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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4)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冬天,在沂水县泉庄镇初次筹备建设汇泉社区征地时,被告人闵*利用其担任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未办理任何土地流转手续的情况下,以调换口粮地的名义占有村中“河东南方”0.75亩承包地,后以该块土地多次领取占地补偿款共计56200元。

提供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闵*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村集体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闵*及其父闵*甲最初在沂水县泉庄镇某村“河东南方”拥有1.7亩口粮地。1995年,闵*将其在河东南方的0.9亩口粮地调至村“山后”处,则“河东南方”的该块土地成为集体所有的承包地。后其将“河东南方”另外的0.8亩地转给闵*乙做承包地,将该地改为口粮地,归闵*乙使用。1997年2月25日村民三组(此时闵*不再担任组长)将闵*原在河东南方的0.9亩承包地承包给沂水县泉庄镇泉庄村王*,期限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王*又将该地转包给其妹夫朱*。2005年3月,闵*作为三组组长又续签与王*的承包合同,提高承包费数额,期限延长至2011年3月18日。2006年,因沂水县**某建设板厂需占用该土地中的0.15亩,闵*遂与王*商定中止承包合同,将其中的0.15亩承包给耿*,至此剩余的0.75亩土地成为该村的机动承包地(承包期限为一年)。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三组村民闵*甲种植该0.75亩一年。2008、2009年,泉庄村村民李*又承包该0.75亩土地种植树苗。2009年秋该地闲置,同年冬天闵*为占用该地,利用其担任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未办理任何土地流转手续,将其在山后的口粮地与该块0.75亩承包地调换(实际仍种植山后的地)。2010年春,泉庄镇委决定征用“河东南方”处土地建设社区后,闵*以该块土地多次领取占地补偿款共计5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某村闵*涉嫌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一份

(1)证实闵*家共有口粮田2.52亩,座落于“山后果园”,至今仍在耕种使用,闵*所说的置换土地一事,未经某村两委会议研究,也未经三组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缴纳承包费,更未办理备案登记。

闵*所说的用自家口粮田置换汇泉社区占用地的情况:该0.9亩地自1997年2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承包给泉庄村村民王*;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承包给闵*甲;2008年至2009年该土地以350元/年承包给泉庄村村民李*,但未签订承包合同。说明该0.9亩土地是某村三组的有偿承包地(其中0.15亩闵*承包给了磨石沟村耿*)。

(2)从王*处提取的《证明》一份

证实其承包的某村土地共0.9亩,座落于河东南方,承包时西靠公路、北接闵*乙、南靠王克庆饭店、东靠闵*乙。

(3)从王*处提取的《土地承包合同》两份;证实1997年王*与某村三组代表闵**签订了承包0.9亩土地的合同,承包期自1997年2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2005年3月18日闵*主持签订了该土地的续包合同,时间自2005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8日止。

(3)闵**提交的记账页

闵*丙承包河东南方0.876亩土地,550元一亩,共计481元。

(4)沂水**经管站提供的《沂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一份

证实闵*甲(闵*)的地位于“山后果园”共计2.52亩,承包期30年,自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5)任*提供的闵*借款清单及领款资料复印件、沿街征地明细各一份

证实任某建设社区占用闵*1.2亩(其中包括其本人的0.75亩土地、耿*的0.45亩)、王*1.5亩、王*甲0.86亩、闵*乙3亩、王*乙0.3亩,闵*已从任某处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共计56200元,但未支付楼款。

(6)扣押清单及现金交款单

2014年7月14日侦查人员扣押闵*现金6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证言

我1985年至2004年干村委会书记兼主任,2013月10月根据镇委安排我担任村书记。

我们村以前分四个村民小组,三组组长是闵*,三组45户人,土地150来亩。1982年刚开始承包土地,我村靠近泉庄通沂源的大公路边上还有村集体的承包地二亩多一点,当时村里割地时按照人口人均三分地的口粮田,地是南北100多米长,一户很窄的一溜,从大路往东依次是村集体的二亩多地,往里是闵*丁、闵*乙、闵*戊等人的,我的地也还在里面,后来这块地在1995年时因为修公路占用村集体的土地,还有我家的老房子,也拆了,因为涉及我的事情,所以我专门召开的的村两委会议及党员代表会议,提出地的补偿问题,当时在大路边上的地因为地薄,靠近路,老百姓都怕被祸害了庄稼,都没有愿意要的,我自己提出来将地换到大路边上,当时补给我的是6分的宅基地。当时我提出来,将大路边上的土地调整一下,闵*当时是村民小组长,他说行,接着他又提出来将他这边的口粮地换到山后,原因就是这地方的地薄都没有愿意种的,并将地重新按照块状划分,由原先的条状化成片状,这样最北边是我的9分口粮地和宅基地,第二户是我二弟的,地三户是闵*甲和闵**的,再剩余的就是三组的集体土地,当时这地按照一年一承包,开始村民都嫌贵没包的,后来承包给了泉庄村的王*,他栽树苗子。到1998年时因为落实村的土地使用情况,多的退出来,所以有的户就因为地薄就不愿意种了,其中闵*甲、闵**两家因为嫌这个地方的地太少不愿意种,后来承包给了闵*乙,再往南的地就是承包给王*的了,王*用来栽树苗子,后来又种姜的。后来王*不承包了,耿*在那里板场,他想把他的地方方起来,我同意了。应该在2001年后了,将原先王*承包的地割出0.15亩给了耿*,剩余的三组又自己承包的,我后来就不干了,以后谁种着我具体说不准了,我印象中有的户里去抓阄种的,怎么安排的我说不上来了。后来南坡村的任*自己找了闵*征了路边上的地想盖沿街,但镇里不同意,这地闲着荒了好几年,2013年镇里开发,建成社区,其中就有这块地。后来老百姓也知道了里面的情况,这块地钱让闵*自己领取了,群众都不愿意,闵*想怎么就怎么着,群众有意见才出现上访的。还有以前我干的时候财务室一年一清,后期我不干以后也没管没问的,他想怎么就怎么着,账务也不公开,群众都有意见。

村里的口粮地是按人口分的,规定一次性承包三十年不变,是不能调换的,但如果调换口粮地的双方达成协议的话也可以。同一户村民的口粮地和承包地规定不能相互调换,但我们村在增加和减少人口的情况下也调换。承包地就是据合同确定的土地面积及承包时间。我们村河东南方三组的0.75亩地在准备盖楼之前是李*承包的,后来王*丑在闵*乙家的地开板厂,准备在李*的这块承包地晒木板,但他盖了几间屋后没开起来,后来2009年底被南城村书记任*征用了五亩搞开发。闵*看着那块地要开发,就把自己家在山后的口粮田和这块地换来要补贴。实际上山后那块地闵*一直种着果树,去年他还在那种了猕猴桃,那才是他的口粮地,没有调换回来。任*是在占地三年后镇里才规划建的社区。

(2)证人闵某己证言

我曾担任过泉庄镇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干了十来年之后闵*又干的。我们村社区在“河东南方”,以前是我们小组的土地,主要是占了二组的地,我们小组的土地占了一部分,我和我儿子四家人的地,闵*庚、闵*辛、闵*戊、闵*乙等人家的地不少,泉庄村的王*承包了我们村的9分地也被占了。

闵*在这个地方没有地了,原来他在这个地方有口粮地,我干小组长时,闵*把口粮地换到了“山后(地名)”的地方,在“河东南方”的地他转给了闵*乙,闵*乙又把北边的地和这边的地交换变成了口粮地。

王*承包的河东南方的这9分地,又包给了我儿子,我儿子又包给过别人,后来王*的地到期后闵*又说这块地是他自己的,其实他的地早就换到了山后。闵*说的这九分地是王*承包的小组里的承包地,根本就不是闵*的,后来闵*当了小组长,他就说那块地是他的,他怎么弄的我就不清楚了,实际上这块地是承包地。

(3)证人闵**的证言

我在村中先后干了二十多年会计,一直到80年代末,96年左右我所在的三组乱了套,村里又叫我去帮忙,我又在三组里帮了两三年的忙。其中98年时土地延包三十年,我在的三组的土地延包手续都是我记录办理的。王*从1997年春承包了“河东南方”南头路边上0.97亩地,一包10年,和我们三组签的合同。开始时是他种着,后来王*又包给了朱*,朱*种了几年后,王*又把这两块地包给了闵*甲种,闵*甲种了几年我记不清了,闵*甲种到了2007年,到了2008年我就承包了这块土地让我女婿李*(泉庄村人),李*在这块地里种了苹果苗子,到了2010年春天的时候起了树苗正好赶上盖楼的占地占了这块地,之后这块地就没人种了。当时是我和闵*口头约定承包这块地,商量的是一亩550元,他以前用过我女婿的树苗,就折了700多块钱的树苗钱。这块地被任*占了后荒了两年多,2013年才盖得楼。

闵*的父亲闵*甲在这个地方有8分地,后来闵*干了小组长嫌这个地方地不好,直接换到了“山后”这个地方了,他在“河东”的土地给了闵*乙,后来一至闵*乙种着,别没有闵*的土地。

(4)证人朱*证言

闵*是我们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某村情况特殊,就是村民小组自己说了算,各组土地都是自己分,村委就是个空架子,人家分好了,村委会履行程序给盖**、签签字。镇里搞社区建设,占了二组的地、还有三组的一部分,有承包地,也有口粮地。闵*在社区占地的地方没有地,他的地都在山后(前期准备发证,各户自己上报的地中,他的1.6亩来块都在山后),后期征地补偿的时候,闵*把承包地都说成他自己的了。

2009年时,三组的闵*乙、闵**和另一家在村中分承包地时通过抓阄分到了河东南方这0.75亩地,每户2分来地,闵**因为外出躲债,我当时给他担保所以他这地是我在种。我种了一次玉米后就不中了,我在种这块地之前是住在种我也想不着,因为这地是承包地,一年一包,所以常换人,我不种了后李*又种了树苗。当时王*丑在闵*乙家地里建板厂还想用这块地晒皮子,但他那板厂就建了个框架,也没开业。接着任*看上了这块地,想在这盖楼,就跟乡里商量着以盖社区的形式把这附近的地按7.8万元一亩征的地,正式建设是征用了3年后才建设的,开始时虽征用了,但是当时不叫在耕地上盖楼,后来镇里又开始建设社区才建设的,征地时应该没有相关的文件,要不的话当时就盖了楼了。村里的口粮地按理说不能随便调换,但地都在村民小组手里,小组长也可以换地。口粮地是指一般不变动的土地,原来有个政策是土地承包30年不变,承包地一般就是一年一调换,每年办一次承包手续。闵*不可能是在社区建设之前用他山后的承包地换了这块地,因为他去年还在山后种猕猴桃来,山后的地才是他的口粮地,他没有调换回来,只是在任*征地盖楼时他这样说就是为了把这块地的补偿款占为己有。

(5)证人王*证言

1997年我承包某村三组的0.9亩地,当时组长是闵*壬,我承包的地位于某村的东面,往西靠路(崔泉路),东边是某村闵*乙,北是闵*乙,南边是地堰了,下边是人家一个冷库。这地当时我承包过来是栽树苗子来,现在盖楼了,我承包了十年的,我向闵*壬支了一半的承包费,后来我又转给了我妹夫朱*,后来他又怎么干的我说不上来了,以后我知道他又种姜有时种庄稼了,后来闵*干组长以后他就不让种了,他把地弄过去他又怎么安排的我就说不上来了。现在这块地镇里开发建成居民楼了,建楼之前荒了好几年,盖楼的弄过去才荒的。

(6)证人李*证言

我承包过某村“河东南方”的南边一块地,在泉庄医院南边路东,现在建设了社区了。

我是2008年种的果树苗,是我岳父闵*丙给我承包的,当时他们村三组的小组长闵*向我收的承包费,但是他欠我果树苗子钱就折了700多块钱算是我的承包费。2010年春我把树苗子收了,正好乡里准备建设社区,这块地也不叫种了,我就和他割了帐。这块地我承包之前是闵*甲种的,闵*甲之前是朱某种着,当时承包人是王*,王*包了他们村这块地10年,到2007年的时候到了期,到期后他叫闵*甲种了一年,之后我岳父承包了让我种的苹果树苗。我种植前他们还从这九分地里割了两块小菜园不到2分地,菜园是魏**和杜**两家种着。闵*在我承包地的附近没有地。

(7)证人闵*癸证言

我们村社区占地的地方在村大路东边,也占着我的口粮地了,这个地方有承包地也有口粮地。这地方有块地是耿*搞的板场,他东边是个冷库来,后边是承包地,不知道承包给了谁。

闵*在这个地方没有地,他的口粮地在山后来,和我的桃园紧挨着。他的地都最早是种的杏梅,后来又种的果树、桃树和猕猴桃,现在种的猕猴桃和核桃。

(8)证人闵某子的证言

我们村中建设社区位置在泉庄医院南边路东,我们叫“河东南方”。社区占了我一分多点地。闵*在这个地方没有人口地,以前他有人口地和闵*乙家挨着,多少地也不清楚,后来他把这块人口地换到了“山后(土话地名)”的地方,这个地方就不是他的了换成了谁家的地我也不清楚。

王*在南头靠公路边的地方承包了九分地,九几年的时候那个地方的地不好,没人种就承包给了他,后来不知道承包给了谁建设板厂,板厂没开成就被拆了,之后这块地就闲着,是队里的机动地做承包地使用。再后来这块地就被占了建设社区。

(9)证人任某证言

汇泉社区在泉庄医院南边路东的位置。2009年冬乡里规划着想在这个地方建沿街楼,就找到我来投资建设。2010年春天我就从某村老百姓手里把土地征用好了,因为没有土地指标没有建设,到了2013年的时候又允许建设社区的时候才开工建设的。当时一共征用了6.86亩土地,分别是王*、王*甲、闵**、王*乙、闵*、耿*六家的土地,具体的亩数我交给经管站了,一共花费53万元多点。他们大部分都要了楼房折抵了房款。征地时村书记江**等人在场,没人对闵*的这0.75亩地提出异议。当时占的耿*的地是个宅基地,占地0.45亩,闵*说耿*的地是承包地,钱不能给耿*,我只给了耿*房款4万块钱,土地补偿款现在还在我手里,因为当时村里定的是让我想办法把耿*搬走,花多少钱算我的,不用再给村里钱了。

闵*准备要我的楼房,我就不想把他的补偿款兑现给他,后来他找我要钱,我分几次给了他56200元,这5万多块钱就是闵*的0.75亩土地的占地补偿款,但是还有10000是闵*乙在交楼款的时候闵*从我手里借走的,我没给他计算在了补偿款里边。

闵*要了我建设的沿街楼两间三层合计40万元,这个钱他没有支付,因为他说了这块地(0.75亩)是他的口粮地,补偿款就给他折抵了房款,当时由于我和闵*在征地过程中熟了之后,他找我要钱我就借给他了。他从2010年到2013年分13次领走了56200元钱,我有个记录带过来了并给你们复印了一份。

2009年夏天最初镇里想在某村河东南方那块地盖社区,让我先在那个地方把沿街楼盖起来。接着闵*知道这个信之后就找我,他的意思是他想带头做个示范,他组里的地他说了算,同意征用,他庄*书记和主任也同意。2009年冬天时就开始征地工作了,商量好怎么征用、怎么补偿,2010年2月开始支付征地补偿款的。闵*说这地里他共有0.75亩,补偿款一共是58500元。他从2010年春到2013年底共从我那里拿了61200元。我和闵*乙的账已经弄明白了,我应该给他234000元补偿款,我已经给了闵*乙84000元了,剩下的15万抵了闵*乙要的我的楼钱,他要我的楼钱共是40多万元,后来闵*乙让闵*又给我拿来10万元,闵*乙就给了我9万元,说那1万元他用了。闵*说是要我一套楼来,但是一直没给我钱。

从2010年征地时闵*的庄*就有人说这地是庄*的,让我最后别把补偿款给他,他说庄*的地怎么了,人家的地能调,他的地还不能调了。我就不想把这个补偿款给他,他一次次地去要,我没办法就一次给他点。

(10)证人丁*证言

我家在2008年、2009年没与朱*、闵*乙一起承包过河东南方的土地,就是在十五六年前承包地,承包了一年就不包了。

3、被告人闵*供述

我最早是1990年开始干的村民小组组长,后来有段时间外出干活,又从2000或2001年接上继续干的直到现在。我们组45户,120来口人,土地150来亩。2010年秋天泉庄镇建设汇泉社区征地,占了我们小组从北往南有王*一亩半左右、王*甲七分地左右、闵*乙三亩地左右、再往南就是我的七分半地。

以前闵*乙在前脸子那个地方有1.5亩左右,那个地方的地不好,我就给他调到了河东南方,占了我原来的8分地左右,这样他在占地的地方就有将近3亩地。当时我在河东南方是1.7亩多,有9分我后来换到了山后,那8分给了闵*乙做承包地。后来我又把这8分地给他调成了口粮地,他拿前脸子的地换的,他家前脸子那块地2011年左右割给了别人。

我的这块地最早时是九分地,开始这块地是大队里的,80年代分地时,这块地是大队里的承包地,后来95年左右因为修建泉庄到东里的公路,王*为了种地方便,我和他调了一下地,那时我干了一段时间的小组长,最南头这九分地就是我在种,种了一年左右小组又割地,我就把这九分的口粮地调到了“山后(土话地名,这块地我没交承包费)”,这九分地就成了小组的承包地。到1997年因为小组里欠着大队里的钱,小组长闵**和会计闵**把这块地承包给了泉庄村的王*,双方签了十年的合同,他包了之后种了几年他妹夫朱*又种了几年。我在2000年左右又回来干了小组长,到了2005年我又重新和王*签的承包合同,当时和他签到了2010年承包费由300元变成了500元,我和他签的这份合同履行了2年,到了2006年耿*盖屋想向北扩,当时三角地为了取直,割给了不到2分地给了耿*,王*承包的地就剩下了7分半地,开始的时候分成了三份给了本小组的人种着,2007年的时候闵*甲想种就种了一年我也没有收他的承包费,到了2008年的时候李*又包了这块地,李*包了之后种了果树苗子,他的承包费割了小组里使用的他的树苗子的账钱,到了秋天王*丑又承包闵*乙的一亩多地和李*承包的这块地建了板场,承包费我也没有收,王*丑修建了板场一年多也没有干,李*的树苗子也还在那块地里,我找王*丑商量,说反正承包费也没交,我让王*丑别承包了,我自己把地再换回来盖房子做个买卖也不错,他当时也同意了,我就把“山后”的地再换回来,所以这个地就又成了我的口粮地。2010年的春天,任*想在这个地方盖沿街楼要征用这块地,乡里也想开发这一块,任*就找上我谈征用这块地的事情,当时商量的是一亩地7.8万元包含地上附着物但是不算房屋(除了房屋之外地都按照7.8万一亩,不论地上空地还是葡萄苗),我们小队挣了四户分别是王*、王*甲、闵*乙和我,还有别的小组的王*乙,我们组还有一个耿*因为是房屋的事和任*自己弄得征地问题。

我当时用“山后”的一块地和“河东”的这块地转换的,这个事没人给我证实,当时也没有去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经过什么程序,都是我自己调的。征地补偿款我没有一次性领完,任*也在这里盖了楼,我在这边买他的楼,我是分了好几次找任*领的钱,领了有四万来块钱了,这个任*清楚。

我从任某那领的4万来块钱,大部分自己有事使用了,有时候大队里开支没有钱我也垫付了一部分,具体多少钱我也没数了。

我被任*占用的那块地是0.75亩,5.85万元。那份2009年的合同上写的山后的地2.52亩,这个地当时没那么多。

2006年耿*盖屋,需要使用王*承包地里的一部分,当时村委主任江*和我一块跟王*商量跟他中止承包合同,他同意了,这块地就又成了村里的机动承包地(最多只能承包一年)。我、江*跟磨石沟村的支部书记杜**商量着把这块地中的不到2分地给了耿*,这块地就剩下了7分半地。2007年闵*甲想种就种了一年,我不让他种,他非种,我也没办法。2008年我把这块地又承包给了李*,2009年春我又通过抓阄把这块地分给了朱*、闵*乙、闵*丑三户,李*又跟那三户商量的承包了种树苗子。秋天王*丑又承包闵*乙的一亩多地和李*承包的这块地建了板场,承包期限是10年,签的承包合同(找不到了),承包费也没有收(管理区书记李**不让收的),王*丑修建了板场一年多也没干(他是2008年先用闵*乙的地盖的屋,因为不够用的,所以又承包的李*承所的这块地)。王*丑承包了李*这块地后清了部分树苗子,但没搞建设,李*的部分树苗子还在那块地里。签了承包合同几个月,王*丑就没钱搞建设了,说不干了,这块地就放那了。2009年冬天我就找江*,商量把我山后的地换到这块地,换回来后我盖上屋做生意,江*说这是我们小组自己的地,又不经过大队,让我自己弄就是。我就找王*丑商量,他也同意了,我就把山后的地再换回来了,这个地就又成了我的口粮地。

在我们村村民小组的地,小组长可随便决定调地,承包地和口粮地也可能随便调换。我用山后的地和河东南方的这块地换这个事没人给我证实,江*已经去世了。我换地主要是因为当时大家都瞅着这块地盖屋,我就想给自己调过来,自己盖屋。当时也没去土地部门办相关手续,都是我自己调的。这地调过来后我还没种什么,2010年春就决定征地了,所以也没种植。这块地补偿款我一共领了4万来块钱,为大队开支垫付了一部分,垫付的这些钱以后组里有收入的话就割账,没有就算了。任*说我从他那领了56200元,这里边还有4000来块钱是我替闵*乙领的。

3、其它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本案系泉庄镇政府于2014年6月16日移交。

(2)户籍证明

闵*出生1965年9月16日,作案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

闵*于2014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

(4)随案移送清单

2014年9月9日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现金6万元至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村集体的财产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赃款,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不大,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其住所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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