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满新新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4)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任**、被告人满新新及其辩护人来凌、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侯志会、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魏*与郇*、马**(均另案处理)因争夺生姜生意产生纠纷。同月23日晚,被告人魏*的舅舅满某甲知道此事后,与被告人魏*的表哥盛*一起,到位于本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某组某农居点的郇*、马**仓库,欲就此事进行理论。但因郇*不在,满某甲便让马**打电话给郇*。被告人魏*怕满某甲、盛*二人吃亏,遂纠集被告人满新新、魏**、刘**等人,各自携带木板、铁棍、木棍、铁锹等工具在该仓库附近等候,伺机斗殴。

当晚21时许,郇*接到马*甲电话后,和刘**、陈*、王**等人(均另案处理)乘坐“鲁q”轿车赶到仓库门口。之后,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结伙持工具与对方人员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满新新将马*甲、欧*甲打伤。而被告人魏*、刘**亦受伤。

经余**安分局法医鉴定:马某甲因外伤致第一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欧**因外伤致右肱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而被告人魏*因外伤致颈部划痕长度3.0厘米,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刘**因外伤致头部疤痕长度为4.0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辩称其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魏*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魏*通知兄弟等人到郇*的仓库去是出于给对方一种威慑,显示威风等目的,在被郇*等人拿刀追打过程中系因不反抗就会被打才持木棍等工具进行抵挡,且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魏*始终是以防为主,被告人魏*没有打架闹事的意图,殴打行为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属临时起意,故被告人魏*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2)、被告人魏*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魏*、魏**兄弟二人均因本案被羁押,家中生活陷入困境。综上,要求对被告人魏*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满新新辩称其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满新新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满新新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满新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满新新系初犯,系因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意识才实施了犯罪行为;4)被告人满新新的家庭需要其照顾。综上要求对被告人满新新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涵辩称其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魏**等人系因担心亲属的安危才到郇*的仓库外并隐藏在黑暗的角落里,后因对方四人发现各被告人并叫嚣威胁还持关*刀砍向各被告人才导致双方互殴,各被告人之间没有聚众斗殴的意识联络,也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2)各被告人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魏**主观恶性较小,持械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综上,要求对被告人魏**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辩称其等人并非专门找对方斗殴,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并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1)各被告人系因担心酒后不听劝告找对方理论的舅舅的安危才前往仓库,后因出于自身安危考虑才找棍棒自卫,自始至终没有向对方挑衅或约斗的动机和行为,且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不具有蔑视社会法治秩序的目的,故本案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被告人刘**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刘**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主动攻击对方,被对方持刀砍伤被迫抵抗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受伤后主动离开现场,没有进一步参与斗殴,有效避免了伤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3)郇*等人在案发前有对被告人魏*进行威胁的不法行为,且打斗也是郇*等人先动手,故郇*一方有过错在先;4)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有别于带有黑恶势力、蔑视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5)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6)被告人刘**无犯罪前科,且有正当职业。综上,要求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魏*与郇*、马**(均另案处理)因争夺生姜生意产生纠纷。同月23日晚,被告人魏*的舅舅满某甲得知此事后表示要找郇*等人理论,并在被告人魏*的表哥盛*的陪同下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某组某农居点的仓库找郇*等人。因郇*不在,满某甲要求马**电话联系郇*。马**遂联系了郇*并告知此事,要求郇*回仓库处理。被告人魏*怕满某甲、盛*二人吃亏,遂纠集被告人满新新、魏**、刘**等人,并持木板、木棍等工具在该仓库附近等候,伺机斗殴。当晚21时许,郇*与刘**、陈*、王**(均另案处理)等人回到仓库,之后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均持工具参与斗殴,导致马**、欧*甲及被告人魏*、刘**受伤,其中被告人满新新持工具打伤马**和欧*甲。

经鉴定:马某甲、欧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告人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魏*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郇*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和表兄弟马*乙、马*甲合伙做生姜生意,并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某农居点设有一个生姜仓库,2013年12月23日晚21时左右,其和陈*、刘**、王*甲在良渚街道某村一棋牌室打麻将时接到马*甲的电话,得知满某甲等人在仓库闹事,满某甲还在通话过程中叫嚣带了“东西”即打架工具,其遂驾驶“鲁q”黑色轿车带陈*、刘**、王*甲回仓库,其中陈*、刘**称与满某甲关系比较好而与其一起回仓库帮忙劝解,后其看见有10个左右持砍刀、铁棍的人站在仓库门口,满某甲在仓库里,其和陈*、刘**遂进入仓库向满某甲询问何事,满某甲称是因为生意上的事,其和满某甲说话期间,仓库门口附近发生打架,其在仓库里看到10余名拿关*刀、铁棍等工具的人殴打了其表弟马*甲和仓库小工欧*甲,马*甲、欧*甲被打倒在地,对方7、8人持关*刀、铁棍等工具冲进仓库欲砍其和刘**、陈*,三人害怕被打而拉住满某甲退进厕所,并关上了厕所门,但有人将厕所门劈破,后因有人报警,对方才离开,以及12月23日下午,其因被告人魏*与马*乙争夺生姜生意过程中打了马*乙的客户而质问过被告人魏*,满某甲及被告人魏*等人是为了此事而找其麻烦,并辨认出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均参与打架的事实;

2、证人马*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9点左右,满某甲和满某甲的外甥盛*空手到其和马**等人合伙做生姜生意的仓库,并骂其等人抢生意,要求其将与其合伙的表哥郇*找来协商解决此事,其遂通过电话联系上郇*,告知满某甲、盛*在仓库,要求郇*回仓库协商,在其打电话过程中,满某甲还叫嚣称自己带了很多人和“家伙”即打架工具,郇*称会马上回到仓库,其打完电话后,满某甲的外甥被告人魏*、满新新、刘**及魏*的弟弟(即被告人魏**)等人持关*刀、铁棍等工具跑进仓库,但被满某甲骂走,满某甲还与被告人魏*的妈妈称只是要协商一下,不打架,过了几分钟,郇*开车带着刘**、陈*及另一男子回到仓库,当时其站在仓库门口,看见郇*、刘**、陈*跑进仓库,后又看见被告人魏*的弟弟(即被告人魏**)和满新新在殴打欧*甲,之后又追赶与郇*一起到仓库的一男子,该男子逃进仓库,其因害怕被打而持竹棍防身,但仍被被告人刘**持砍刀砍伤头部,其倒地后有人持棍子等工具殴打其,其姑妈马**上前保护其时也被对方打到,马**在满某甲到仓库时也在仓库内,何时离开仓库其不清楚,欧*甲是案发当天到仓库帮忙的小工(关于欧*甲如何到现场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欧*甲在满某甲到仓库时也在仓库内,一说当天下午欧*甲在仓库对面的租房内睡觉,案发时怎么到现场的其不清楚),以及被告人魏*等人因被告人魏*的客户向其等人购买生姜而殴打了该客户,案发当晚是因此事来报复其等人的事实;

3、证人欧*甲的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12月22日到良渚的,住在马**等人生姜仓库对面郇*的租房内,有时帮马**等人装装货,23日中午,其与郇*、“彬*”(即陈*)、“华东”(即刘*乙)一起吃饭,饭后又到食品市场南面一村庄的棋牌室里看上述人员打牌至下午4、5点,之后其先回马**的仓库,在向马**打了声招呼后回租房睡觉,晚上9点左右,其听见吵架声而外出查看,发现马**的仓库里有人吵架,离仓库5、6米远的地方站着10余名持工具的人,郇*的轿车停在仓库门口,其刚走到郇*的车前即被多人持棍子等工具殴打头部,其受伤倒地后对方还用棍子殴打其身上、手臂及腿部,其躲到一辆货车底,但被对方拉出来继续殴打,并将其打晕,以及其不认识殴打其的人,其估计对方以为其和郇*是一起的才殴打其,另证实欧*甲在侦查阶段曾称自己案发前在仓库内,仅仅离开仓库几分钟后再回到仓库时就被人打伤的事实;

4、证人满某甲(系被告人魏*的舅舅)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吃晚饭时,其从外甥被告人魏*处得知“二子”(即郇*)为了争夺生姜生意而找人恐吓被告人魏*,其遂欲找“二子”理论,饭后,被告人魏*、刘**将其送回某农居点,二人离开后,其遇到外甥盛*,二人遂一起去“二子”的仓库,但当时只有小*兄弟二人在仓库,其遂要求联系“二子”回仓库处理,“贝贝”(即马**)电话联系了“二子”,称其带人来闹事,让“二子”马上带人过来,在等待期间,被告人魏*的妈妈曾劝其回家,但其未听从劝解,7、8分钟后,“二子”、“彬*”(即陈*)、“华东”(即刘*乙)、王**等6、7个人乘车赶至仓库,并从车后备箱内拿出砍刀等工具,“二子”、“华东”和“彬*”三人先进入仓库,小*两兄弟拿着木板之类的东西冲出了仓库,“贝贝”还误伤了王**的头部,仓库外发生打斗,“二子”带着“华东”、“彬*”去厕所拿鱼叉,还在其和盛*上前夺鱼叉时挥舞鱼叉将厕所的玻璃打碎,后因警察赶至现场,“二子”等人才将鱼叉放下,其看见被告人魏*、刘**头部受伤,另有一男子倒在地上,以及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魏*、刘**曾拿着木板冲进仓库,其认为二人应该是参与打架了,另证实平时大家都叫其“满某丙”的事实;

5、证人盛*(系被告人魏*的表哥)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20时左右,其遇到舅舅满某甲,满某甲称在做生姜生意过程中,“二子”(即郇*)带人找被告人魏*麻烦,让其一起去找“二子”协调一下,二人遂前往小*两兄弟的仓库,并让小*兄弟找“二子”回来,“马贝贝”(即马**)电话联系“二子”称满某甲带了人来仓库,让“二子”回来处理,虽然没有明说,但其感觉是在叫人,过了10分钟左右,其在仓库门口看见“二子”开车带了6、7个人到仓库门口,并从车后备箱内拿出2把砍刀,但“二子”有无去后备箱拿工具其不清楚,之后有两人持钢叉冲进仓库,称要砍死其等人,其和满某甲各抱住一持钢叉的人,“马贝贝”则持钢管冲出仓库,其听见外面有打斗声,后又看见满某甲在阻拦持鱼叉的“二子”,最后满某甲和“二子”跑进仓库内的厕所里,其因发生打架而电话报了警,之后还在仓库门口看见被告人刘*龙头上流血,民警赶至现场后,其发现地上还躺着两个受伤的人的事实;

6、证人刘*甲(系被告人刘**的姐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21时许,其从弟弟被告人刘**处得知舅舅满某甲等人要找“二子”理论,遂叮嘱被告人刘**不能打架,后因不放心又跟着被告人刘**,在走到“二子”的仓库附近时,其看见一辆黑色轿车驶至仓库前,车上下来5、6个人,手里都拿着砍刀等工具,有几人直接进了仓库,另有3人持砍刀追砍其等人,其中一胖子冲向被告人刘**,被告人刘**向后逃离,此时被告人魏*也赶至现场,该胖子又举刀砍摔倒在地的被告人魏*,被告人刘**遂随手拿了一根拖把抵挡,拖把被砍断后又找了一根木棍与对方对打,但被对方砍伤了头顶部位,其和被告人魏*、刘**一起夺下对方的刀,对方才逃跑,之后其是在仓库门口找到被告人刘**并送被告人刘**去医院的,其在仓库门口发现有一人受伤躺在地上的事实;

7、证人满*乙(系满*甲的姐姐,被告人魏*的妈妈)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20时许,其路过“二子”(即郇*)的仓库时看见弟弟满*甲、外甥盛*及马*甲、马*乙两兄弟在仓库内,其上前询问后从满*甲处得知要找“二子”谈判,在其劝说满*甲的过程中,“二子”的汽车行驶至仓库门口,车上下来6、7个人,并从车里和后备箱内拿出砍刀、鱼叉等工具,仓库外面发生打斗,“二子”带人冲进仓库,还到厕所里拿出鱼叉,满*甲和盛*见状上前抱住“二子”等人,其也上前拉劝,但马*甲、马*乙两兄弟拿着鱼叉冲出了仓库,其走出仓库后看见被告人刘*龙头上流血,马*甲和另一人受伤躺在地上,其是在民警到场后才看见被告人魏*的事实;

8、证人马*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21时许,其和弟弟马*甲在生姜仓库内结账,满*甲和盛*到仓库内并骂了人,马*甲遂电话联系郇*,但没联系上,其走出仓库报警,出门后发现对方有7、8个持关*刀、铁棍的男子,其遂逃跑了,故未看见打架的过程,过了一个多小时,其回到仓库时民警已在仓库内,马*甲和欧*甲受伤倒在地上,其关于“林*”(即被告人魏*)、“二庆”(即被告人魏**)、“发展”(即盛*)、“满*丙”(即满*甲)等10多名男子持关*刀、铁棍、铁锹等工具冲进仓库殴打其等人,有一男子持刀砍其,其躲开后跑出了仓库的打架过程的描述是事后听附近的老百姓说的,且其关于案发时小工欧*甲在仓库内的说法也不正确,欧*甲是听见打架声后才赶至仓库的,以及仓库内放着防身用的铁棍和关*刀,但有无人使用过其不清楚的事实;

9、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王*甲看其和郇*、陈*、“欧**”(应为欧某甲)打麻将期间,郇*接到电话称有人在仓库里闹事,遂让其等人一起过去看看,如果认识对方可以帮忙调解一下,5人遂乘坐郇*的轿车到仓库门口,其下车后看见仓库外面有7、8名男子,“满二”(即满*甲)和郇*的妈妈在仓库里,其和陈*遂到仓库内向认识的“满二”询问何事,郇*、“欧**”和王*甲在仓库外,没过多久,仓库外面发生打斗,其看到“欧**”倒在地上,其和陈*遂退到厕所里,“满二”站在厕所门口,后郇*和头部受伤的王*甲也退入厕所,有人砸厕所的门和玻璃,其遂电话报警,后“满二”告知对方有人报警,让对方离开的事实;

10、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王*甲看其和郇*、刘*乙、“欧**”打麻将期间,郇*接到“贝*”(即马*甲)的电话称“满某丙”(即满某甲)带人在仓库里闹事,郇*让其等人一起去看看,其因和“满某丙”关系较好想帮忙调解而乘坐郇*的轿车到达现场,其下车时看到“贝*”二兄弟(即马*甲、马*乙)站在仓库门口,仓库外面还有包括被告人魏*在内的10余名男子,其先进入仓库询问“满某丙”何事,而郇*、“欧**”和王*甲站在仓库门口,过了不到1分钟,仓库外面发生打斗,其看见4、5个人围打倒在地上的“欧**”,“贝*”也在仓库外面被3、4名男子殴打,对方有人使用钢管和砍刀,后郇*和王*甲逃进仓库,“满某丙”为了不让其、郇*、刘*乙、王*甲被打而将上述人员拉进厕所,其遂让刘*乙报了警,对方还将厕所门和玻璃都砸破,后因“满某丙”称其一方已报警,让对方快走,对方人员才离开的事实;

1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21时左右,其和“二子”(即郇*)、“华东”(即刘*乙)、“彬*”(即陈*)在顾家湾棋牌室打麻将,在其上完厕所回棋牌室时看见上述3人准备离开,“二子”称仓库里发生打架,让其等人一起过去看一下,4人遂乘坐“二子”的车赶至仓库门口,“二子”、“华东”、“彬*”先进了仓库,当时仓库里有7、8个人在争吵,其在仓库门口遇到满*甲,遂询问何事,但满*甲未理睬其,在其离开仓库欲回家时被人用工具砸了头部及捂住头部的左手,其遂逃回“二子”等人所在的仓库躲藏,仓库外面有打架声,但如何打斗的其没看见,后有人冲进仓库,好像还拿着工具,其和“二子”、“华东”、“彬*”躲进仓库内的厕所里,并关上了门,满*甲怕其他人殴打其等人而堵在厕所门口,后有人用东西砸破了厕所门,其等人一直躲在厕所里直至警察到场的事实;

12、证人马*丙(系郇*的妈妈,马**的姑姑)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21时许,其听到仓库里有吵闹声而赶至仓库,看见马**和小*(应为欧某甲)躺在地上,仓库内有10余名持铁棍的人,其中被告人魏*、魏**、刘**持铁棍殴打马**,被告人满新新及盛*甲持铁棍殴打小*,其上前阻拦时也被对方打到,后因被告人魏*的母亲劝阻对方才停手,但被告人魏*、魏**等人仍冲进仓库,将仓库内的东西和厕所门砸坏,此时其才看见儿子郇*、“彬彬”及一高个男子、一胖胖男子躲在厕所里,满某甲堵着厕所门,砸开厕所门后,被告人魏*、魏**等人还用棍子朝厕所里砸了几下,走出仓库时,被告人魏**和盛新文又用铁棍殴打马**,被告人魏*、满新新用棍子殴打小*,盛*在阻止其报警后自行拨打电话报警,满某甲的亲戚还拿了2把刀称是其家中所有,事后其从马**处得知马**曾用铲子抵挡过的事实;

13、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其在某村某农居点自己开设的水果店内看见“满二”即满某甲及被告人魏*、刘**等人,满某甲称要到“二子”的仓库去讨个说法,其出于好奇也跟了出去,当时满某甲等人都进入马**和“二子”的仓库里,但未发生冲突,其遂先回了水果店,后其听见有人喊“打架了”,出门查看时发现“二子”的黑色本田轿车停在附近,马**及另一人受伤躺在地上,以及其看见满某甲等人进入仓库时未携带工具的事实;

14、证人何*的证言,证实其在良渚街道某村某桥农居点马**的生姜仓库东面开个体超市,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其路过马**的生姜仓库时看见仓库外面有多人在打架,有持木棍的人和持砍刀的人在对打,也有人被打,当时“二子”的车有无在现场其记不清楚了,但其吃完饭再路过生姜仓库时看见“二子”的轿车车头朝西停在仓库门前的过道上,后备箱是打开的事实;

1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20时许,其在良渚街道某村某农居点“老二”(即满*甲)的棋牌室内搓麻将时听说外面发生打架,其出去时看见现场聚集了很多人,双方已经停止打架,仓库门前的空地上躺着2个人,地上有木棍、关公刀等打架工具,旁边还停着一辆车牌号中有“2xx”数字的黑色轿车,该车的后备箱是打开的,车里没有人,“老二”的外甥被告人魏*两兄弟也在场,过了一会儿,民警赶至现场的事实;

16、证人陶*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点多,其在某农居点某号某室租房内听见楼下有吵闹声,通过窗户看见楼下有多人在打架,有人持木棍追打往其租房方向逃跑的人,追上后双方发生打斗,但马上被人拉开的事实;

17、证人王*乙将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上,其在良渚街道某村某农居点某号听见隔壁西面仓库里有吵架声,过了一会儿,又听到外面有跑来跑去的脚步声,有人在喊“打死人了”,其出门查看时发现聚集了很多人,地上躺着2个受伤的人,其中一人是隔壁仓库的老板的事实;

18、证人俞*(系案发当晚出警的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21时20分左右,其接指令带领ptu中队队员到某村某农居点处理打架事件,其等人赶至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现场有很多人围观,仓库门口有两个人倒地受伤,经询问打架的地点是在一仓库且还有参与打架的人在仓库内,其等人遂到仓库内控制住了满某甲、郇*、刘**、陈*、王**及被告人魏*等嫌疑人,并了解到受伤倒在地上的是马某甲和欧某甲,因接指令时得知参与打架的有20余人,并带了工具,故队员们又在附近搜寻其他涉案人员和作案工具,并在仓库门口附近搜到两把关*刀、一根折断的木棍以及一块破掉一片的木块,对周边搜寻后未找到其他涉案工具,后值班民警赶至现场,其等人将控制住的涉案人员移交给了值班民警处理,期间没有人主动向其等人承认自己是参与打架的人员的事实;

19、现场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12月23日21时45分至22时20分,民警接警后赶至良渚街道某村某组某农居点,发现在一农户(无门派号码)门口躺着两名男子即马某甲和欧某甲,头上都有血迹,边上停着一辆蓝色货车,在货车下面发现两把关*刀,刀上有血迹,该农户地下室北墙处有一厕所,门玻璃已破碎,该处地下室内有六名男子,分别为满某甲、郇*、刘**、陈*、王**及被告人魏*,该农户门口有一条村道,村道上停着一辆黑色“鲁q”本田轿车,轿车后备箱处于开启状态,后备箱里有两个背包,在该轿车西面村道发现一块木板、一把折断的铁锹,村道上还有点状血迹,民警将上述2把关*刀、1块木板及1把铁锹予以扣押,该笔录经满某甲、郇*、刘**、陈*、王**及被告人魏*签字确认,以及被扣押的木板、铁锹木柄上均有被利器劈砍的痕迹的事实;

2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23日21时43分至22时43分,民警对良渚街道某村某组某农居点一农宅一楼及门口村道进行勘察,中心现场为一出租的蔬菜公司厂房,分为南北两间,南侧为货物摆放区,北侧为卫生间,西侧地面有散落的碎玻璃片,卫生间内地面有散落破碎玻璃片,在农宅门口地面发现并提取血迹三处,在该农宅门口西侧村道上发现并提取血迹一处,村道上有断裂的铲子的事实;

21、接警单、录音,证实案发当晚,公安机关接到多个电话报警,报警人均称有多人打架,其中2013年12月23日21:18:03接“1822110”的电话(系马*乙的电话)报警称有20几个人打架,有使用铁棍,21:21:01接“1567577”的电话(系刘*乙的电话)报警称十多人打架,并带有工具的事实;

22、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不锈钢砍刀刀刃上及刀尖上的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欧*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黑色砍刀刀面上凹槽内、刀柄与刀刃连接处的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被告人刘**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事实;

2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魏*因外伤致颈部划痕长度3.0cm,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刘**因外伤致头部疤痕长度为4.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马某甲因外伤致第一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被鉴定人欧某甲因外伤致右肱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的事实;

2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p11-p13),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以及四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其中被告人魏林系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的事实;

26、被告人魏*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因一朱姓客户不再向其进货反而向马*甲进货而与该客户争吵,还打了该客户,2013年12月23日下午,马*甲的表哥郇*带了7、8个人找到其并扬言谁抢马*甲的生意就要打谁,当晚,其和舅舅满某甲、表弟被告人刘**请朱姓客户吃饭以赔礼道歉时,其将上述情况告知满某甲,满某甲很生气,称要找郇*理论,后其等人回租房时遇到表哥盛*,盛*劝阻满某甲未果,遂提出陪满某甲一起去找郇*,因害怕满某甲吃亏,其电话召集表哥盛*甲、亲弟弟被告人魏**、表弟朱*及被告人满新新,告知满某甲要去找郇*的事,并提议一起过去看看,后满某甲和盛*先去仓库,其等五人随后,因在仓库门口听见对方有人在给郇*打电话,意思是满某甲喝了酒找麻烦,让郇*过来,其等人怕郇*带人过来打架,为了防身也怕动手时吃亏,遂又回满某甲的棋牌室门口找了拖把的木棍、木板等工具,并拿着工具再次回仓库,其当时拿了1米多长的木板,其等人走到距离仓库不远处时看见郇*的车驶过来,车上下来5个人,并从车后备箱内拿出关*刀、铁棍,包括郇*在内的3人跑进仓库,另2个拿关*刀的人开始追赶其等人,有人喊“打死一个算一个”,一开始其等人只是逃跑,但想到满某甲等人还在仓库内,遂回头与对方打斗,其和被告人刘**分别持木板、拖把柄对付一持关*刀的胖男子,盛*甲、被告人满新新、魏**对付另一个持砍刀的人,在夺刀过程中,其拿的木板和被告人刘**拿的木棍均被对方砍断,被告人刘**头部被对方砍伤,其左脸、左耳部、右手臂被对方划伤、砍伤,后因关*刀被夺下,对方才逃跑,其持夺得的关*刀去仓库查看情况,发现有2个人被打倒在地,郇*和另一男子分别持钢制鱼叉欲冲出来参与打斗,但被满某甲拦住,满某甲将王**、陈*、郇*等3、4名男子拦在仓库内的厕所里,其等人欲上前殴打对方,也被满某甲拦住,之后盛*打电话报警,其将关*刀扔在车边,其之前拿的木板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找到的2把关*刀中的一把就是其从对方处夺得,以及其在庭审中辩称在民警将其他涉案人员带上警车时,其主动向民警表明自己也是涉案人员,另证实被告人魏*在归案之初未供认自己持械斗殴的事实;

27、被告人满新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其接表哥被告人魏*让其一起去找郇*询问为何要恐吓被告人魏*的电话后赶至某农居点一超市附近与被告人魏*、魏**、刘**及满某甲、盛*、盛*甲等人会合,之后满某甲和盛*先去仓库找郇*理论,其和被告人魏*、魏**、刘**等人过了一会儿也去郇*的仓库查看,其在仓库门口听到马*甲打电话叫郇*过来,其一方认为对方在叫人,因对方人比较霸道,为防范对方殴打其一方人员,其等人返回棋牌室各自找了工具再回到仓库门口,其和被告人魏**各持一根铁棍,盛*甲持2根台球杆,其他人拿什么工具记不清了,其等人回到仓库附近时,一辆雅阁车也到达仓库门口,车上下来5、6个人,从后备箱内拿出关*刀等工具,郇*也持类似长棍的工具冲入仓库,并喊砍死一个算一个,另有一胖一瘦二人向其等人所在方向冲过来,其中胖男子冲向被告人刘**,其等人先往后撤退,但因瘦男子持刀砍向其,其遂持铁棍与对方打斗,并将对方打倒在地,之后其又持铁棍上前欲帮与二名持工具的男子打斗的被告人魏**,但该二人见其上前就逃跑了,之后其又将持工具从仓库内冲出来欲殴打被告人魏**的马*甲打倒,后**甲去夺之前被其打倒后爬到车底下的男子的刀,但该男子不松手,其又用铁棍打了该男子,之后,其持铁棍,被告人魏*持关*刀进入仓库,当时满某甲已将双方隔开,并和对方几人进入了仓库内的厕所里,郇*跑进厕所后还扔出了一把关*刀,其要求对方放开满某甲,并用铁棍将厕所门砸破,后**电话报警,其走出仓库时看见马*甲躺在地上,其又打了马*甲两棍,被告人魏*离开时将关*刀扔在了现场,以及持砍刀砍其,后被其打伤的瘦男子应该就是欧某甲的事实;

28、被告人魏**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23日20时左右,其接到哥哥被告人魏*或者表哥盛*甲的电话后赶至舅舅满某甲的棋牌室附近,发现满某甲、盛*、盛*甲、被告人魏*、刘**、满新新都在,后满某甲和盛*去了郇*的仓库找郇*,但为了何事其不清楚,其他人在棋牌室边上等了十几分钟,之后又一同前往仓库查看情况,听见马*甲电话联系郇*称其一方来了人,还带了“东西”,故其等人认为郇*会叫人,为了打起来不吃亏,其等人也找了工具,其和盛*甲各拿1根台球杆,被告人满新新拿一根铁棍,被告人魏*和刘**中的一人拿了拖把木柄,准备好工具后,上述人员在仓库附近等候,几分钟后,郇*等人驾车赶至仓库门口,车上下来的5、6名男子,并从后备箱里拿出关*刀、鱼叉等工具,其一方也将工具拿在手里,对方一身材魁梧的男子持关*刀冲向被告人刘**等人,其和被告人满新新对付另一瘦一些的持关*刀的男子,被告人满新新先与该男子对打,其上前帮忙时该人已被被告人满新新打倒在地,其遂冲过去欲殴打另一较胖的男子,但没打到,该男子跑进了仓库,之后马*甲持一类似棍子的工具冲向其欲殴打其,但被被告人满新新用工具打倒在地,后其看到被告人刘**头上流血,被告人刘**的姐姐刘*甲带被告人刘**去了医院,被告人魏*的耳朵也受伤,其进入仓库后看见满某甲和对方3、4人在仓库内的厕所里,盛*、盛*甲及被告人魏*、满新新等人也在仓库内,其中被告人魏*持关*刀,被告人满新新持铁棍,后有人将厕所玻璃砸破,盛*打电话报了警,其才离开现场,事后在与被告人满新新通电话时,其得知是被告人满新新砸破了玻璃,以及被告人魏*的关*刀应该是从对方处夺得的,其一方人员中没有人带关*刀到现场的事实;

29、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其和表哥被告人魏*、舅舅满某甲等人吃饭时从被告人魏*处得知当天下午被告人魏*被“二子”(即郇*)带人恐吓,满某甲遂提出要找“二子”评理,饭后其开车带着满某甲和被告人魏*到某农居点,并与被告人魏*电话召集的盛*甲、盛*及被告人满新新、魏**等人碰面,后满某甲、盛*先去“二子”的仓库理论,其等人在附近等候,期间其听见满某甲在仓库里与对方说话,但内容听不清楚,后因被告人满新新等人去找工具,其也找了1根拖把的木柄防身,万一打起来也不会吃亏,其他人也找了铁锹、木棍、木板之类的工具,之后其等人又在仓库外面的过道上等候,等了几分钟,一辆黑色轿车驶至仓库附近,车上下来4、5名男子,从后备箱内拿出关*刀,其中2、3个人持刀追砍其一方,其被一胖胖的男子追上并砍伤,其用于抵挡的木棍也被对方砍断,其遂拿过一旁盛*甲持的铁锹与对方对打,但铁锹柄也被砍断,因其头部被砍伤流血,对方未再继续殴打其,其趁机抱住该男子,被告人魏*和盛*甲上前夺下对方的刀,该男子被夺刀后逃跑,刀后来被谁拿走其记不清了,但最后是扔在仓库门口的,之后其到仓库门口查看,看见满某甲和盛*在仓库里与对方争执,仓库门口有一男子倒在地上,后其被姐姐刘*甲送去了医院的事实。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魏*的辩护人提交证人欧*乙的证言,欲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魏*在民警将其他涉案人员带上警车时主动向民警表示还有自己,并跟上了警车,经查,证人欧*乙的证言与出警民警俞*的证言、由被告人魏*等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魏*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满新新、魏**、刘*龙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均辩称其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龙辩称其等人并非专门找对方斗殴,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被告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龙关于系为了打起来不吃亏等原因才在空手在仓库附近等候过程中返回满某甲的棋牌室附近寻找木棍等工具并携带工具回到仓库门口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龙事先具有斗殴的故意,结合证人郇*、马**、马**、何*、陶*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显示的案发现场的打斗痕迹及被利器劈砍的打斗工具等事实,足以认定四被告人持械与他人斗殴,并在斗殴过程中导致马**、欧*甲及被告人魏*、刘*龙受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证人俞*的证言、由被告人魏*等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均证实被告人魏*系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而非主动到案,且在卷的被告人魏*的供述亦证实被告人魏*在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其持械斗殴的犯罪事实,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满新新、魏**、刘*龙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魏**、刘*龙的辩护人分别关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二被告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并致多人受伤的事实不符,被告人满新新、刘*龙的辩护人分别关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情况不符,被告人魏*的辩护人要求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即使郇*等人存在不法行为也不能成为各被告人聚众斗殴,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理由,被告人刘*龙的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刘*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魏**、刘*龙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魏**、刘*龙分别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及被告人魏**、刘*龙的辩护人分别要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满新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

三、被告人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

四、被告人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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