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王**、王**、杨*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王**、王**、杨*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杨**、王**、王**、杨*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王*甲系情人关系,并均与陈*乙相识。2014年9月初,被告人杨**、王*甲预谋欲以被告人王*甲与陈*乙发生性关系为由,从陈*乙处敲诈钱财。同月8日晚,被告人王*甲将陈*乙约至ktv唱歌喝酒,后又将陈*乙带回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社区后横江路自己的租房,欲与陈*乙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按约至该租房,以陈*乙侮辱了王*甲为由,与王*甲一同向陈*乙索要“封口费”人民币5万元,因陈*乙一直不同意,后让陈*乙离开。后被告人杨**、王*甲多次电话联系陈*乙索要钱财未果。

2014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王*甲再次预谋向陈*乙索要钱财,并纠集了被告人王*乙、杨**。后被告人王*乙在被告人杨**、王*甲的指使下,以买防水条为由,将陈*乙骗至慈溪市长河镇大牌头村。在大牌头村,被告人王*乙、杨**、王*甲与陈*乙及其哥哥陈*甲见面后,用竹棍打、扇巴掌等方式,殴打陈*甲、陈*乙,并索要人民币5万元。期间,被告人王*甲为防止对方报警,将陈*甲、陈*乙的手机、车钥匙(共计价值人民币3730元)拿走。后双方经协商,陈*甲、陈*乙答应给付被告人王*甲人民币2万元,并由被告人杨**陪同陈*甲前去取款,后因公安民警出现,被告人一方未取得财物。经法医学鉴定,陈*甲外伤致面部留有瘢痕,此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涉案手机及车钥匙均已被追回,并发还二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王**、王**、杨*乙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王**、王**、杨**已共同赔偿被害人陈*甲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王**、王**、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陈**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及伤势照片、机动车车辆信息、手机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王**、王**、杨*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王**、杨**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王**、王**、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王**、王**、杨**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均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王**、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王*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王*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杨*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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