*甲拉了几车树子来卖给我们,因为之前他拿了几张砍伐手续给我们看,我以为他这个树子是办了砍伐手续的,所以我们就买了他的树子。

(13)证人季*的证言证实:我是XX木材加工厂的老板,这个木材加工厂是我和柑子镇的贾*合伙经营的,厂里面的财务是由我在管理。今年8月份我们收过王*甲卖到我们厂里的木料。王*甲的木料是他各人直接拉到我们加工厂来出售,树子运到了后由蔡*负责过称收树子,然后凭收货单到我这里来结帐。我们一共收了王*甲4车松树,重量是16.47吨,其中亲自拉了3车来,重量是10.94吨,最后一车是另外一个人拉起了的,是王*甲给我们厂的蔡*打了电话的,我们是认的王*甲,所以记的账都是记得王*甲的名字。

我记得王*甲来结账时,柑子街上的刘*四娃子跑到我的办公室找王*甲说他们之间的帐有些问题,他要跟王*甲对帐,王*甲当时说帐没有错,有错回去再对帐。

(1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今年8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王*甲打我电话说“吴*那里有点废材,贾*甲那里不要,你帮个忙把树子收了”,我说“要的,喊他拉起来,350元一吨”,大概下午3、4点钟吴*就叫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拉了2车树子来,是在我的料场过的磅,每车都只运了1吨多点,一共有2.43吨松树,当时我就把钱结给了吴*,算起来该结850.5元,我实际给了他850元,然后他就走了。

在我料场过称都是我亲自过称,8月初王某甲拉了四车树子来过称,微型车2车,六轮车2车,微型车那两车都是2吨多,六轮车一车6吨,一车6.4吨。其中微型车一车过称的时候刘*甲来了的,6.4吨这次刘*甲也来了的。有几车蔡*来收的称。

(15)证人陈*乙(谢*的妻子)的证言与谢*的证言基本一致。

(1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厂房大门是头天晚上租房子的老板锁的,厂房是天天晚上都要锁,拉**的车子是头天晚上就停在那里的,8月7号那天早上,刘*甲给我打电话说,王*木匠拉**不准他拉起走,他跟王*木匠为树子的事在扯皮,他不耿直,贪了污,叫我不要开大门才,等他们说好了才开门,我就给租房子的老板说,“四娃子打电话来说,大门不忙开,等他们说好了才开”,所以那天上午就没开门,你们森林派出所来了我们才开的门。

刘*甲没有说场地租金的事,是我看到你们要把树子拉起走我才提出来的

5.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大概是7月初,我联系了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吴*某乙的山林,谈成220元一吨,然后我就给王*甲打电话说“山林我联系好了,你们上来看下”,隔了2天,王*甲和刘*四娃子开车一起到我家来,是开的刘*四娃子的长安车,我和他们说了情况,王*甲和刘*四娃子就和我谈成520元钱一吨,力资运费我们负责,手续他们负责去办,当时林*也在我家,林*是油锯师傅我就叫林*和我一起做这个生意,我和林*商量了下就答应了。刘*四娃子对我说“我们先去看下,不能砍错了砍到集体林了,你把林权证收起来,如果没有林权证的就让队长出个证明,我好拿去办手续”。然后我和林*就坐他们车和他们一起去到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吴*某乙山林,王*甲和刘*四娃子看了山林的松树觉得可以,我就问吴*某乙要林权证,吴*某乙说他们队的林权证都没发下来,我就叫他去找队长开证明。另外有5家人问了吴*某乙卖的价格,都觉得可以卖就联系我,我就说“愿意卖的就先去队长那里出个证明”,吴*某乙这6家人就去找了队长帮他们出的证明,我就打电话联系的刘*四娃子,他说他在柑子岩角坝坐席,然后我就骑摩托车把这6家人的证明和身份证给刘*四娃子送去的,过了6、7天刘*四娃子在柑子把这6家人的身份证还给我的,然后我叫快乐村8组的廖*把身份证带回去还给那六家人的,7月20几号,快乐村8组的廖*联系我,说他也要卖,我就叫他先去队长那里开证明,他开好证明后我就联系的王*甲,然后在柑子把廖*的证明和身份证交给王*甲的,8月2日左右,刘*四娃子给我打电话说“观音那几家的山林可以砍了”,我就打电话喊林*过来,然后我就联系力子,我联系欧家的骡子师傅朱*,他还喊了3个骡子师傅来,那3个人我不认识,还联系了我们队的习*和我一起上车,林*是油锯师傅。8月5日早上,我们就到吴*某乙的山林割树子,中午林*联系了司机王*丁来拉的树子,40元钱一吨,8月6日上午割完,下午王*丁又来拉了一车走,这2车树子都拉到柑子酒厂堆起的。

我问过王*甲*和刘*四娃子手续办没办下来,他们说可以割了。但是没给我看手续。他们没说手续办下来了,王*甲*只是说的“可以砍了,你们砍的时候我要上来看到你们砍,尺寸不要搞错了”。

8月5日上午9点多王*甲和刘*四娃子都来了的,王*甲告诉朱*大的割1米长,小的割2米,最小的割2.4米,耍了1个多小时就走了,然后就没有来过了。

以前我和林*某一起割过杂树子,这次我们是合伙关系。

我听我老婆贺*说你们在找我,我前2天没在家,可能你们有事找我,今天我就主动来了。

我联系好树子后,第一次砍树的头天王*甲给我打电话说:“吴*那山林*的树子可以砍了”,我问他手续办下来没有,王*甲说“你不管手续,我喊你砍你就砍”,当晚我就给林*打电话说:“王*甲说吴*的山林*可以砍了,你明天过来锯树子”,以前林*就联系好马*的,所以我没管马*的事,第二天早上8点过,林*和我就去吴*的自留山锯树子,我们走拢山林*后,我就给吴*打电话,我说:“我们今天砍树子,你来看一下界”,过了一会吴*来指了界我们才开始砍的,大约9、10点钟,林*联系的马*就到了,一共4匹马*,然后我们就下料,我量尺寸林*用油锯锯树子,马*就开始驮树子,驮了一趟他们就不驮了,马*师傅和林*说:“145元一吨驮不拢,要涨点”,林*不同意,马*师傅说:“那就不做了”,林*说:“你们不做就算了,那你们再带一趟下去,中午吃了饭再走”,马*就又驮了一趟树子,他们吃了中午饭就走了,我就给王*甲打电话说“马*不驮了,天气热,闲价格低了”,王*甲说:“不驮就不锯了嘛”,我说驮出来这点树子怎么办,王*甲说:“驮出来的你找个车子拉下来嘛,你装好后给我打电话,我在加油站等”,下午我就把我的三轮车开去拉马*驮下来那十几节树子,我和林*一起上的车,上好车后,我就给王*甲打的电话,林*就骑他的二轮摩托车回前锋区了,我和我幺公吴*一路把树子运到柑子加油站过的磅,王*甲在加油站那里等的,过磅毛重1.2吨,三轮车皮重500公斤,树子净重0.7吨,过磅后就拉到王*甲料场(柑子酒厂)去的,这0.7吨第二天我找王*甲结了账的,是按520元一吨结的,一共结的364元给我,我按220元一吨结了154元给吴*的,是我送到他家去的。

8月2日早上,吴*去柑子赶场,到我家来问我,你们树子也不砍了,山林*砍起的树子你们也不弄起走,砍了半个多月了,再不弄干了我要加秤,我就给吴*说:“我等会跟收树子的老板打电话”,吴*说了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就给王*甲打电话说:“树老板找我说树子砍了半个月了,树子砍起都干了,再不弄山林*老板要加秤”,王*甲说:“你都开了头,就把那家砍完嘛,该加秤就加点秤嘛”,8月2日下午,我就去朱*家找的朱*,我给朱*说帮我找几个人在后槽驮点树子,他问“我走郎过来”,我说你走我屋当门过路嘛,我在后槽等,8月3日上午我和林*某一路先到的后槽,就在弄饭那家人谢*甲家等,上午9、10点钟朱*等4个马*师傅就一起到后槽了的,我们一起上的山,幺马*的就先驮的原先砍起的那4根树子,林*某就开始锯树子,马*驮了一回,朱*给我打电话说,下面河沟那点过不到路,马*到河沟下面去了,要修路,这天就没驮了,马*师傅和吴*就在修路,8月4号才开始驮的,下午王*丁的六轮车就拉了一车,在陈*甲那里过的磅,王*甲在陈*甲那里等的,这车是6吨,过磅后树子倒在柑子酒厂的,一起去过称的有我还有吴*。8月4日上午王*甲到山上来看下料的规格的时候,我给他说:“明天我用我新买的农用车拉树子下来,开张生意你要给现钱哈”,他说:“要得”,8月5日早上6点多钟,我叫我儿子吴*某丙把我新买的一辆时锋牌小型农用车开来拉树子,将就试车搞磨合,只拉了几节树子,树子装好后我就给王*甲打的电话,王*甲叫我把树子拉下去过称,他在加油站等,我把车开到柑子加油站等了半个小时他才来,过磅连皮重2.2吨,当时没出皮,过了称出来不到50米远就碰到运管,运管的人就把车挡住了,说我的车拉了货,没办运营手续,过后刘*四娃子也出来一起找运管说情,最后罚了我500元钱,钱是王*甲垫出去的,过后树子是拉到柑子酒厂王*甲料场的。8月6日早上,我又用我的农用车去拉了一车,那个大竹幺马*的年轻人一路去过的秤,也是在加油站过的秤,这车王*甲和刘*四娃子都在加油站那里等到的,这车树子重是2.7吨,车皮重是1.78吨,这车树子也是倒在柑子酒厂的,8月6日下午2点多钟,王*丁的六轮车来装了一车,我和吴*一路去过的秤,也是在加油站过的磅,这车过磅树子净重是6.4吨,也是王*甲来收的树子,树子是拉到酒厂的,由于山上还有点树子没拉完,下午6、7点钟我用我的农用车又去拉了一车,这车在加油站过磅是2.2吨多点,加起我第一车的吨位算的2.7吨,实际上我的农用车拉了3车,做2车算的吨位5.4吨,这车没有人跟车过称,就是我和我儿子一路去的,也是王*甲来收的树子,我们把树子拉到酒厂天已经黑了,我把树子倒了就走了。

第一次砍我用三轮车拉了700公斤,第二次砍我的农用车拉了3车,有5.4吨,王某丁拉的2车12.4吨,共计是18.5吨。

吴*和谢*乙二个就把他们打的证明交给了我,我马上给王*甲打电话说证明拿起来了,王*甲说他在广安,你交给刘*是一样,我马上给刘*打电话,他说他在柑子,我就马上到柑子把这二张证明交给刘*的,刘*说“还有几家的嘛,怎么不一起写起来,免得麻烦”,

我不认识刘*四娃子,在砍树子之前,他跟王*甲一路,我听做木材生意的陈*说他是和王*甲打伙做木材生意的。看见过他,但没有和他打过交道,就是这次王*甲把他带我家来,王*甲才介绍说他叫刘*四娃子,是和他打伙的。

我不清楚砍树子的时候刘*子知不知道,我把证明交给他后我就没见到他了,只是我的车拉树子被运管扣到那天我才看到他一次,树子拉拢后一般都是王*甲来收的秤,刘*子只来过一次,就是我的车拉第二车的时候他和王*甲一起来过的秤。

王*丁拉的第一车树子刘*可能在邻水没上来,他不知道,是王*甲来过的秤,过后刘*冒火问过我,他说王*丁拉的树子他不晓得,说我和王*甲把树子阴到拉去卖了,我说,没有拉去卖,我确实没有阴到拉,我可以发得咒,王*甲也在场,他说你把车开起这一晃那一晃,别人拉起来叫你过称,你叫我过了就是,过了称你又不认账。

8月6号王*甲叫我把树子拉去卖,我说:“我人都认不到我卖给哪个”,王*甲说:“你不拉去卖归不到钱”,我说:“我树子是交给你的,我归不到钱找你”,他说你过来说嘛,我马上就到柑子王*甲住房那里(是刘*四娃子的房子),我去看见有个年轻人在王*甲屋里耍,我问他怎么回事,王*甲说:“今天装的树子刘*四娃子不准拉起走的,我说郎过不准拉树子走,王*甲说刘*四娃子和他二个的账没扯清楚,在扯皮,我就说你二个扯皮不管我们的事,他就说你今晚不把树子拉起走,怎防你归不到钱,我给你联系好了的,树子拉到重庆去卖,我给老板打了电话的,价是说好了的,你把树子卖了,把驾驶员的运费除了,剩的都是你的,回来再算账,我们正在说的时候,刘*四娃子就进来了,刘*四娃子就说我和王*甲又在算计他,我说没有,王*甲也说我们没有说啥子,他们就打起来了,那个年轻人就在那里劝,我就出来了,我出来就给林*打电话叫他过来,我跟林*说,王*甲叫我们把树子拉去卖,不是归不到钱,过了40几分钟,林*就骑的二轮摩托车过来了,林*过来后,我们又到那个屋里去,他还在算账扯皮,一会又打起来了,林*就去劝,驾驶员这个时候又给王*甲打电话,催起走,王*甲就给我们眨眼睛叫我们跟驾驶员把树子拉起走,我们就出来了,我们走到料场公路边驾驶员也来了,看到料场的门是关起的,刘*四娃子把车开到料场公路边停起,说:“今晚谁也不准拉树子走”,王*甲也骑摩托追出来,他们又在公路上打起来了,我们看他们搞得那么凶,肯定走不成了,我和林*就回我家去了,第二天我们到柑子去才知道树子被木材检查站的挡到了,一会你们森林派出所的就来了。

我和王*、刘*是买卖关系。只是王*说过手续由他办。开始给我也说过,后来他和刘*来我家一起去看树子那天,在我家地坝上,林*也问了他手续的事,王*和刘*都说了手续由他们办。

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一共砍了75根松树,吨位以前我没有说实话,现在我说实话,除了以前交代的18.5吨是事实,还有8月7日晚上我把堆在后槽没装完的树子拉了一车到贾*那料场,这车是7.96吨。

8月7日被你们查到那天,我当时隐瞒了堆在后槽没有拉完的树子,在你们派出所问完材料出来后,在观音桥镇林*某分路回前锋桂*,我就对林*某说上山还有点树子没拉完怎么办,林*某说“拉去卖了嘛”,我说“我找不到车,你打电话叫王*的车来拉”,林*某说“我等会联系”,然后我们就分路回家了。晚上9点多林*某给我打电话说“王*上来了,你们去把树子装了嘛”,我说“这么晚了,我找不到人装车”,林*某说“你各人安排,实在不得行就加点价嘛”,10点过王*开车到我家外面的岔路口按喇叭我才骑摩托去的,到岔路口我跟王*说“你上次运树子那里还剩点树子,我们去把树子拉了”,然后我开摩托车就跟着他的车一起去的,我们到那里后,我就找的谢*甲,叫他帮我找几个人装车,谢*甲说“这么晚了,不好找人”,我说“不得行嘛就加点价嘛”,然后谢*甲就找了五六个人过来,他们都说装完要400元钱,然后我给林*某打电话说“谢*甲给我们找的后槽的人,他们装车要400元钱”,林*某说“400就400嘛,装就是,你拉去卖了直接把运费拿给王*就是”,然后我就叫他们开始装的树子,我在旁边拿电筒帮他们照亮,他们上车的时候我就给王*甲打电话说,“山上还有点树子,你还要不要”,王*甲说“我不要了,你各人拉到贾*甲那里去卖嘛”,我说“我认不到人”,王*甲说,“我帮你联系嘛”,过了一会,王*甲就给我打电话说,“你先把树子拉到贾*甲料场跺起,现在没得人来过称,你明天再去过称”,树子上完车后,我就骑摩托车跟王*的车把树子拉到贾*甲料场,然后我给王*甲打电话说“我拉拢了”,王*甲说“你跺在那里就是了”,然后我就给王*说“把车先放那里,明天早上来过称”,然后我骑摩托车就送王*回家的,第二天(8月8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到柑子场口,我就给王*甲打电话说“你过来过称哦,我认不到贾*甲料场的人”,王*甲说“要的”,我到贾*甲料场看到王*已经在那里了,我喊王*把车开到陈*甲料场地磅过称,我骑摩托车和王*开车一起到陈*甲料场过称,王*甲和贾*甲料场的蔡*就来了,陈*甲料场的地榜上有个车,王*甲看过不到就叫王*拉到加油站过称,我们又一起到加油站,在那里过的称,过完称加油站过磅那个女的就把地磅单开给蔡*的,我们就一起到贾*甲料场把树子倒了,蔡*说“有些孬的树子,我们不得要”,王*甲就帮我联系了陈*甲的料场,叫我自己把孬的树子拉到陈*甲料场去卖,他联系好了的,350元一吨,然后王*甲和王*就各自回家了,料场的搬运工就把孬的树子选到一边,我就联系的柑子养猪场岔路口那里住的一个跛子(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他外号叫**)的三轮车来帮我拉树子,然后我们一起到的贾*甲料场,我叫贾*甲料场的搬运帮我上的车,讲的上车费50元,我叫**把树子拉到陈*甲料场去卖,也是在陈*甲那里过的地磅,蔡*一起去看了称,三轮车一共拉了二车,有2.43吨,然后蔡*就在地磅单上把孬的树子减出来了,蔡*把地磅单交给我就走了,我看地磅单上写清楚了的,树子总共7.96吨,减去孬的树子2.43吨,贾*甲收的好的树子有5.53吨,陈*甲当时就把孬树子2.43吨的钱结给了我,算的350元一吨,该结850.5元,陈*甲给了我850元,我问乔*运费好多钱,乔*要了50元运费,我当时就把运费结给了乔*。结账后过了2、3天,我就把王*这一车的运费200元钱送到王*家里去的,上车费400元是我老婆拿去付给谢*甲的,这7.96吨的树头钱也付给了吴*某乙,是我打电话叫吴*某乙在我家里来拿的,算的8吨的钱给他,我付给吴*某乙1760元。

反正我农用车拉的第一车,就是被运管挡住那车,刘*甲过路看到了,来说了情的。

运到柑子镇酒厂料场只有3车。最早我的三轮车拉的0.7吨是倒在柑子酒厂的,王某丁运的6.4吨那车是倒在酒厂的,还有我的农用车运的第一车运的几百公斤树子是倒在柑子酒厂的。

我只卖给王*甲18.5吨,最后那车7.96吨王*甲不要了,是我卖给贾*甲料场的,有2.43吨孬的树子贾*甲料场不要,王*甲说他顺带帮我拉去卖了。

王*和刘*甲应该是合伙关系,因为看树子都是他们一起来的,后来过称刘*甲也来过一次。

(2)被告人林*的供述。今年8月5日我在邻水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帮王*甲*和刘*四娃子砍树子,昨天晚上力资头给我打电话,他说;“今晚上树子要拉起走,过来找老板要钱”,我说:“这么晚了还过来呀”,吴*说:“老板在扯皮,他们要把树子拉去卖,今晚不过来树子拉起走了归不到钱”,我听这样说了后,我就骑的二轮摩托车过来的,我过来的时候,看到刘*四娃子和王*甲*二个老板在刘*四娃子家里算账,二个在那里算冒了火,在那里争吵,我和吴*就跟他们二个老板说,把我们的力资和树子钱结了,再你们怎么扯,王*甲*说:“拉*我不去,你们跟到车子一路去,树子卖了你们把工钱归起走就是了”,拉*的驾驶员也在给王*甲*打电话,催起走,大概在晚上3点多钟我们就走出来了,我们刚走到车子装树子那里,刘*四娃子就开的长安面包车出来了,他就跟我们说:“今晚车子不准走”,我就说:“这么晚了,今晚你们帐算不清楚明天找人算,我们去睡觉了”,过后我就和吴*一起到吴*家去住的。今天早上又去找刘*四娃子,刘*四娃子把料场大门锁了的,拉*的车也出来不到,驾驶员也在找他,过后我和吴*就在进高速路的岔路口吃的面,一会就看见刘*四娃子开的长安车出来在进高速路那段路上转,他过来看见我们说:“王*甲*在做我的路子,我看到木材检查站有个戴眼睛的在哪里守到的”,我就说:“看你们怎么做嘛”,我说了过后就到街上耍去了,过后王*甲*给我打电话说你们森林派出所的来了,我才过来的。

我是吴*某甲联系我去砍的。砍伐手续由刘*和王*负责办。过后刘*和王*说要去看一下是不是自留山的树子,怕砍到集体的,然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又去看了一次。

我和吴*是合伙关系。赚的钱我们二个平分。

我锯树子的工钱是35元一吨,吴*和他妹夫上车的工钱是30元一吨,每吨剩50元我和吴*平分。

我听吴*某甲说砍伐手续是刘*四娃子和王*甲他们负责办,砍的时候刘*四娃子和王*甲也在场,我就没管手续的事,王*甲给我说,树子大的下料1米长,不大不小的下2米长,小的和树尖下2.4米长。

来投案自首。第一次锯树子后,吴*用自己的三轮车把锯的树子拉去卖给王*甲过后,吴*才给我说“跟王*甲讲的是520元一吨,这次拉的树子,我把钱给你”,我说“点把点算了”,吴*说“你锯了树子,该拿钱还是该拿”,这次除了吴*某乙的树款、生活费和习*上车的钱,剩下的钱我们二个是平均分的,我和吴*每人分了几十元钱,具体数量我记不起了,吴*当时说“干脆我二个打伙做,你负责锯树子,我负责上车,除了费用我二个平分”,我觉得吴*这个人还是耿直,锯这点树子都是分了钱的,我就答应了。

第一次砍树子之前他来看过的,就是刘*四娃子开车来那次,吴*某甲*头天晚上给我打电话说“王*老板他们要来看树子,你过来一趟”,我第二天就到吴*某甲*家里去的,过了一会王*某甲*和刘*四娃子就开车来的,我们就在吴*某甲*的院坝上说手续的事情,我问他们“手续怎么办”,王*某甲*和刘*四娃子都说手续你们不管,你们去把农户的林权证收起,我们拿去办手续,然后我们四个就一起去看树子,刘*四娃子走到谢*甲*家就不走了,没到山林去,我和吴*某甲*、王*某甲*一起上山去看的,我们也没走拢,大概离吴*某乙山林还有100多米,我就给王*某甲*说就是对面那片山林,王*某甲*指到堰塘边挨到山林的树子说“有没有这个树子好”,吴*某甲*说“有这个样子”,王*某甲*说“那干脆就不去了,只要不砍到国有林的树子就行了”,吴*某甲*就说“我晓得,下头这节是自留山,不是国有林”,我们就往回走,看了树子转来我们就回家了。第二次砍树子的第二天早上,王*某甲*到山上来的,他来说下料的规格,叫长的下1米95,大的下1米,这次王*某甲*到山上来我问王*某甲*“树子我们倒是在砍,你办到手续没得”,王*某甲*说“你莫在这里批跨,你只管砍就是了”,我当时在想,王*某甲*这样说砍伐手续肯定没办下来,我想他是跟吴*某甲*交涉的,我就没管了。

大概隔了半个月,2013年8月2日吴*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锯树子,王*老板急需要料”,我说“我联系不到马儿,你自己去联系马儿”,我问吴*某甲“手续弄没弄好”,吴*某甲说“开始拿的林权证要不得,要打证明,证明我已经拿给老板了”,我问吴*某甲“钱要收得到哦”,吴*某甲说“钱你莫管,我负责结账,你只负责锯”,吴*某甲就说“你早点过来嘛,在堰塘边等”,第二天(8月3日)我就过来锯的树子,我和吴*某甲先到谢*甲那里等的马儿,大概9、10点钟马儿就来了,我就和吴*某甲一起上山锯树子,马儿上午去驮的第一次砍的没驮完的树子,马儿这天只驮了一趟就没驮了,他们就去修路去了,这天我们只锯了几根,怕马儿又不驮了,树子锯起没人驮,干在山上卖方不干,所以这天就没锯了,8月4日才开始锯的,一直锯到8月6日上午就没锯了。

我只知道吴*的三轮车来拉了1车,王*的六轮车来拉了2车,吴*买的农用车来装过树子,是吴*的儿子开的车,我不知道装了几车,重量我也不知道。

我只晓得刘*和王*甲是打伙做木材生意的,我只是看见他和王*甲到吴*某甲家来一路去看树子那一次见过,过后就没见他来过,只是8月6日树子拉下去后,王*甲和刘*扯皮那天,我才知道他们是为这次砍树子账目不清扯皮。

开始听吴*某甲说是卖给王*甲,过后王*甲和刘*四娃子扯皮,吴*某甲打电话叫我过柑子来,我才知道王*甲是和刘*四娃子打伙的。

刘*来过二次,第一次是在吴*某甲家来的,他开的长安面包车和王*甲一路来的,这次我们都没进山去看树子,在吴*某甲家耍了一会就回去了,第二次他也是开的长安面包车和王*甲一路来的,我们在吴*某甲出来那个垭口等的他们,他们来了后吴*某甲就坐的我的二轮摩托车到的后槽,刘*开的车和王*甲一起到的后槽,刘*到了后槽没有上山,就在马路上等我们,我和王*甲、吴*某甲3人一起到山上去看的树子。

王*和刘*四娃子到吴*某甲家是去谈砍树子的事,商量砍伐手续和价额的问题,我是头天吴*某甲给我打电话我才过来的,吴*某甲说王*说要来谈树子的事情,叫我就过来的。

吨位我还不清楚,吴*某甲还没告诉我具体吨位,我只晓的王某丁拉了二车,吴*秀最先用三轮车拉了700公斤,今天我们一起到现场去清点了,一共砍了75根。

我开始不清楚,那天在你们派出所来问了材料我回去的时候,在观音桥镇和吴*分路,他才给我说山上还剩了点树子没拉完,我就说,“拉去卖了嘛,放烂了怎么办”,他就说他:“那我拉去卖嘛,你给王*打电话,叫王*的车去拉”,我就给王*打的电话,吴*当天晚上就把树子拉出来了的,过后吴*把树子拉到哪里去卖的我不清楚,过了二天吴*打电话给我说卖了3,000多元,他也没说具体吨位,我就叫他拿去把力子钱付了。

(3)被告人王*的供述。柑子镇酒厂院内堆的都是松树。树子是我的。是柑子镇2大队的吴*他们砍来卖给我的。我收树子有合伙人,我的合伙人叫刘*,他的小名叫“刘*子”。我们堆木料的场地就是刘*子岳父的。最开始刘*子找我合伙搞料场,我说没得场地,刘*子就说,他老丈人那里有个院儿,可以堆木料;我问他二天怎么算钱,刘*子说:“那是我老丈人的,我想堆就堆。”当时我们就没有谈租金的事情。

收购吴*甲树子的事情主要是刘*四娃子和吴*甲他们去联系的。大概是一个星期前,吴*甲和刘*四娃子联系好,吴*甲到观音桥镇快乐村去砍树子卖给我们,我们当时谈好松树好点的树子520元一吨,废材350元一吨。8月5号和6号他们每天都拉了一车树子,共两车卖给我们。两车都在柑子镇的加油站过的称共有12.4吨。

砍树子之前,看山的时候我到山上去了的。有我、刘*、吴*、林*,我们没有到林子里去。大概隔山林100多米的地方,吴*就指着砍树子的山林说就是那片山,我们就在外面路上看了一下就走了。我们去看山是刘*开的车。

大概是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吴*拿了一张82年的林权证来给我,叫我帮他办砍伐手续,当时我看这是1982年以前的老林权证,我就说这个办不到林权证了,我就把林权证还给吴*了。之后吴*就没找我了,他找的刘*,他到卖树子的农户村上开了一个证明去找刘*,刘*看了证明之后说要不得,他就自己写了一个证明(出示证明),昨天晚上我和刘*闹了矛盾之后,我看这些东西都放在刘*的桌子上,我就把它收起来了。

2013年6月份,我们4个股东就解散了,我就和柑子的刘*甲(小名刘*四娃子)一起打伙经营,经营场地在柑子酒厂里面,场地是刘*四娃子岳父的,是由刘*四娃子出面找的,没有给租金。

我和刘*甲是打伙,资金共同出,赚了钱共同分。是收购当地的社员自己送来的树子,主要是社员房前屋后的树子。

我一共收了吴*某甲送来的树子18.5吨,其中,第1车是吴*某甲的三轮车拉了0.7吨,是付了现钱的,付的364元,过了大概半个月后,王*的六轮车拉了2车,1车是6吨,1车是6.4吨,吴*某甲自己的微型农用车拉了3车,第1车连皮2吨多,没除皮不好算重量,第2车是2.7吨,第3车是2.2吨多,第3车和第1车加起算的2.7吨。

我是以520元一吨买吴*某甲的树子。是吴*某甲自己来柑子找我联系,他打的电话叫我到柑子养猪场的岔路口跟我联系的。

我说的要办砍伐手续,吴*说他办不到,我说“你把林权证收起来,我可以帮你办”,

我没有叫他打证明,只是他给我打过电话说证明打起了,我说“我在广安,你把证明给刘*是一样”,过后我一直不知道这个事情,只是8月6日我和刘*吵架,他把东西甩出来,我才看到刘*自己写的证明。

吴*跟我联系后,我给刘*说了的,他也同意做,他还一起去看了的。

我问过吴*某甲,他说证明是给刘*四娃子的,我又问刘*四娃子,刘*四娃子说“你放心,我会去弄好”,过后吴*某甲拉树子来,除了王*有一车刘*四娃子不在场,其他几车他都在场。

吴*就用三轮车拉了700公斤松树来,那时天已经黑了,当时我和刘*四娃子还有当地的人在刘*四娃子家里耍,吴*就给我打电话说“树子拉下来了,要拢了”,我就说“你在加油站那里过称,我马上过来”,我就叫刘*四娃子一路去过称,刘*四娃子说“这点树子你去过了就是”,我问刘*四娃子“树子堆到哪里”,刘*四娃子说“堆到我老丈人那酒厂去,我打电话给我老丈人说,叫他开门”,然后我就去过称去了,树子倒到酒厂的,我就问吴*“怎么拉这点”,吴*说“价格做不拢,马儿不驮了”,当天晚上吴*说这是给你拉第一趟货开张生意,你要付现钱。当时我就按讲的480元一吨,该给336元,我就拿的350元给他,说多给你一包把烟钱,吴*说“480元一吨做不拢,开张生意你无论如何要给个吉利数”,我又加了10元,一共给的360元,我就说“今晚上不说,过了再说”。第二天上午吴*和林*某一起到刘*四娃子家里来的,当时刘*四娃子在场,吴*就提出来要求涨价,他说做不拢马儿不驮了,我问他马儿给的好多钱一吨,吴*说给的140元一吨,马儿要160元一吨,我就说“你给马儿加20元嘛,我给你加20元,算500元一吨嘛”,吴*说“500元一吨我们还是做不拢”,吴*就和林*某算账给我们听,他们说树款要240元一吨,马儿算160元一吨,就去了400元一吨,锯工30元一吨,上车30元一吨,运费30元一吨,就要490元一吨,还要加生活,我们没得利润,我就说“最高给520元一吨,做就做不做就算了”,我又问刘*四娃子可不可以,刘*四娃子也同意了,吴*和林*某也都同意了。

拉树子来之前我和刘*四娃子去看了的,我们先是到的吴*甲家,林*也在场,然后我们一起到山上去看的树子,但是吴*甲拉树子来没给我们说砍的哪一家的树子。

我跟刘*说“吴*来联系卖树子,讲的480元一吨”,刘*说“要得”。

就是收了吴*某甲700公斤树子之后,我们就说撤伙了,刘*提出来吴*某甲这个树子,我们一起去看了的,还是一起做,其他的就各做各。

刘*还是说了的砍观音桥镇的树子要办手续,他也说叫吴*把林权证和证明收起来他拿去观音签字盖章,我知道刘*的的哥是观音桥镇的镇长,他有关系可能办得到,过后吴*拿证明来,我就叫他交给刘*的。

我跟刘*四娃子吵架,刘*四娃子把证明甩到垃圾桶里,我去捡起来的,捡起来看是刘*四娃子写的,我就收起的。

吴*最先提供的证明,他是给刘*四娃子的。刘*四娃子说过他们之前的证明要不得,要从新写,他们原先打的证明是出售树子,要写自用的证明。

我做这个生意还是想收点料,这次是讲的砍由他们负责,我就没去管手续的事情,只是给吴*某甲讲大家小心点,拉出来的时候在路上看一下,有没有木材检查站、森林派出所和林业站的人过路。

就是说到手续的事情,我知道手续他们办不到,所以我叫他们拉出来注意到,自己小心。

收称的时候刘*四娃子基本都来了的,只有吴*的三轮车拉的第一车700公斤,刘*四娃子没来过称,但是过称的时候给他说了的,他叫我去过的,还有王*第一车6吨那次,刘*四娃子在城里不知道,过后他回柑子问我王*是不是拉了一车树子来,我给他说了的,其他几车都是一起去过的称,但是收吴*树子的事情是我和刘*四娃子商量了的,我在柑子的时间多点,收树子的时候我基本都在场,但事后都是给他报了账的。就是因为王*这6吨事先没给他说,他认为我是瞒他的账,要吃(贪)他的钱。

收购吴*某甲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后槽)的树子我是和刘*甲合伙收购的。他比我还清楚,农户写的证明都是交给他的,证明一直在他手里,办没办砍伐手续他肯定知道。

我们是说了不合伙了,但是以前一起联系的还是一起做完。就是说的后槽这件事一起做完,其他的我们没有出去联系。

刘*甲*大部分都是和我一起去收秤的,只有最早吴*某甲*用三轮车拉来的700公斤,收料的时候他不在,我打电话给刘*甲*说了的,他叫我去收的秤,还有就是王*丁六轮车拉到贾*那6吨,他当时在邻水,也是我一个人去收的秤,其他的过称收料刘*甲*都在场就是因为王*丁拉那车树子他不知道才找我扯皮,还想弄吴*某甲*,我哪还敢一个人去收树子。

我只收购了18.5吨,可能山上还有点当时没拉完,你们发现那天(8月7日)晚上,吴*问我:“山上还有点树子,能不能收了”,我说:“现在这钟情况,我不敢收了,你自己拉到贾*甲那里去嘛”,他说认不到贾*甲料场的人,我帮他联系的贾*甲料场的蔡*,当天晚上吴*自己找车拉了一车到贾*甲料场,因为太晚了,当天晚上没有过称,还是第二天(8月8日)早上蔡*来收的称,收秤时吴*把我叫去了的,是在柑子镇加油站那个地磅过的称,有七、八吨树子,具体数量我没注意看地磅单,过了称我就走了。

(4)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我是昨天晚上11点多钟在柑子镇我住房处被柑子派出所的警察抓到派出所的,只对我说是因为森林上的案子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

王*以前是跟陈*甲打伙做木材生意,今年5、6月份他就跟陈*甲分开了,在闲聊的时候我说我现在单位也没得事情做,我也想找点事情做,他说看嘛,有事我喊你嘛,我说树子生意我做不来哦,王*说你跟到我做嘛,赚到钱打伙分嘛。我们就一起打伙做木料生意,开始我们收的房前屋后的杂树拉来卖给陈*甲的,7月初我们就联系了太和乡高家庙村斜石板那里的几家农户的自留山的松树,我就和王*一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了砍伐手续的,7月中旬的样子,柑子镇岐山村的吴*找王*联系卖树子,就是过后吴*砍观音桥镇快乐村8组那个树子,树子还没砍,7月底我发现王*在砍斜石板那个树子瞒了数量,单独把树子拉去卖了,我就跟王*扯皮,说了我们不合伙了,各做各。

在扯皮的时候没有具体说快乐村8组树子的事,只是王*甲*说以前一起跑了的问我还要不要一起做,我说“到时候再说”。

吴*某甲到我柑子的住房来,我和王*甲都在家,吴*某甲说观音桥镇的后槽(快乐村8组)有点树子,你们帮我办手续,树子就卖给你们,王*甲说“可以,你去把林权证收起来,我们拿去办”,我也说“可以把手续拿给我们去办,那个地方要办手续”,因为他们知道我哥是观音的镇长,所以我怕他受影响,就要求必须办手续。

过后吴*拿了6户人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来,叫拿去帮他办砍伐手续,吴*把证明是交给我的,我看他们写的证明大概内容是“林权证丢失,砍伐出售自留山林木”,我觉得写的内容要不得,一是不可能每一户的林权证都丢失,二是不能写成出售,因为我以前去办过采伐证的,写砍来出售不好办砍伐证,我就把他们的证明重新写的,我就给吴*说“你这个证明要不得,我重新把证明写了再一起拿去找队上和村上盖章”,吴*说要得,我去请村上干部吃饭,你们一起去,一起就办了,7月底我和王*甲扯皮分开,我就把证明一起给王*甲了的,我就说我把这些证明给你了,你办不办手续砍不砍树子不关我的事了,过后王*甲把证明拿没拿去办手续我不晓得了。

我是开车过路,看到吴*某甲的车被挡了,我就去看了一下,看到车上装的树子,我当时不知道是砍的观音桥镇后槽的树子,我就顺便给运管的说“算了嘛,别个是新车”,我说了两句就走了,过后运管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树子吴*某甲拉到哪里倒的我也不清楚。

他们砍树子的时候我不知道,砍了后我才发现他们砍树子在瞒我,所以我才找吴*某甲和王*甲发火扯皮的。

前天晚上我不知道为什么事被柑子派出所抓来了,昨天早上你们森林公安局对我宣布了刑事拘留,我才知道是因为我和王*甲合伙收购了后槽树子的事,我申明我没有跟王*甲合伙收购后槽的树子,王*甲收购后槽的树子我不清楚,我早就退出来了的。

合伙是事实,但是卖树子的吴*和王*都隐瞒了我车数的,我只知道的有3车4吨多树子,这3车我是收了称的,其他的是王*自己收的吴*的我不知道。

吴*某甲三车轮拉那700公斤,吴*某甲的微型车有2车我知道,其中一车就是运管罚款那车,不到一吨,还有一车是2吨多,我只晓得收购了4吨多,其他木料没经过我的手。

6.书证物证。

(1)被告人吴*某甲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于2013年8月7日到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同月8日邻水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16日主动到铜*出所自首。

(2)被告人林*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于2013年8月7日到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同月8日邻水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12日被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月27日主动到铜*出所自首。

(3)被告人王*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于2013年8月7日到邻水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同月8日邻水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22日被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电话通知后,王*主动到案。

(4)被告人刘*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于2013年8月8日邻水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30日网上追逃,9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5)抓获经过。证实:9月11日柑子派出所民警在刘*甲家中将在逃人员刘*甲抓获。

(6)林权证。证实:砍伐的林木属于吴*的自留山的林木。

(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送货单4张,物资重量报告单1张。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任意砍伐他人自留山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刘*甲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予以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王*、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林*、王*对指控事实、证据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甲辩称其与王*甲起初有合伙关系,但8月3日至8月7日期间双方已散伙,散伙后收了吴*某甲的两微车约4吨树木,之前还参与收了700公斤。公诉机关指控的参与收购了18.5吨不实。

刘*甲申请的出庭证人王*乙证实不知道刘*甲与王*甲是否实际散伙。出庭证人王*证实8月2日王*甲打电话说过王*甲和刘*甲散伙了,但不清楚他们是否实际散伙,并且也不知道快乐村的事。出庭证人郭*证实8月份前谭*甲酒厂一直堆得有木料。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公诉机关举示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与他人达成买卖协议,任意砍伐他人自留山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刘*甲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予以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甲、林*、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吴*某甲、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刘*甲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数量刚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可不判处刑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刘*甲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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