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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在西**委会工作期间,于2008年至2013年4月,利用负责在“雅馨花园”小区三期工程7、8号楼售楼过程中开收据、发放钥匙等职务之便,收取彭*、密家兴、段**、李**、密士迁、李**、彭**、付*、蒋**、刘**的购房款及西**居委拨付的工程款共计141.626万元,用于支付其在雅馨花园建设中垫付的部分工程款。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被告人王*通过虚构工程款、伪造支款白条的方式,侵占本单位资金41.482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被告人王*在临沂市兰山区“雅馨花园”小区建设过程中,利用负责结算工程款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李*支取垃圾转运费6万元、张**支取修路人工费10万元、朱**支取小区停车场人工费7万元、李**支取创城粉刷人工费10万元的支款白条,非法侵占工程款33万。

2、2013年,被告人王*将临沂市兰山区雅馨花园小区停车场铺装工程承包给张**,工程款共计2万元。被告人王*实际支付给张**1.2万元,在工程结算时虚报工程费为6万元,侵占本单位资金4.8万元。

3、2013年,被告人王*虚构王**在临沂市兰山区雅馨花园小区干供暖工程的事实,以付零活工程费的名义,在村委结算工程款3.6829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房款收据,支款白条、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彭*、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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