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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介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介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介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介觉某某因修住房需用木材,遂以3000元价格购买了村民王*某某位于本县毛坪镇灵凤村5组养山埂(小地名)处约一亩地的柳杉树。当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介觉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油锯砍伐了柳杉树198株。经鉴定,被砍伐的198株柳杉树活立木蓄积量为47.256立方米。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介觉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介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文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和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觉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47.2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案发后,被告人介觉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介觉某某无犯罪前科,且当庭自愿认罪,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危害,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介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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