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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东营村罗*甲家里及附近,以“赔偿损失”为由,采用殴打、恐吓等威胁方式,向徐**索要人民币4700元,后因他人报警而未得逞。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至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乙的陈述、证人姚*、罗**、沈*、霍*、罗**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伤势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甲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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