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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葛*利用担任临沭县某村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重复入账、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多次侵占集体财产共计3.803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述涉案赃款已被本院追缴。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被告人葛*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本村挖大井卖沙土款6720元。

2、2009年春节,被告人葛*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临**动公司付给本村的信号塔占地款6000元。

3、2009年,被告人葛*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村民葛**等人交纳的土地承包款2万元。

4、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葛*以重复入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资金1760元。

5、2011年1月4日,被告人葛*以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3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法、葛*聪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记账凭证及收款票据、查账证明、临沭**委员会的证明、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3.80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本单位财物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追缴被告人葛*的涉案赃款3.803万元,依法退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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