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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以(2009)临罗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

山**沂监狱以罪犯周*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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