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临河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8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沂监狱以罪犯陈*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