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龚*以被告人王*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诉人龚*与被告人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龚*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龚*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