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5]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卢**、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卢*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江**、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何**、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曹**、被告人韦*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杨*、程*、被告人黄*乙及其辩护人戴**、被告人黄*丙及其辩护人任**、被告人卢*乙及其辩护人郎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黄**、卢**等人与被告人马**、胡*、韦*、马*以及陈**(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因上下楼问题发生争执,随即在楼道及外面村道等处相互推搡、斗殴。其中,被告人卢**先是拳打脚踢参与斗殴,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前来帮忙;被告人黄**、卢**先是拳打脚踢,后持砍刀参与斗殴;被告人马**先是手持啤酒瓶,后拳打脚踢参与斗殴,并带头与对方对峙;被告人胡*先是手持啤酒瓶,后拳打脚踢参与斗殴,在斗殴中夺走被告人黄**手中的砍刀;被告人韦*先是拳打脚踢,后持扫帚参与斗殴;被告人马*持啤酒瓶击打持砍刀的被告人卢**后持酒瓶碎片与其对峙。

被告人王*接到被告人卢**的电话后将打架一事告知在同一租房的被告人黄*甲、黄*丙,后三人一同骑车赶到莫家桥村村道,其中被告人黄*甲携带1把尖刀。被告人马**、胡*、韦*等人事先明知对方有叫人前来帮忙,当看见被告人黄*甲、黄*丙、王*赶到后,被告人马**带头上前对峙,随后双方持砍刀、扫帚、啤酒瓶等工具相互推搡、斗殴。其中,被告人卢**、马**、黄*乙及陈**等人拳打脚踢参与斗殴;被告人黄*甲持尖刀与持扫帚的被告人韦*对打;被告人胡*持砍刀挥砍被告人黄*甲,后又追砍被告人黄*乙、黄*丙;被告人韦*持扫帚击打被告人黄*丙、黄*甲等人,后又脚踢被告人黄*乙;被告人黄*丙捡起被告人黄*甲掉在地上的尖刀与持砍刀的被告人胡*对峙,后又追砍被告人胡*;被告人王*先是意图搬动路边桌子参与斗殴但未能搬动,后从围在一旁的被告人卢*乙手中拿过砍刀与持砍刀的被告人胡*对峙;被告人马*将手中的啤酒瓶砸向地面后连续击打被告人黄*甲,并将啤酒瓶碎片扔向被告人黄*丙。

上述斗殴行为致使被告人黄*甲多处刀砍伤,胸部单条瘢痕长14cm,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卢*乙双眼挫伤、右顶部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乙左肘部刀砍伤,瘢痕长度为4cm,构成轻微伤。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伤势鉴定;现场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卢**、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卢**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均系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马**、卢**系首要分子,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辩称其不是首要分子,对公诉机关其余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马**虽曾手持啤酒瓶,但随即扔掉啤酒瓶,且未使用,不能认定为持械;2)被告人马**在斗殴过程中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不是首要分子;3)被告人马**不应对同案犯的持械行为承担责任;4)被告人马**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5)被告人马**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2)被告人卢**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卢**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辩称其不是积极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胡*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王*在斗殴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王*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黄**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韦*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韦*系从犯;2)被告人韦*自愿认罪;3)被告人韦*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韦*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辩称其没有持啤酒瓶(碎片)打对方或与对方对峙,不是持械,且其不是积极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马*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马*手持的工具只是啤酒瓶,且并未使用,不能认定为持械;3)被告人马*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5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

被告人黄*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乙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黄*乙在斗殴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黄*乙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乙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系从犯;2)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黄**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卢**在斗殴中所起作用较小;2)被告人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黄**、卢**等人与被告人马**、胡*、韦*、马*及陈**(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因上下楼问题发生争执,随即在楼道及附近村道等处相互推搡、斗殴。其中,被告人卢**先拳打脚踢参与斗殴,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前来帮忙;被告人黄**、卢**先拳打脚踢,后持砍刀参与斗殴;被告人马**先手持啤酒瓶,后拳打脚踢参与斗殴,并带头与被告人卢**一方对峙;被告人胡*先手持啤酒瓶,后拳打脚踢参与斗殴,并在斗殴中夺走被告人黄**手中的砍刀后手持砍刀继续参与斗殴;被告人韦*先拳打脚踢,后持扫帚参与斗殴;被告人马*持啤酒瓶击打持砍刀的被告人卢**后持啤酒瓶碎片与被告人卢**对峙。

被告人王*接到被告人卢**的电话后将打架一事告知在同一租房的被告人黄*甲、黄*丙,并驾车载着被告人黄*甲、黄*丙赶到莫家桥村村道,其中被告人黄*甲携带1把尖刀。被告人马**、胡*、韦*等人事先明知被告人卢**一方叫人前来帮忙,当被告人王*、黄*甲、黄*丙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马**带头上前对峙,随后双方持砍刀、扫帚、啤酒瓶等工具相互推搡、斗殴。其中,被告人马**、卢**、黄*乙及陈**等人拳打脚踢参与斗殴;被告人黄*甲持尖刀与持扫帚的被告人韦*对打;被告人胡*持砍刀挥砍被告人黄*甲,后又追砍被告人黄*乙、黄*丙;被告人韦*持扫帚击打被告人黄*丙、黄*甲等人,后又脚踢被告人黄*甲、拳打被告人黄*乙;被告人黄*丙捡起被告人黄*甲掉在地上的尖刀与持砍刀的被告人胡*对峙,后又追砍被告人胡*;被告人王*先是意图搬动路边桌子参与斗殴但未能搬动,后从围在一旁的被告人卢*乙手中拿过砍刀与持砍刀的被告人胡*对峙;被告人马*将手中的啤酒瓶砸碎后连续击打被告人黄*甲,并将啤酒瓶碎片扔向被告人黄*丙。

上述斗殴行为致使被告人黄*甲、黄*乙、卢*乙受伤。经杭州市**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告人黄*甲因外伤致胸部单条瘢痕长14.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乙因外伤致左肘部瘢痕长度为4.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卢*乙因外伤致双眼挫伤、右顶部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斗殴结束后,被告人马*在现场报警,被告人马**在明知被告人马*报警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马*一起在案发现场等候。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严*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卢**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王*是驾驶电动车到现场并持刀打架的光头男子),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马**、韦*、胡*、陈**、马*等人在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完歌后下楼离开时,因上下楼问题与几名男子发生争吵并扭打,后其等人先下楼,对方也跟随下楼;在楼下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推来推去,期间,其将胡*手中的啤酒瓶夺下扔掉,其还推了对方一名男子几下,并将该男子按到路边的一张桌子上,其被其老婆陈*拉开后,看到对方有一名男子持刀到现场,其遂和马*、陈**追该男子,但其被对方另一名持刀男子甲拦住,后其等人与对方谈判;韦*拿着一个扫帚和马**、胡*回到现场后,双方又打了起来,胡*将男子甲打倒在地,并抢走男子甲的砍刀,马**还踩了男子甲一脚,期间,其听到对方有人打电话叫人到现场打架;过了一会儿,对方有三名男子到现场,其中一名光头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王*)与其交涉,但另一名男子推了其二下,接着对方一名持尖刀的男子与韦*打在一起,双方人员又扭打在一起,其没有参与;胡*手持砍刀与对方手持砍刀的王*对峙了一会儿后,双方就在一起商量如何解决纠纷;约5分钟后,王*从小路上走出来后称对方有一名男子受伤,对方受伤男子指认是胡*砍的,对方就有一名手持尖刀的男子追砍胡*,胡*逃跑,后该持尖刀男子返回现场等事实;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3日凌晨,其和其老公严*及马**、马*、“小*”等人在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完歌后下楼离开时,因上下楼问题与几名男子发生争吵并扭打,后对方在菜场入口处拦住其等人,对方有人持刀,“小*”手持一个扫帚参与打架,其遂走开等事实;

3、证人黄**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马**、韦*、马*、严*、卢**、卢**是在现场的男子,被告人黄*丙在现场且手持刀具),证实2015年4月13日凌晨,王*电话联系其称其弟弟黄*甲被砍伤,让其到莫家桥小学附近帮忙打架,其拿了一根钢管后驾驶电动车到现场,到现场后其看到黄*甲右侧肋骨处受伤流血,其看现场没有什么事,遂扔掉钢管,后民警到现场将其等人带至派出所等事实;

4、证人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3日凌晨,其侄女龙员员告诉其黄*乙被人打了,让其一起去查看情况,其和龙员员到了一家歌厅楼下后,其发现黄*乙手臂受伤流血,另外一名男子右边腰部受伤流血,后民警到现场等事实;

5、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13日1时许,侦查人员出警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菜场门口,在菜场对面宏**小学围墙西侧的一棵水杉树根部发现一把匕首,并从被告人黄*甲处保全该匕首的事实;

6、接警记录单、证明,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及黄**打电话报警称在莫家桥菜场对面有30多人持刀打架,请求处理的事实;

7、证据制作说明、监控视频(光盘)、视频截图,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8分许,马**、胡*、马*(三人均手持啤酒瓶)、韦*、卢**、黄**、卢**、陈**等人出现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委门口附近,随后马**一方人员与卢**一方人员聚集在一起相互争吵并推搡,其中马**与卢**相互推搡,卢**在一旁打电话;0时10分许,一名男子手拎一把砍刀到现场,并持砍刀做挥砍状,马**上前与持砍刀男子对峙,随后马*也上前与持砍刀男子对峙,后该持砍刀男子逃跑,黄**、卢**先后手持砍刀回到现场与马**一方人员争吵、对峙;0时12分许,马**、韦*(手持扫帚)等人押着一名男子回到现场,双方继续相互推搡,其中胡*将黄**打倒在地后,用拳头连续击打黄**,在夺走黄**的砍刀后持砍刀与持砍刀的卢**对峙,马**、韦*(手持扫帚)、陈**殴打卢**,后马**又脚踢倒地的黄**,期间,马*手持啤酒瓶参与殴打卢**;0时14分许,王*驾驶电动车载着黄*丙、黄*甲到达现场后,三人即上前与马**、胡*、韦*等人对峙,此时马*将手中啤酒瓶朝地面击碎并左手持碎酒瓶,在黄*丙推了卢**一方人员后,韦*先后用扫帚击打黄*丙、黄*甲,胡*也持砍刀做挥砍动作,黄*甲随即持尖刀追砍韦*,韦*摔倒在地后仍脚踢黄*甲,随后双方人员再次扭打在一起,其中黄*甲持尖刀砍韦*,黄**也上前脚踢韦*,胡*持砍刀砍黄**,期间王*欲搬起路边一桌子参与打斗,但未搬动,同时马*左手连续击打黄*甲腹部,卢**箍住马*的脖子,并与黄*甲、马*一起摔倒在地,马**脚踢卢**一方人员,陈**将站起的黄*甲再次推倒在地,卢**也手持一把砍刀,但未参与打斗;随后马*用手中的碎啤酒瓶扔黄*丙,韦*拳打黄**,黄*丙脚踢韦*,之后胡*持砍刀先后追砍黄*丙、黄**,追砍黄**返回现场后持砍刀与手持尖刀(黄*甲掉落在地上的尖刀)的黄*丙及从卢**手中拿过砍刀的王*对峙,陈**也与王*等人争执;之后马**带头与卢**一方一直在现场推搡争吵,直至0时26分许,黄**返回现场并手指向胡*,随后黄*丙持尖刀追砍胡*,但未追上,马*也持砍刀追黄*丙;0时40分许,民警到达现场等事实;

8、管制刀具认定书、送审管制刀具接受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黄*甲处查获的单刃刀1把符合管制刀具标准,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事实;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杭州市**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告人黄*甲因外伤致胸部单条瘢痕长14.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乙因外伤致左肘部瘢痕长度为4.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卢**因外伤致双眼挫伤、右顶部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杭区拘留所执行回执、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马**、卢**、王*、韦*、马*、黄**、卢**因本案分别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均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被告人卢**因身体原因未交付执行),后因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涉嫌刑事犯罪,上述行政处罚被撤销,以及同案人员严*、黄**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1、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卢**、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卢*乙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1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卢**、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卢**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卢**、黄**、卢**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黄某甲持刀参与打架且肋骨处受伤),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马*、韦*、胡*、陈**、严*等人在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完歌后下楼离开时,因上下楼问题与五、六名男子发生纠纷,双方还互相用啤酒瓶扔对方,期间,其打了卢**;其等人下楼后,对方也跟随下楼,其和胡*每人拿着一个啤酒瓶(后其将啤酒瓶扔在路边,其没有用啤酒瓶打人),其还与对方一名穿连帽衣的男子用拳头对打,此时其听到对方有人打电话叫人到现场;后其和胡*、韦*去追对方一名男子,对方另一名男子则追其和胡*、韦*,随后其抓住追其等人的男子,并将该男子往回拉,当时韦*拿着扫帚在其旁边,胡*跟在其身后,其将该男子拉到树边时将该男子推到一边;之后其又和对方穿连帽衣的男子对打,胡*也帮其打对方穿连帽衣的男子;对方另一名男子手持一把刀,其和胡*将该男子打倒在地后,其踩了该男子一脚,胡*抢走了该男子的刀,之后其再次与对方穿连帽衣的男子争吵;后对方有三名男子驾驶电动车到现场,其用手推了其中一名男子,韦*用扫帚与其中一名持刀男子对打,其怕韦*吃亏遂上前帮韦*打该持刀男子,韦*在躲避时摔倒在地,随后双方人员扭打在一起,有几人还摔倒在地,胡*和对方一名持刀的光头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王*)对峙,双方一直争吵如何解决纠纷;之后对方一名小个子男子持刀追砍胡*,胡*逃跑;对方问打伤了怎么办,其等人说报警好了,马*遂报警,后其在现场被民警抓获等事实;

14、被告人胡*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王*是对方驾驶电动车到现场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卢**是在楼道上与其打架的男子),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马**、马*、韦*、陈**、严*等人在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完歌后下楼离开,其和陈**走到楼下时听到楼上有人争吵,还有摔啤酒瓶的声音,遂返回去查看情况,发现马**等人与五、六名陌生男子扭打在一起,其也上前帮忙跟对方扭打起来;5、6分钟后双方停手,其等人随后下楼,当时对方有人称要拿刀砍其等人,其下楼时拿了一个啤酒瓶,其还听到对方有人打电话叫人;在楼下时双方继续争吵,严*将其手中的啤酒瓶扔掉,后严*将对方一名男子按在一个桌子上殴打,对方另一名男子手持一把刀到现场,马**、马*随即上前围住该男子并试图夺该男子手中的刀,但没有夺下,其也走上前,该男子见状直接跑开,马**、马*、韦*追该男子未果;马**、韦*返回现场时抓住对方一名男子,随后双方又争执起来,在此过程中,对方有一名男子甲(经辨认为被告人黄*乙)手持砍刀想砍其,但被马**抓住,其也上前抓住黄*乙,并将黄*乙按倒在地上,黄*乙反抗,并用刀砍其身上,其遂打了黄*乙几拳,并将黄*乙的刀夺走,其看到对方还有一名持刀男子在与马*等人拉扯,其就持刀上前帮忙,但被马**劝住,随后双方停手;过了一会儿,对方有三名男子驾驶电动车到现场,其中一名男子下车后指着其等人问是谁动手的,并推了其这一方人员,韦*见状用扫帚打了对方,其也用刀指着对方,随即对方一名持刀男子乙(经辨认为被告人黄*甲)用刀指着韦*,韦*用扫帚甩了黄*甲一下,黄*甲持刀直接砍向韦*,韦*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在地,韦*倒地后用脚踢黄*甲,黄*甲继续砍韦*,随后双方人员再次扭打在一起;当时马*直接抓住黄*甲,对方另一人上前抓住马*,其在黄*甲背部砍了一刀,随后马*等三人摔倒在地,韦*踢了黄*乙一脚,对方一名男子则持刀砍向韦*,但没砍到,其见状也持刀砍向该男子,但也没有砍到,此时其看到黄*乙站在旁边,就持刀追砍黄*乙,但没有追上,其返回现场后与对方一名持尖刀的男子丙和一名持砍刀的光头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王*)对峙,约一分钟后,双方停止打斗,但继续争吵,其手中的刀被马*拿走;几分钟后,男子丙从小路上跑出来用尖刀指着其等人问是谁砍的,黄*乙指着其称其砍过人,男子丙直接朝其砍了过来,其直接逃离,男子丙没有追上其,后其直接回租房等事实;

15、被告人韦*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黄*甲、黄*乙、卢**是对方持刀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卢*甲是对方参与打架并打电话叫人的男子,被告人王*是驾驶电动车到现场打架的光头男子),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胡*、马**、马*、陈**、严*等人在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完歌后下楼离开时,在楼梯上与一群人因上下楼问题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马**、马*、胡*还冲进歌厅打对方,双方人员砸了堆在楼道里的空啤酒瓶,但没有砸到人;其等人下楼后,对方又追了上来,并与其等人争吵,当时严*将对方一名男子按在一张桌子上,其还听到对方另一名男子在旁边打电话叫人打架;之后对方一名男子甲手持一把砍刀在比划,但被马*和马**拦住,后该持刀男子甲朝南面跑了,其和马*、马**、胡*一起去追男子甲,在追男子甲的过程中,其看到路边水果摊边还有对方另一名持刀男子乙,该男子乙只是持刀吓唬其等人,其遂拿了一个竹扫帚和马**、胡*一起将男子乙拉到马路上,马**随后对男子乙拳打脚踢,对方其他人员见状都上前帮男子乙,其用竹扫帚打对方人员,当时胡*、马**在打对方持刀男子甲,胡*将男子甲打倒后从男子甲手上抢过一把刀;几分钟后,对方有三名男子驾驶电动车到现场,其中二人下车后开始骂其等人,其先用竹扫帚打了其中一人,另一人拿出一把短刀来追打其,其退到围墙边后摔倒在地,并踢了对方几脚,随后己方其他人上前帮其将对方持短刀男子摔倒在地,双方从地上站起来后没有再打;之后其看到胡*持砍刀追砍之前被胡*夺走刀的男子,没有追到后返回与对方持刀的光头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王*)对峙,对峙一会儿后,双方开始协商如何解决纠纷;后王*称对方有一名男子被砍伤,其也看到被胡*夺走刀的男子手臂受伤,对方受伤男子指认是胡*将该男子砍伤,随后王*从路边草丛里拿出一把刀追砍胡*,但王*返回现场后称没有追上胡*,后民警到现场;其这一方人员都动手打架,其当天穿一件黑色的皮外套和一条蓝色休闲裤等事实;

16、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卢*乙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黄**、黄*甲是对方持刀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卢*甲是对方参与打架并打电话叫人的男子,被告人王*是驾驶电动车到现场打架的光头男子),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马**、韦*、胡*、陈**、严*等人在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完歌后下楼离开时,因上下楼问题与五、六名男子发生纠纷并扭打起来;打了一会儿后,对方先下楼离开,其等人也跟随下楼,后双方在路边继续争吵,并互相推来推去,其在旁边与对方一名男子争吵,期间其看到严*将对方一名男子按在路边的桌子上,胡*也上前帮忙;随后其看到陈**与对方一名持刀男子争吵,该男子一直挥舞刀具,陈**想夺刀但未成功,其遂上前帮陈**,该男子见状转身逃跑,其和陈**未能追上;其和陈**返回现场途中其捡了一个啤酒瓶,后对方又有三名男子驾驶电动车到现场,胡*手持刀具指着对方,对方也有人拿着刀具,其遂将手中啤酒瓶砸向地面,想吓唬对方,该三人与严*发生争吵并推严*,韦*见状用扫帚打对方,该三人中的一人手持尖刀与韦*对打,后韦*摔倒在地,对方持尖刀男子一直砍韦*,但未砍到,随后双方人员扭打在一起,其上前欲夺对方持尖刀男子手中的尖刀,对方另外一名男子圈住其脖子,其和对方持尖刀的男子及圈其脖子的男子一起摔倒在地,其站起来时从地上捡起半个啤酒瓶,并将半个啤酒瓶扔向对方一名踢了韦*一脚的持刀男子,胡*则持刀与该男子对峙,后胡*持刀追砍对方另一名男子,胡*返回现场后与对方一名持刀的光头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王*)对峙,并互相挥舞着刀具,随后双方继续争吵;后其在现场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其抓获等事实;

17、被告人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马**、马*、严*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证实2015年4月12日23时许,其和黄**、卢**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歌,在上楼梯时,黄**与下楼的几名男子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马**用拳头打黄**头部,其和卢**也上前和对方扭打;其看对方人很多,怕己方吃亏,遂下楼电话联系王*称其等人在与人打架,让王*到现场帮忙;卢**当时还与对方一名男子在争执,并互相推了几下;其打电话催王*到现场后,还和一名老乡去接王*,后黄*丙驾驶电瓶车载着王*、黄*甲到现场;黄*甲、黄*丙下车后就与对方争吵,黄*丙还上前推了对方一名男子,对方一名拿扫帚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韦*)用扫帚打黄*丙,随后黄*甲拿出一把尖刀指着韦*,并威胁韦*,韦*又用扫帚在黄*甲身上打了一下,黄*甲于是持刀追砍韦*,韦*摔倒在地后,对方另一名男子上前拉住黄*甲,并欲夺黄*甲手中的尖刀,其遂上前用手箍住对方欲夺刀男子的脖子,其和黄*甲、对方欲夺刀男子一起摔倒在地,其站起后发现黄*甲的右侧胸部被划开流血,遂告诉王*对方砍伤人了,不要让对方跑了;此时对方一名持刀男子追砍黄**,黄**跑进一条巷子,对方持刀男子遂返回砍手持尖刀的黄*丙,王*见状从卢**手中拿过一把砍刀(该砍刀系其从租房里拿的,后给了卢**)与对方持刀男子对峙,其等人也与对方争吵;当时黄*甲手持一把砍刀向对方找说法,其怕事情闹大,将黄*甲拉到路边,并拿走黄*甲手中的砍刀;黄**从小巷子里出来后,黄*丙看到黄**手臂受伤,情绪很激动,手持尖刀问对方是谁砍的,黄**指认对方持刀男子,黄*丙遂手持尖刀朝对方持刀男子砍去,其也追了上去,但对方逃跑,后民警到现场查获其等人等事实;

18、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马**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韦*、马*及严*是对方在现场的男子,有无参与打架不清楚),证实2015年4月13日凌晨,卢*甲电话联系其称卢*甲和黄*乙被人打了,让其过去帮忙打架;其遂叫上在身边的黄*甲、黄*丙,由其驾驶电动车载着黄*甲、黄*丙到打架现场莫家桥村委外面的路上,黄*甲还带了一把尖刀;其三人到打架现场后,看到卢*乙手中拿着一把砍刀,其和对方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争吵,黄*丙也与对方争吵,黄*丙还推了对方一下,对方一名拿扫帚的男子用扫帚打了黄*丙,黄*甲见状拿出尖刀指着对方拿扫帚的男子,该男子又打了黄*甲,黄*甲遂持尖刀追砍该男子,后该男子摔倒在地,对方其他人见状上前帮该男子,其欲拿路边的一个桌子上前帮忙,但没能搬动;后黄*甲被对方按倒在地,黄*甲站起来时其发现黄*甲右侧肋骨部位受伤流血,黄*乙也和对方一名摔倒的男子扭打在一起,黄*丙手持一把尖刀(应该是黄*甲带来的那把尖刀)站在边上,见状就踢了对方一名男子;随后对方持砍刀男子追砍黄*乙,该持砍刀男子返回后与黄*丙持刀对峙,其见状从卢*乙手中拿过砍刀与该持砍刀男子对峙,并互相挥舞砍刀;黄*乙回到现场后称被对方持砍刀男子砍伤手臂,黄*丙就拿了一把尖刀去追该持砍刀男子,但没有追上;当时黄*甲也要拿刀去砍对方,被其等人拦下,期间,其打电话告诉黄*丁黄*甲被人砍伤,后黄*丁持一根铁棍到现场,但没有参与打架,随后其等人被民警抓获等事实;

19、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马**、胡*、陈**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黄**、王*三人在租房睡觉,王*接了一个电话后称黄**的弟弟黄*乙在塘栖镇莫家桥村菜场边被人打伤,让其和黄**过去帮忙,黄**遂驾驶一辆电动车载着其和王*到现场,其还随身带了一把匕首;其三人到现场后与对方发生争吵,对方一名男子用手指着其,其火了,拿出匕首向对方乱挥,但没有砍到对方人员;对方一名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韦*)用扫帚打了其几下后,其持匕首与韦*对打,后韦*摔倒在地上,对方很多人冲上来帮韦*,与其等人一方发生混战,斗殴中其被打倒在地,其站起来后发现匕首不见了,其肋骨部位也在流血,其遂从己方站在边上的一名男子手里抢过一把西瓜刀,并架在对方一名高个子男子的脖子上,质问该男子是谁砍了其,该男子回答不知道后,其放了该男子,之后双方在路边谈判,并推推搡搡,民警到现场后,其先去了医院,次日民警找到其;黄**、王*都动手打架等事实;

20、被告人黄*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马**、严*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卢**、卢*甲到塘栖镇莫家桥村菜场附近的歌厅唱歌,在上楼梯时与一群下楼的人发生纠纷,对方三名男子将卢**拉到歌厅吧台处进行殴打,其和卢*甲上前帮忙,但对方另外几名男子拦住其和卢*甲,对方还有人拿起啤酒瓶向地上砸,其马上跑到楼下;到楼下后,其看到卢**和对方扭打在一起,其也上前与对方拳打脚踢,卢**还递给其一把刀,其拿起刀想打对方,但对方几名男子一起对其拳打脚踢,其被打倒在地后,手中的刀被对方一名男子甲抢走;过了一会儿,其哥哥黄*丙、黄*甲、王*等人到现场,王*与对方一名男子理论,对方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乙用扫帚柄打黄*丙,黄*甲见状拿出匕首与男子乙扭打在一起,其也上前帮忙并踢了男子乙几脚,卢*甲将对方一名男子摔倒在地;扭打过程中,其和黄*甲被人打倒在地,其站起来后发现左手臂被人用刀砍伤(当时对方只有男子甲手持刀具),黄*甲身上也有很多血;后王*持刀与对方对峙,男子甲持刀追砍其,其躲进一条小路,后其向黄*丙指认是男子甲砍伤其,黄*丙遂持刀追砍男子甲,但没有追上;过了一会儿,民警到现场后让其先去医院,其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和黄*甲、卢**一起到派出所等事实;

21、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马**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被告人马*及严*是对方在现场的男子,有无参与打架不清楚),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黄**、王*三人在租房睡觉,王*接了一个电话后称其弟弟黄*乙在塘栖镇莫家桥村菜场边被人打伤,让其和黄**过去帮忙打架,其遂驾驶一辆电动车载着黄**和王*到现场;到现场后,黄*乙指着一帮人称是对方打的,其和王*就找对方理论,其还推了对方一名小个子男子,接着对方一名拿扫帚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韦*)用扫帚打其,被其躲开,随后黄**上前质问韦*,韦*直接用扫帚打了黄**,黄**遂拿出一把刀与韦*对打,后韦*摔倒在地上并用脚踢黄**,其等人就和对方相互扭打在一起,当时黄**、黄*乙及对方一名男子都摔倒在地上,其捡起黄**掉在地上的刀,并踢了韦*;对方一名穿黄黑色羽绒服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胡*)手持一把砍刀追砍黄*乙,胡*返回后先与其对峙了几秒钟,后与手持刀具的王*对峙了一分钟,胡*与王*互相挥舞刀具,但都没有砍到对方;后其看到黄**肋骨部位被砍伤流血,其等人遂在路边与对方谈判如何解决,其也将刀藏在路边草丛里,期间其还打电话叫人,但没有打通;其和王*找到黄*乙时,其看到黄*乙左手手臂被砍伤,黄*乙还指着胡*称是被胡*砍伤,其遂拿出藏着的刀上前追砍胡*,但被胡*逃了,后其等人一直和对方谈判,直到民警到现场将其等人带到派出所等事实;

22、被告人卢**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马**、韦*、马*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证实2015年4月13日0时许,其和黄**、卢*甲一起到莫家桥村北塔洋歌厅唱歌,其在歌厅大厅里时听到黄**、卢*甲在与一群人吵架,其准备过去帮忙,但对方一名男子推了其一下,其也推了该男子一下,随后双方相互拳打脚踢的扭打起来,马**、马*及一名矮个子男子将其头部打伤;打了一会儿后,其等人和对方下楼继续争吵并相互推搡,其和对方一名男子互相推了一下,卢*甲在旁边打电话叫人,后来其感觉对方人多打不过,遂从歌厅入口处拿了一把砍刀继续和对方理论,对方几名男子见状与其拉扯在一起,欲夺走其手中的砍刀,其被该几名男子打了几拳,其挣脱后继续与对方争吵,其手中的砍刀被黄**拿走,其看到黄**想砍对方,但也被对方打倒在地,手中的砍刀也被对方夺走,随后其在旁边地上捡起一把刀,继续与对方推来推去;过了一会儿,黄*丙、王*、黄*甲三人到现场,黄*丙推了对方一名男子一下,随即对方一名拿扫帚的男子甲用扫帚打了黄*丙,黄*甲见状拿出尖刀追砍男子甲,男子甲摔倒在地,随后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双方分开后,对方一名男子持砍刀欲砍黄*丙,王*遂拿走其手中的砍刀与该男子对峙,随后其等人继续与对方争吵并推搡,其也推了对方一名男子;黄*丙、王*从一条小路上找到黄**返回现场后,黄*丙情绪激动,用一把尖刀指着对方质问是谁砍伤黄**,黄**指认是对方一名手持砍刀的男子砍伤,黄*丙遂持尖刀追砍该男子,但没有追上等事实。

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马*辩称其没有使用啤酒瓶打对方或与对方对峙;被告人马*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马*的辩解,经查,在案的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先后三次使用啤酒瓶参与斗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卢**、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卢**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中被告马**、卢**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卢**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均系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辩称其不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马**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马**的辩解,经查,在案的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被告人马**、卢**、胡*、韦*、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挑头实施斗殴行为,在整个斗殴过程中起带头作用,应认定被告人马**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马*均辩称自己不是积极参加者,经查,被告人胡*、马*全程参与斗殴,且在斗殴中被告人胡*先后多次殴打或持砍刀砍多名对方人员,被告人马*也先后多次殴打或持啤酒瓶打对方人员,行为积极,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上述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马**、马*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马**、马*持啤酒瓶不应认定为持械,经查,啤酒瓶具有致伤性,应认定为“械”,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不应对同案犯的持械行为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马**作为己方的首要分子,应对己方人员的持械行为承担责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王*、黄**、韦*在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中的主犯。被告人马*、黄*乙、黄*丙、卢**在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积极参加者中的从犯,依法分别对被告人马*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乙、黄*丙、卢**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乙、黄*丙、卢**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在斗殴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系从犯,经查,被告人王*纠集并驾车载着被告人黄**、黄*丙到斗殴现场,被告人韦*在斗殴中持扫帚殴打多人,且其持扫帚殴打被告人黄**、黄*丙的行为引发双方再次斗殴,在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马**、马*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马**、马*系自首,经查,被告人马**、马*犯罪后虽自动到案,但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同案犯的罪行,不能认定其有投案的意图,且均在庭审中否认部分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黄**、黄*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卢**、王*、韦*、卢**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王*、黄**、韦*、黄*乙、黄*丙、卢**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王*、黄**、韦*、黄*乙、黄*丙、卢**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卢**、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各被告人持械参与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胡*、黄*乙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胡*、黄*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分别与被告人胡*在庭审中的表现及被告人黄*乙归案后的供述情况不符;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马*判处5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建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卢**、胡*、王*、黄**、韦*、马*、黄*乙、黄*丙、卢**的辩护人所提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卢*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

四、被告人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

五、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六、被告人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

七、被告人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八、被告人黄*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九、被告人黄*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

十、被告人卢*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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