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龚*以被告人王*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诉人龚*与被告人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龚*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龚*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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