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李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利用其冠县店子镇卫生院收款员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3月至5月期间,对该院已出院的26位病人先后进行了31次跨月反结算操作,共套取医院资金24533.71元,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辩称她没有对出院病人进行反结算操作。辩护人李光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事实不清;2、采用反结算方式套取资金的事实不清;3、对非法占有资金的推算证据不足;4、程序违法,关键证据没有及时提取、采集,委托关联方提取、采集证据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利用其在冠县店子镇卫生院任收款员的职务便利,对该院已出院的26位病人先后进行了31次跨月反结算操作,共套取医院资金24533.71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一)

1、冠县**生院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又名陈*,系冠县**生院招聘的临时工,在该院的工作时间为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

2、冠**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冠县**院性质是国有差额事业单位。县财局只拨付该单位在编人员部分工资,该单位在编人员剩余工资及其他费用开支,由该单位组织服务收入(该单位收费收入不上缴财政管理)自行支付。

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4、到案经过证明陈*于2012年6月15日传唤到案。

书证(二)、关于反结算推演的过程及说明:

1、反结算操作推演及常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13日下午我下班结账后,和我院出纳王*又做了一次反结算推演。我们以2012年5月16日一位病号董**真实出院退款20.3元为例,2012年6月13日下午下班后对其进行了反结算,反结算之前的账上显示2012年5月16日应该交的账为8469.78元,6月13日下午我们进行正常程序反结算,病号董**应该把5月16日退给他的出院退款20.3元归还给收款室,对上次退款账款进行恢复,收款室再重新退给病号董**反结算应给的20.3元,反结算之后账上显示2012年5月16日应该交的账为8490.08元,这样通过做跨月反结算业务,反结算前后2012年5月16日的账上就差20.3元。证明若进行跨月反结算业务,收款员现金库上当天就会多出上个月应该系统恢复的出院退款20.3元。2012年6月13日反结算之前账上显示10933.46元,反结算之后2012年6月13日账上显示10913.16元,正好相差20.3元。

证明进行反结算之后,被反结算的那天实交数额增加,进行反结算的这天实交数额减少,增加额和减少额都是应退给被反结算的病人的款数。如果被反结算的病人前一次结算时的退款不交回而第二次上交款数又确实减去了该病人的退款数,医院就相当于进行了两次退款,损失数额为应退款数。

2、2012年3、4、5月份冠县店子镇卫生院收款室值班表,被反结算住院病人清单,病人正常出院之日反结算前后交款汇总表,病人正常出院之日反结算前后应交数额的差额统计清单及常某某的证言,徐*的证言。

常某某证实信纸上统计的被反结算日的差额是做这套交款软件的程序员徐*和她一块统计的,是根据反结算前后应交款汇总表算出来的。三张值班表是她根据总机里的记录及当日的交款汇总表的制单员整理的。在总机上和她们收款室里平时操作的微机上都能查询。

徐*证实,这个反结算清单是我从总机数据库里的记录整理出来的,反结算的日期及制单员在系统中都有显示。每日收费系统里哪个收费员名下有钱数,表明该收费员上班办理的业务。哪个收费员登录,打出的交款汇总表制单处显示的就是谁。收费员可以互相交叉打印该表。按店子卫生院要求,一开始我们把反结算操作的权限放给收款室,后期更改给护理,没过多长时间又恢复到收款室,之后只有收款室具有反结算的权限。2012年3、4、5三个月中,冠县**院收款室操作员陈*在其值班期间在自己的操作账户共对26人进行了31次反结算操作,涉及26个工作日;反结算之后,这26个工作日的实交款额比系统显示的应交款额差24533.71元。

3、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冠县店子镇卫生院应收款总单、实交款单据、店子镇卫生院提供的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交款汇总表、2011年6月25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2日的交款汇总表、常某某、陈*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25日值班期间各自的实交款单据,证实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只有2011年6月25日这一笔款,该笔款包括在2011年7月1日至7月2日的实交款单据数额中,所以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的实交款数其实是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的实交款数,应交款单据期间和实交款单据期间是对应的,该期间冠县店子镇卫生院应收款数为1881711.54元,常某某、陈*实交款数为1857177.83元,差额为24533.71元,与陈*非正常反结算向医院少交的款数一致。

4、陈*进行反结算操作之日缴款单据、当日收押金数、出院退款数清单,证实当日收押金数减去出院退款数为收款室操作员当日应上交医院的款数,陈*进行反结算操作之日实交款数与用收押金数减去出院退款数算出的数额一致(除2012年3月4日、6日、8日,因为之后又对该反结算日进行了反结算,如果没有第二次反结算,此三日的实交款数与用收押金数减去出院退款数算出的数额仍是一致的)。由于反结算日出院退款中包括被反结算病人出院应退款数,因此,可以证明陈*进行反结算操作后应退给被反结算病人的出院退款未上交医院。

二、证人证言

1、马某某、陈**、郭某某等26人的证言证实26位病人从店子镇卫生院出院后未再到该院办理过反结算,即陈*进行反结算操作的出院退款亦未退给被反结算的病人。

2、店子镇卫生院出纳王*的证言证实,我负责院收款室里上交的现金款。收款室里有常某某和陈*两人负责收款,是通过电脑收费软件记账,她们都有自己的操作员账户,各自设置的登录密码,收款软件上的财务结算是一日一结算,她们一人一天上班,谁收的款谁保管,账目对应到每个人,每到她们上下个班的时候就把上个班的收款总数打印出来并把应收的收款现金交给我。收款员实交钱数是当日收的病人的押金减去出院病号应退款数。我给她们分别核实账目,并由她们确认。每个月底盘当月的收款现金总数。

开始按每日结算账单查是一致的,但后来隔月盘账,重新核实账目,发现陈**上交现金数少于系统账目上应该上交的账目数。是反结算造成的,在院财务系统软件上显示,有的病号一段时间内进行1次或者2次收款反结算操作,退了2次或者3次押金。造成实际上交给我的现金款跟应该上交现金款不符合,少交了。

收款室通过收费软件办理,把他们住院时交的押金总数减去他们住院的花费数(电脑自动计费),剩下的钱退给病号,这样就结算完了。若发现结算错误,我们就可以通过交费系统软的反结算功能,把错误的结算进行恢复(相当于上次没有进行过结算),而后进行正常的正确结算,把账目更正正确。一般都是若当天发现了错误,就进行反结算,个别的有隔两天又发现错误了,在进行反结算,这种情况很少。如果病号出院,账目没有错误,不必反结算。

正常的反结算业务,病号应该把出院退款退给她们收费室,退给她们后,她们再给病号进行正确的结算,该退给他们多少,就退多少。她们收款室再把上次结算错的钱数打印好,一并上次算错的现金交给出纳。软件程序上显示反结算主要是陈*用户名操作的。当日账目当日看来都不错,因为有了反结算,到最后盘账的时候,发现2011年6月1日到2012年5月25日间陈*共反结算了27人(其实有一人叫两个名),31次,并且每次反结算,数额没有变化,第一次结算根本没有错误,这种情况下陈*又进行了反结算。2012年5月18日给崔**反结算了一次,退了564.31元,2012年3月21日给许**反结算了一次,退了426.52元。2012年3月18日给任佳蕾反结算了一次,退了609.79元,等27人进行了反结算,以提供《住院病人重新反结算的病人》表格,详细的人、次、金额数以表格为准。

收款室的值班人员向我交当天的交款汇总表和现金,如果现金和交款汇总表上显示的实交数基本一致,我就在交款表上签上“经手人:王燕”。交款表是一式两份,我有时用复写纸写,有时在两份交款表上分别签字。不需要她们在交款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制单处显示他们的名字。实交款数是凑整数,有时多个一两毛有时少一两毛,没严格按照交款汇总表上的数字向他俩要。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收款室有我和陈*共2人负责收款。每人下次上班的时候把上次上班收的款交给院里的出纳王*。是通过电脑收费软件记账,并有各自账户和登录密码,财务结算是一日一结算,应交款数,都和电脑记载的账目是一致的,我们俩谁收的款,谁保管,由自己上交财务科出纳,账目也是对应到每一个人的,互不牵连。每日下班后都会打印一个住院处交款汇总表,表上显示实交款数就是当天应该向出纳交的现金钱数。

我们把病人住院时交的押金总数减去他们住院的花费数(电脑自动计费),剩下的钱退给病号,这样就结算完了。若发现结算错误,就可以通过交费系统软件的反结算功能,把错误的结算进行恢复(相当于上次没有进行过结算),而后进行正常的正确结算,把账目更正正确。一般都是若当天发现了错误,就进行反结算,个别的有隔两天又发现错误了,再进行反结算,这种情况很少。

这个缴费系统软件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启用的,谁操作反结算业务,制单上就显示谁,医院提供的这个表是上交财务科数的现金与我们收费账目上不一致的明细表,这些人都进行了反结算,这些反结算业务都不是我操作的,我也没有见过这些病号来我院进行反结算业务。

一开始反结算业务由护理来办理,后期调整为只有我和陈*来做了。正常的反结算业务,病号应该把出院退款退给收费室,然后,我们再给给病号进行反结算,该退给他们多少就退多少。

陈**来上班时,我在我的系统内教过她收款软件的操作。她的密码是她自己设置的,我不知道。2012年3月至6月期间我跟陈**过班,换班的时候,也是各自用自己密码登录收款软件操作。

4、会计科长李**的证言,证实店子卫生院是差额事业单位,陈*是该院聘用的临时工,通过软件工程师徐*发现,陈*的操作系统中有反结算业务,陈*的实交款数与应交款数不符。

5、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明病人的药费、护理费、床位费、诊疗费、输液费都必须经过人工操作才能在电脑中产生费用,才会在病人押金中扣除这些费用,没有人工操作,系统不会自动扣费的。这解释了为什么被反结算的病人出院日期推后,住院费用没有变化,应退给他们的押金数没有变化的原因。

6、济南**限公司徐*证言证实,只要有用户名、密码、且该用户具有反结算权限,就可以在院方连接着收费软件的电脑上操作,店子镇卫生院刚使用这套软件时,我把反结算的权限分配给护理那边一段时间,不过很短时间就集中到收款室了,以后只有收款员具有反结算权限。我整理的反结算清单,是调取的陈*有问题的反结算,这些反结算都是隔月反结算且病人住院费用数额没有什么变化,属于异常操作。系统中一直保存着陈*所有的反结算记录,由于与案件无关,我没有调取。

我调取一下2012年5月8日这天,是陈*操作系统工作,并发生了四笔业务,我给你打印出来。

关于总机上可以用Administor用户名登入,密码只有王*知道,制单显示Administor,这次案发之前王*不会操作,我是案发后才告诉她操作方法。如果有人知道收款室收款员的用户名和密码,在总机上或其他电脑上进入她们的账户进行了反结算,钱也会长在收款室收款员手中,盗用收款员用户进行反结算的人拿不走钱。

7、证人李某某、王**证实2012年7、8号和常某某一块练车,9号考科三。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陈*供述:2011年6月份医院改为电脑软件收费后,收款室有我和常某某2人负责,一人一天班,每人下次上班的时候把上次上班收的款交给院里的出纳王*。我和常某某都有各自的操作员账户和登录密码,财务结算是一日一结,我们收的病号的押金款数,出院退款数,应交款数,都应该和电脑记载的账目是一致的,我俩谁收的款,谁保管,互不掺和,由自己向财务科出纳上交,账目也是对应到每一个人的,互不牵连。

从2011年我上班以来,每日实交现金数和账目记载是一致的,每月上交款数和账目也是一致的,跨月账目合计实交数和我实际交到出纳处现金数有出入。因为在我的操作员账户里,给某些出院病号进行了反结算业务,31次反结算操作不是我操作的,但是确实是发生在我的操作账户上,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反正我没拿医院的钱。这些病号已经办理出院了,是不会再来办理反结算了,我也没见过这些病号来办理反结算。

一般是当天发现给病号少计费的情况,就进行反结算,相当于把第一次的出院结算恢复,在以正确的数额给病号重新结算出院。跨月办理反结算业务是不正常的了。比如2012年4月14日郭**病号出院,我同事常某某办理的正常出院手续,出院退款240.53元,4月14日这天应实交数是7661.92元。在我的账户里,2012年5月10日又给郭**办理了反结算业务,就相当月郭**把第一次正常的出院退款240.53元交到了我的手里,账目上这个240.53元恢复到2012年4月14日应交现金数里面,5月10号一进行反结算4月14号应实交数就变成了7902.35元,在5月10日这天,接着在给郭**办理一笔正常出院,退款240.53元,在5月10号这天住院处交款汇总表里应实交款里把这个240.53元减去后是3459.78元。

我和常某某有换班的情况,谁有事就让另外一个人替自己值班,例如常某某接连着上两天班,接下来的两天我就连着值两天班。

正常的交接就是下一次上班前我把上次上班那天的住院处交款汇总表打出来,连同那天应上交的款交给王*。王*在我交给她的汇总表上签上“经手人王*”,就算交接完了,我每次值完班与王*交接时,我交给王*的钱和从电脑中打出来的应交款汇总表上显示的数额一致,她才签字确认。汇总表上的制单处显示是我的名“陈*”就说明是我交给她的钱。

我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常某某知道,一开始就是常某某教的我如何操作,平时我们有时也互相帮忙帮对方登录,我也知道她的密码。总机上也能对我们的操作系统进行修改什么的。总机在院长的休息室里放着,只有出纳王*有钥匙。

我担任收款员期间,值班当天所收款项没有丢失过。就是有一次王*跟我说我交的款数不对,那是我刚上班前两个月的时候,那天我把当月的总单交给王*了,她也核对无误了,隔了一天她又跟我说上个月我实交的款比应交的款数少400多块钱呢,我查了上个月我值班那些天的交款汇总表,把总数一算,确实少400多块钱,然后我就自己掏钱补交了。当时我刚上班也不懂,就觉得差钱了就该补上,也没查清究竟是怎么回事。我想要是那次弄清了,就不会出现这次两万多元的差额了。

因为有事出去我让李**、纪**替我值过班,她们替我值班时,每次都是我登录了操作系统后,她们再操作。事后,她们把小票和收的现金都交给我,值班当日账都对。她们不知道我的账户密码,当日在我的收费系统中没发现反结算,她们也不会。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用其担任卫生院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跨月反结算的方式套取医院资金,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辩称2012年5月8日这天自己没有值班,但是,2012年5月4、5、6三天是常某某值班,系统显示常某某制单,2012年5月7、8、9三天是由陈*值班,系统也显示陈*制单,常某某9号考科目三,7、8两天练车(由两名共同练车人证实),这也符合陈**谁有事就让另外一个人替换值班。王*、陈*和常某某均认可只有制单人向会计王*缴费核实无误,王*才签字,因为登陆收费系统需要密码,密码是自己设置的,所以陈**没上班,也应该知道是谁登入自己系统的,然后自己去王*处缴费的。况且5月8号这天没有出现反结算记录,出现反结算的时间都是陈*值班时间,别的科室没有反结算权限,即使知道陈**密码能登入其系统进行反结算,结算后长出的款项也在收款室。所以被告人陈*辩解自己没有反结算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退赔冠县店子卫生院涉案款人民币2453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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